21世紀經濟報道 21財經APP 李維 北京報道
圍繞丹東港有限公司(下稱丹東港)的“重整之戰”還在持續。(詳見本報3月26日《違約后的500日:丹東港重整內幕還原》)
繼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報道丹東港單方面提出的預重整方案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未獲得主要金融債權人認可外,丹東港又在提出更多的債務化解路徑。
記者日前獲悉,丹東港日前曾向丹東市政府發函以及向遼寧省高院提起訴訟,要求丹東市政府歸還一筆規模達227億元的墊資債務,債務產生原因為丹東港此前的填海造地、港口基建等。
事實上,丹東港管理層也將該筆“應收賬款”視為與債權人達成“預重整”方案、化解債務危機的救命稻草。
“如果這筆債務政府能夠歸還,那么丹東港的現金和凈資產率都會得到相應的提高。”一位接近丹東港人士日前指出。
據丹東港提交的一份資料顯示,國家海洋局的確對這一區域建設用地進行了批復,其中填海面積控制在1416公頃以內;丹東港所要求償還的資金主要由大東港區的“區域建設用海規劃范圍內的圍填海施工投資”和“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所構成,兩者占用資金分別為202.06億元和25.89億元。
但對于該筆巨額債務,丹東市政府很快予以了否認。
在巨大的爭議背后,這筆227億元債務糾紛是如何形成的?追討成為丹東港預重整方案落地的救命稻草?政府方面緣何又會拒絕批復后形成的基建債務?記者通過多方采訪調查,試圖還原丹東港這一主張背后的真實隱情。
不被認可的債務
對于這筆巨額“債務”的合理性,丹東市政府方面予以了堅決否認。
丹東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丹東港要求丹東港市政府償還的227.95億元建設資金包括兩部分:一是大東港區區域建設用海規劃范圍內圍填海施工投資202.06億元;二是丹東港大東港區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25.89億元。
對于圍填海施工投入的202.06億元資金,該負責人介紹稱,自2011年以來,大東港區圍填海的建設主體是丹東港,圍填海的建設行為是企業行為,建設資金應由丹東港自身承擔,丹東市政府不負有承擔丹東港圍填海建設資金的出資責任。丹東港是圍填海投資建設的責任主體,也是圍填海造地的不動產權利人、受益人。
對于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25.89億元資金,該負責人介紹稱,丹東港自2005年轉制以來,經政府部門批準建設的港口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只有一項,即丹東港在大東港區5萬-20萬噸級航道工程項目,該項目是由省發改委于2011年9月核準,批復文件中項目估算總投資為22.97億元,資金來源為占項目總投資比例為35%的資本金由丹東港自籌,其余65%的資金申請銀行貸款解決。省交通運輸廳于2013年10月進行初步設計批復,核定的工程總概算21.45億元。該項目至今未竣工驗收,25.89億元總投資是企業自己提出的,而不是工程決算的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規定“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必要的資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港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接近丹東市方面處獨家獲悉,丹東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和市發展改革局通過國家和市兩級財政對丹東港上述公用基礎設施進行建設已經累計投入資金總計11億元,其中市財政以土地出讓金和海域使用金收入補助約5.62億元、航道建設補助5.08億元、發改委預算內資金0.31億元。
丹東市政府認為,就丹東港的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丹東市政府已經依法投入了相應的資金,丹東港要求市政府償還的25.89億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政府不負有償還責任。
受益人出資原則
有業內人士表示,縣級以上政府具有投資包括港口等公用基礎設施的責任。但問題在于丹東港基本是上述基建項目的唯一受益人,而這種情況承擔基建責任的往往是企業自身。
丹東市政府也表示,丹東港才是圍填海投資建設的責任主體,也是圍填海造地的不動產權利人、受益人。
3月31日,記者亦從一位接近海事系統管理的資深人士處獲悉,由于丹東港獨家經營丹東港口,導致其成為了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唯一受益主體,因此按照國內同類情況城市,該類建設應當由港口企業自行承擔。
“丹東港是丹東市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唯一受益人。丹東不同于國內大部分城市,其沿海區域只有丹東港一家港口企業在經營,所謂的‘公共基礎設施’事實上只有丹東港一家使用,其公路與大型企業廠區內部道路、鐵路配套設施無異,這種情況通常都是由使用單位自行建設和維護。”上述接近海事系統人士解釋稱,“針對丹東港此類獨家經營港口的企業,國內其他有此類情況的城市,也基本采取與丹東市政府相同的政策,即由港口企業自行建設和維護。”
“至于圍填海施工投入的202.06億元資金,且不說資金規模的準確性問題,僅從目前匯總的文件和有關資料看,國家和省里批復是對規劃面積、功能定位、監督管理等事項的明確,沒有規定在規劃內由政府投入資金建設。”一位接近丹東市政府人士看過文件后表示,“在圍填海實施過程中,政府沒有任何會議決定由政府投資進行建設,也沒有相關書面協議明確政府圍填海。因此,圍填海的建設行為是企業行為,建設資金應由其承擔。”
“丹東港這部分圍填海行為,本身是港口開發建設的一部分,形成土地后,丹東港作為產權人辦理相關權屬證書。隨后丹東港還為上述土地全部標記了碼頭泊位編號,并以建設項目為名義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上述接近海事系統人士指出,“如果是丹東港受托于丹東市政府進行填海造地,怎么會允許當地國土部門為其辦理土地使用證和開發建設手續,甚至還給予了貸款。”
“你想想,如果這個錢是政府出,怎么還可能出現補貼、補助的問題,補貼補助對應的都是市場化自負盈虧的行為。”上述接近丹東市政府人士坦言。
概念混淆術
另一位接近丹東港人士認為,政府根據政策給予港口企業投資建設適當支持并不違規,但港口主體受益的建設用款本身不應由財政背后的納稅人來買單。
“這筆債務的確不應該由市政府承擔。無論是國有還是民營港口,根據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在未發生流動性風險的時候,大部分資金投入、日常經營也是自負盈虧,相應的建設用款不應該由政府方面來承擔,否則出錢的是政府,受益的是港口企業,本身就于法無據也不合理”另一位接近丹東港人士也向記者表示,“作為港口建設,政府方面會根據政策條件給予相應的鼓勵和補貼,但并不從中承擔主要責任,否則就是讓納稅人為少數人的利益買單。”
另據該人士透露,丹東港方面提交的國家海洋局、丹東市政府方面等區域規劃的批復,其實質意義是讓相關監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不意味著政府扮演出資人角色。
“丹東港方面現在在混淆概念,批復的填海造地和基建只是政府方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過程,因為填海造地、土地規劃以及港口運營具有外部性,涉及到外貿、口岸等多重因素,所以需要配套相應的監管,但這不等同于這筆錢需要政府出資。”上述接近丹東港人士指出。
另一位接近丹東港的債權行人士也指出,批復并不等同于資金劃撥。
“比如銀行再融資也需要得到銀保監會、證監會的許可,但難道說再融資的錢也是監管部門給的?不還是得自己在市場中募集。”該債權銀行人士坦言,“這種投資建設本身就是市場化的行為,現在丹東港只是在用政府履行監管職責的批復來混淆概念。”
在該債權行人士看來,丹東港虛構227億債務問題,其目的仍然是為了進一步拖延、逃避可能到來的重整程序。
“丹東港一會兒提出債權人不認可的預重整方案,一會兒又拿出這227多億并不存在的政府欠款來混淆試聽。”該債權行人士指出,“其目的還是希望阻礙司法重整進程、把持住港口的控制權,但實際上這個問題需要建立在協商基礎上的司法框架內,通過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式解決,而不是丹東港目前這種聲東擊西、避實就虛的態度。”
責任編輯:李鐵民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