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洽支付寶、財付通 央行“正規軍”欲分羹斷直聯
李意安
近日,經濟觀察報從接近農信銀支付清算系統(下文簡稱“農信銀”)人士處獲悉,農信銀正在積極與支付寶、微信支付進行接洽,提出以通道方式承接支付寶、微信等與銀行間連接、面向商戶的收單業務的轉接方案。
一接近支付寶人士處對該消息回應稱,對于央行體系內的清算機構,支付寶都不排斥合作可能。“但現在都在談的過程中,還沒有具體落地。”
一位接近監管人士向經濟觀察報表示,盡管農信銀為清算業務的持牌“正規軍”,但央行賦予其的清算職能主要聚焦于農村金融機構之間,而其尋求介入支付機構二維碼間聯收單是否符合監管意向,存在越位嫌疑。
在央行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中,非金機構與商業銀行之間“斷直連”已然成為監管任務的重中之重。2017年底,《關于規范支付創新業務的通知》(銀發〔2017〕281號)、《條碼支付業務規范(試行)》(銀發〔2017〕296號)等文件的出臺,進一步將“各銀行、支付機構開展支付業務涉及跨行清算業務時,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備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這一要求的落實時間點明確到了2018年4月1日。
“現在這個時間點到4月1號,是非銀行支付機構執行’斷直連’工作并進行業務模式遷移的關鍵時期。”上述接近監管的人士告訴經濟觀察報,包括農信銀、銀聯、網聯在內的多家央行下轄清算機構在與支付寶、財付通等兩大支付巨頭溝通的過程中,卻出現了微妙的競爭狀況,很有可能因為反復溝通導致效率低下,貽誤監管落地的時間表。“現在已經是一月底,距離4月1號只有兩個月的時間,除去過年的假期,兩個月都不到。包括端口對接、系統聯調等整個切量的進度至少也要兩三個月的時間。”
農信銀的方案
公開資料顯示,農信銀于2006年4月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設立之初服務范圍為“辦理全國農村信用社匯兌業務的異地資金清算和全國農村信用社銀行匯票業務的異地資金清算”,業務主要限于農信機構異地資金匯兌和銀行匯票業務。2014年,其經營范圍調整為“辦理成員機構匯兌、銀行匯票、個人賬戶通存通兌業務的資金清算;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其他業務”,業務范圍有所擴大,但仍限定在以農村金融機構為主的成員機構之間。農信銀官方網站披露稱,其支付清算系統已覆蓋全國近8萬家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網點,是支付清算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位接近農信銀的人士向經濟觀察報表示,在監管給予的業務授權基礎上,農信銀還有一塊重要業務:以農信機構的系統建設服務商及代理運營商的角色,協助廣大農信機構開發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系統。“在此基礎之上,自2007年起農信銀便打通了農信機構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直連通道,與多家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開辦代收代付業務,在此過程之中,并不涉及清算環節。因為農商行數量眾多,對支付機構而言,一家家去談工作也十分繁瑣,因此與農信銀合作成為了最高效的選擇。支付寶等巨頭亦在合作序列之內。2014年第二代農信銀支付清算系統上線后,農信銀為農信機構與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直連業務進一步加強,近年來相關業務已在農信銀業務量中占據很大比重。”
就農信銀披露數據顯示,2017年春節期間(7天)業務數據,農信銀處理網絡支付業務2980.29萬筆,金額207.71億元,占其清算業務總筆數和清算資金總量的92.56%和49.54%。一位與農信銀合作過的農商行業務人士透露稱,盡管農信銀總體人數并未過百,但據其了解,農信銀的利潤十分可觀。
上述接近農信銀方面人士透露稱,農信銀向支付寶、微信支付提出的方案中,二維碼間聯收單交易的對賬文件及資金劃撥,指令均以支付寶、微信支付為向農信銀提供,支付寶、微信支付事實上繼續承擔著轉接清算智能,農信銀則作為支付業務的系統服務商,扮演通道角色,并未切實擔負起跨法人機構的清算職能。
“資金劃撥等方面的清算主導權在誰手中是合規性問題的關鍵。從281、296號文的監管意圖來看,支付和清算兩大職能不能同時存在于一家機構,支付歸支付、清算歸清算,但農信銀提出的這個方案并沒有切實地解決間聯收單業務中合規性問題的要求。”上述接近監管人士表示,“在監管的頂層設計中,‘斷直連’的任務主要是落在網聯、銀聯兩家清算組織的身上,而今,農信銀在這個時候跳出來,試圖承接支付寶、財付通‘斷直連’的量,這可能是監管自己都沒有想到的。農信銀此時積極接洽支付寶、財付通兩大巨頭,試圖在‘斷直連’的當口分一杯羹,也可能會造成央行體系內部的低價惡性競爭,變支付端混亂為清算端混亂,并引發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支付機構及收單側商業銀行的觀望,甚至可能成為支付機構故意拖延商務談判的借口,進一步傳導至后續的業務技術對接、系統改造與上線等一系列工作,貽誤監管落地的時間表。如果4月1日,281、296號等文件未能如期落地,監管部門對支付產業監管的權威性則再度受到挑戰。”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強小額支付系統集中代收付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7]110號,下文簡稱‘110號文’),明確了集中代收付中心將嚴禁向公用事業類和公益類以外的其他機構提供代收付服務,對于已為其他機構提供代收付服務的集中代收付中心要求斷開,并提出了2017年12月31日的大限之期。
曾經作為財付通主要代收付渠道的深圳金融聯網絡服務中心在2017年底陸續關停了代收付業務。而這幾乎也成為了央行系分支機構集中代收付通道的集體命運。“但是不可否認,代收付業務的存在是為了滿足市場對便宜通道的剛需。從目前農信銀提供的方案來看,似乎是想要填補‘深金結’們留下的市場空缺。”上述接近監管人士表示。
政策加碼斷直聯
2016年《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21號)下發之后,人民銀行聯合十三部委共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銀發〔2016〕112號),推動“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必須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等要求落地,并推進備付金集中存管、設立網聯,不斷加強監管措施,積極引導網絡支付機構轉變業務模式、規范業務形式。相關規定主要針對的是發卡側即非銀行支付機構斷開從發卡銀行的扣款通道。
2017年底,央行更是密集出臺支付新規。包括《關于進一步加強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整治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7]217號)、人民銀行《關于規范支付創新業務的通知》(銀發〔2017〕281號)、《條碼支付業務規范(試行)》(銀發〔2017〕296號)在內的各項政策內容,主要針對的是以“二維碼間聯收單”模式下的風險防范,即收單和商戶側出現的銀行、支付機構之間互放和轉接支付業務系統接口及通道,如支付寶、微信把支付通道放給銀行,銀行再放給其他支付機構以及無證第四方這一現象。而281、296號文的出臺,進一步將“各銀行、支付機構開展支付業務涉及跨行清算業務時,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備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這一要求的落實時間點明確到了2018年4月1日。
上述接近監管的人士認為,農信銀的“三方模式”與監管倡導的“四方模式”存在本質差異。“農信銀因其僅可從事農村金融機構之間的清算業務,并不具備全國范圍內處理所有支付機構、商業銀行之間跨機構清算業務的資質,也沒有相應的業務經驗和網絡基礎,介入到二維碼間聯等業務并提供交易處理及資金清算中,并不合適。”
監管體系目前著力構建的多層次支付清算體系中,由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面向普通企業和個人提供支付服務,銀聯、網聯等清算機構主導交易清算,人民銀行現代化支付系統處理跨機構資金結算。清算市場將形成銀聯、外卡組織等以業務范疇劃分的銀行卡清算機構及網聯、農信銀、城商銀等以服務機構性質維度劃分的特許清算機構共存的格局。“對監管層而言,支付寶、財付通目前坐擁大量用戶和直聯渠道網絡,擁有很強的博弈能力,監管對其不合規行為的整治和糾正時刻面臨較大阻力。某種程度而言,正是因為其強大的博弈能力,才有了網聯的橫空出世。對行業規范而言,當下的金融強監管是一個有利契機,政策落地的關鍵期,加速業務平滑遷移對監管來講是任務的重中之重。”上述接近監管人士表示,“當然,從農信銀自身的角度來講,從一開始,其設立的目的就是基于特定的背景和使命。而隨著銀聯、網聯等全國性的清算系統功能日趨完善,農村金融機構間的匯兌、匯票等清算業務比重顯著降低,他們自身的危機感也非常重,需要直面一定的持續發展問題,存在調整定位和業務范圍的需求。”
責任編輯:帥可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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