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孫憲超
一些所謂的“投資高手”通過微信群薦股早已不是什么新聞,為了打擊“薦股類”欺詐行為,2017年12月18日晚間,微信安全中心發布了公告,針對微信個人賬號發布投資建議跟“薦股”的,通過用戶舉報,已經對120多個微信群(按照一個群頂格500人算,總共有接近6萬人)進行限制群功能處理,并對1100多個微信賬號進行限制功能使用或限制登錄等階梯式處罰。
微信安全中心能有如此舉措很有必要。現在的問題是,如果有投資者因為微信群的“投資高手”薦股而蒙受了損失,能否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老師”指導炒股出現虧損
在某事業單位工作的張瑩(化名)家境較為優越,從2010年左右,張瑩在基金、股票方面的投資就不斷加大,前后已經投入超過50萬元。“我對基金和股票完全是一個門外漢,就是跟著身邊的朋友亂炒,這些年下來也是虧多賺少。”張瑩表示。
2016年,一次偶然的機會,張瑩被朋友拉到了一個微信群里。“建群的老師非常厲害,據說每年的收益都非常可觀,很多人都因為跟隨他炒股賺錢了,所以我的朋友才會讓我也加進去。”張瑩告訴證券時報記者。
通過一段時間的觀察發現,這位“老師”的操作風格是以追漲強勢股為主,而且每每會有不錯的斬獲。經過一段時間的交流之后,張瑩和“老師”也變得較為熟悉。“老師”告訴張瑩:“其實我不是一個人在戰斗,我們有一支研究團隊,都是經驗豐富的投資人士。在群里推薦的股票都是常規的品種,如果想要賺錢,必須進行深度合作。”
據介紹,所謂的深度合作,就是由“老師”指導張瑩進行操作,張瑩賺錢之后分給“老師”40%的利潤,如果虧損了由“老師”補足虧損部分。在這位“老師”的多次游說之下,張瑩最終選擇與這位“老師”展開合作。
合作初始階段,張瑩的確賺到一些錢,而且按照約定將部分利潤分給了“老師”。不過經歷了一段時間之后,“老師”的“點金棒”開始失靈,指導張瑩買入的幾只股票均出現下跌,再加上沒有及時止損,導致虧損幅度不斷變大。“我多次要求止損,但他總是要求再看看,結果股價卻是一跌再跌,最后我還是被迫選擇了止損。”張瑩說,“幸虧當時止損,否則之后虧得更多。”
由于張瑩的本金已經出現了虧損,所以她要求老師按當時的約定補足虧損部分。但是“老師”卻告訴張瑩:“你擅自賣出股票導致的虧損與我無關,我不負責你的損失。如果你拿著股票不賣,那么回本只是時間的問題。”對于這樣的說法,張瑩顯然不能接受,在幾經溝通無果之后,張瑩打算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律師支招:可通過民事、刑事等多種方式維權
“張瑩很有可能是遭遇了非法證券投資咨詢,她可以通過民事、刑事等多種方式盡力維權。”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的劉國華律師表示, 所謂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是指有關機構或個人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擅自從事為投資者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
據了解,目前,我國對證券投資咨詢實行嚴格的許可制度。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實際上,識別證券投資咨詢是否合法并不困難。例如,合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格。投資者接受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前,可要求查看對方取得的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許可證等證照。合法證券經營機構名錄可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網站查詢。合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必須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合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相關執業禁止性規定。根據法律規定,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不得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不得向投資人承諾投資收益,不得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等。而張瑩遇到的所謂“咨詢”,明顯違反了很多規定。
“根據接觸過的一些案例來看,不法分子通常在網絡上采取‘撒網釣魚’的方法,通過群發帖子及選擇性薦股樹立起網絡薦股‘專家’的形象。”劉國華律師說,大部分非法證券經營活動主體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不具備法人資格。他們大多采取電話營銷或網絡宣傳的方式聯系客戶,不與客戶見面或簽訂書面協議,拒絕透露具體的辦公地址,且經常變換電話號碼。他們在收取投資者服務費時,往往要求投資者將款項匯到個人銀行賬戶中。一旦雙方發生糾紛,投資者往往無法知曉對方真實名稱、聯系地址等信息,導致維權困難。
劉國華律師說,對于普通投資者而言,打官司實際就是打證據,證據是否真實和充足決定最終能否勝訴。如果投資者能夠在平時注意收集保管各項證據,如合同等,特別重要的是將咨詢公司或個人的一些“美麗”的口頭承諾用書面協議的形式固定下來,并讓其蓋章確認。這樣即使將來發生糾紛,順利解決糾紛的勝算也會大大增加。
“投資者因非法證券活動上當受騙后,可以通過與非法證券經營機構或個人協商取回‘投資款’、‘購買款’、‘咨詢費’等費用,或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相關機構和人員賠償。”劉國華律師說,同時投資者可以向該機構或個人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工商或證監等部門投訴舉報。非法經營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往往涉及非法經營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多個罪名。如發現非法證券機構涉嫌詐騙等犯罪的,應當立即向當地或該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司法機關刑事追贓程序追償損失。如一名投資者的受騙金額不夠立案標準的,可聯合舉報。如相關投訴舉報線索明確、具有可查性的,地方政府、工商、公安或證監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后,將依據各自職能對有關機構進行調查處理。
責任編輯: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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