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P2P的明星們請注意!銀保監發聲追繳代言費

代言P2P的明星們請注意!銀保監發聲追繳代言費
2021年06月01日 22:08 21世紀經濟報道

  原標題:代言P2P的明星們請注意!銀保監發聲追繳代言費

  作者:家俊輝

  P2P網貸全面清退后,存量風險處置工作正在加速推進。

  6月1日,銀保監會副主席梁濤透露,對已立案的999家網貸機構,銀保監會依法協調公安、司法等部門加快審理進度;同時亦加快追贓挽損,依法追繳高管獎金和明星代言費、廣告費。

  這其中頗為引人關注的一點是,銀保監會明確表態,要追繳明星代言費、廣告費。

  當網貸機構爆雷,甚至出現違法犯罪行為時,明星代言人是否要承擔相應責任,一直是大眾比較關心的話題。

  事實上,在今年初,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就曾發布《關于要求P2P網貸機構廣告代言人配合落實風險化解責任的公告》表示,部分網貸機構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聘請知名演藝人員、公眾人物作為廣告代言人,利用其影響力吸引投資人購買非法金融產品。上述廣告代言人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作出不實宣傳,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存在過錯,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在上述公告中,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要求曾經或仍在涉P2P網貸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相關產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廣告代言人)配合開展網貸平臺清退工作。如期未取得聯系,將依法追責。 

  那些代言P2P的明星們 

  眾所周知,在P2P野蠻生長時期,花重金邀請明星為其站臺代言,是網貸機構推廣營銷的重要手段之一。

  曾有業內人士表示,P2P機構開出的代言費價碼遠超市場價,最高甚至可達10倍。面對巨額代言費的誘惑,盡管P2P問題頻出,明星也很難拒絕。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自2014年以來,就有范冰冰、黃曉明、汪峰、那英、張鐵林、張涵予、王寶強、汪涵、劉國梁、杜海濤、唐國強、李湘、唐嫣、胡歌等超過20位明星為P2P代言或宣傳過。

  但隨著P2P爆雷潮的到來,越來越多的明星因其代言的網貸機構陷入輿論風波。就在2020年,有多位明星因此被推上微博熱搜。

  比如湖南電視臺著名主持人汪涵,因曾為“愛錢進”代言被網友聲討。去年9月份,北京市東城區政府官網顯示,網貸平臺愛錢進已被東城區公安分局立案偵辦。而在此之前的7月份,愛錢進傳出兌付困難的消息后,眾多投資者表示自己是通過汪涵等明星的代言廣告,出于信任才選擇了該平臺,要求汪涵等明星為此負責。彼時,汪涵選擇向公眾道歉,并表示將督促愛錢進“解決問題”。

  無獨有偶,湖南電視臺的另一位主持人杜海濤也因其代言的P2P平臺網利寶遭到投資者的聲討。

  值得注意的是,每當曝出此類事件時,大眾幾乎都有一個共同的訴求:要求明星退還代言費。但大多時候都不了了之。

  比如早在2016年,著名演員張鐵林代言的鑫琦資產因涉嫌非法集資被立案調查,張鐵林也成為第一個因代言互金平臺被投資者聲討的明星代言人。彼時,就有投資者表示“代言虛假廣告的明星必須負有連帶清償責任”。但事發后,張鐵林從未對此事做過公開回應。

  同樣,曾轟動一時的e租寶邀請唐嫣、李湘、瞿穎、鐘麗緹、胡靜等明星為其站臺宣傳,但當e租寶危機全面爆發后,上述明星均沉默應對,緘口不言此事。

  當然,也有例外。2016年,“九球天后”潘曉婷代言的中晉系投資理財產品爆雷后,潘曉婷主動配合公安機關退還了所有代言費。 

  明星代言人要承擔哪些責任? 

  在公眾看來,明星收取巨額代言費為P2P平臺站臺,出現問題自然要承擔責任。

  多位分析人士也向記者表示,明星等公眾人物的代言行為屬于商業行為,受到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約束。同時,代言金融產品也應受到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的約束。但具體要承擔哪些責任,判定起來比較復雜。

  根據梁濤透露,目前相關部門正依法追繳明星代言費、廣告費。“這應該是把代言費收入作為犯罪行為的違法所得,但前提是P2P平臺被認定為有刑事責任。” 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婷婷對記者表示。

  她同時還向記者指出,廣告法針對的主要是虛假代言,即便涉及到罰款也是特定情形下由監管部門處罰。

  根據《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第五十六條規定,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代言人違反上述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對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但“代言人明知或應知”這個條件并不好界定,故而很難判定其是否存在虛假代言,更難以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比如上文提到的潘曉婷代言事件,就有投資者起訴她,要求其賠償損失20萬元。但法院難以判斷潘曉婷“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最終沒有支持投資者的訴訟請求。

  不過,也有律師表示,P2P交易在金融監管領域是高風險領域,如果廣告代言人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相關政府部門為盡可能完成追贓工作,為廣大受害者挽回經濟損失,要求其說明問題、配合調查,且視情況追繳代言費,合法合理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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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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