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12月29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機構的指導意見》,明確了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機構應當遵循“堅守定位、風險為本、分類施策、新老劃斷”的基本原則。
對于經營性機構,《指導意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中資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監管指引》(銀監發〔2012〕59號)相關要求,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符合持牌要求的,按照行政許可程序申領專營機構或專營機構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對不符合持牌要求的,將其并入當地分支行管理或予以撤銷。在堅守定位、風險為本的原則下,《指導意見》規定除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當地無分支機構的地區設立專營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對于境內非經營性機構,《指導意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至少提前2個月向法人監管機構及擬設立非經營性機構的所在地監管機構報告,并定期向法人監管機構報告境內非經營性機構相關情況。除對部分特殊情況豁免外,不得在境內無分支機構的地區設立非經營性機構,不得在異地集中設立多個非經營性機構。嚴禁以非經營性機構之名,實質對外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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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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