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文:銀行、保險對外開放大招來了(10大要點)

國務院發文:銀行、保險對外開放大招來了(10大要點)
2019年10月15日 18:17 新浪財經綜合

  國務院重磅發文!銀行、保險對外開放大招來了:門檻狂降,甚至取消!外資真的“狼來了”?(10大要點)

  來源:中國基金報

  今天金融圈超重磅事件來了。

  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

  基金君梳理了一下,有以下10大要點。

  1、外資銀行定期存款門檻從100萬元降至50萬元!

  2、放寬中外合資銀行中方股東限制,取消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要求,

  3、是放寬外國銀行在華設立營業性機構的條件限制,取消外國金融機構來華設立法人銀行的1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和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分行的2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

  4、放寬了外資保險公司準入限制,,取消“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條件

  5、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

  6、放寬了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

  7、擴大外資銀行的業務范圍

  8、取消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進一步優化在華外資銀行的營商環境

  9、外國銀行分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資產

  10、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外國銀行,其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不受“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限制

  外資銀行定期存款門檻從100萬元降至50萬元

  銀行業放開的主要有4點內容。

  一是取消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在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的條件,取消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條件。

  二是規定外國銀行可以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三是放寬對外資銀行業務的限制,允許其從事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項業務,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數額下限由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改為每筆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并取消對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

  四是改進對外國銀行分行的監管措施,放寬外國銀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資產的要求,對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有關規定的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放寬其人民幣資金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限制。

  如何解讀?

  此次修改的內容主要是幾個方面,包括降低準入門檻、擴大業務范圍、簡化業務開辦條件等。

  第一個降低進入的門檻,比如現在可以同時設外資銀行或者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子銀行和分行可以同時設立。第二個是擴大業務范圍,比如增加了一項“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允許開辦更多的業務。第三個方面,降低業務開辦的條件,比如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的定期存款從每筆不少于100萬元變為50萬元,這有利于外資銀行更好的吸收存款。

  另外,100萬元至50萬元的轉變,最直接的影響是對當地居民吸收存款的門檻降低,困難度也降低了;代理發行和承銷政府債券可以讓銀行進入直接金融領域,開創非利差收入來源的比例,這些都是符合世界金融發展趨勢的做法。

  專家表示,逐步放低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的這個審批,鼓勵外資機構進入中國,一方面能夠給中國市場帶來新的資金、新的產品、新的技術、新的人才,更重要的是能夠引入新的競爭,“跟高手過招我們自身才能更好地提升競爭力,也有助于推動整個中國銀行業高質量的發展。”

  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可以在

  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公司

  保險業方面,主要有兩點。

  一是取消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且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條件;

  二是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

  如何解讀?

  保險機構人士認為,外資進入中國市場,一是看重中國保險深度和廣度與發達國家差距很大,發展空間廣闊,二是基于保險業本身要在更大范圍內分散風險需要,需要進入新的市場。

  高速發展的中國保險市場提供了廣闊的發展前景,這是外資積極布局中國市場的基礎條件。中國是保險業增長最快的市場之一,2017年中國原保費收入3.85萬億元,壽險保費收入規模居全球第二位。1980年-2017年,中國保費密度增長5600倍,保費深度增長達44倍。2008年-2017年,除了2011年和2012年調整期,中國保險業一直保持11%以上的增速。

  在中國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步伐中,保險業對外開放力度之大超出很多人預期,包括人身險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上限將放寬,這些創新新舉措無疑將進一步有利于外資機構加快進入中國保險市場步伐。

  長期以來,外資保險公司在國內市場表現疲軟已是業界共識。根據銀保監會公布的數據,2018年,外資人身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占比約為6.85%,外資財險公司市場占比約為1.94%。顯然,目前外資還難以在推動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中完全發揮更大作用,而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有望助力外資擺脫目前在中國保險市場上的尷尬處境。

  銀保監會答記者問

  問:此次修改兩部條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對外開放工作,明確將“開放”列為五大發展理念之一,強調改善投資和市場環境、加快對外開放步伐,積極穩妥推動金融業對外開放。習近平主席在博鰲亞洲論壇2018年年會開幕式上,發表題為“開放開創繁榮 創新引領未來”的主旨演講,宣布大幅放寬市場準入,確保放寬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外資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落地,同時要加大開放力度,加快保險行業開放進程,放寬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限制,擴大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業務范圍,拓寬中外金融市場合作領域。

  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2019年5月,中國銀保監會從取消外資股比限制、放寬市場準入條件、拓寬商業存在和擴大業務范圍等方面,提出12條銀行業、保險業新開放政策措施。2019年7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在深入研究評估的基礎上,再次推出包括放寬外資保險公司準入條件在內的11條新開放政策措施。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順利實施提供法治保障,有必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作出相應修改。

  問:修改工作的總體思路和把握的原則是什么?

  答:此次修改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決策部署,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積極穩妥推動金融業對外開放,完善外資銀行、外資保險公司監督管理制度。

  把握的主要原則:一是擴大開放與自主靈活實施并立,結合國內改革發展目標和國家戰略需要進行開放,實現互利共贏;二是擴大開放與維護金融安全并重,通過有效措施保障金融安全,落實開放舉措;三是擴大開放與有序推進并行,注重對外開放與我國實際相結合,走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道路。

  問: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資保險公司條例》)在擴大保險業對外開放方面,主要有哪些體現?

  答:修改后的《外資保險公司條例》放寬了外資保險公司準入限制,對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取消“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條件,鼓勵更多有經營特色和專長的保險機構進入中國市場。

  同時,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并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進一步豐富外資保險公司的股東類型,激發市場活力,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問: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資銀行條例》)進一步放寬了外資銀行準入門檻,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一是放寬中外合資銀行中方股東限制,取消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要求,進一步擴大外資銀行自主選擇中方合作伙伴的范圍;

  二是放寬外國銀行在華設立營業性機構的條件限制,取消外國金融機構來華設立法人銀行的1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和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分行的2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為規模較小但自身經營具有特色和專長的外國銀行來華設立機構提供更大空間。

  問:根據修改后的《外資銀行條例》,外國銀行在華是否可以同時擁有子行和分行?

  答:修改后的《外資銀行條例》放寬了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允許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以更好滿足外國銀行拓展在華業務的實際需要。

  問:在放寬外資銀行業務限制方面,有哪些新變化?

  答:修改后的《外資銀行條例》進一步放寬對外資銀行的業務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擴大外資銀行的業務范圍,增加“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業務,進一步提升在華外資銀行服務能力;

  二是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業務門檻,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金額下限由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改為每筆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三是取消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進一步優化在華外資銀行的營商環境,使條件成熟、準備充分的外資銀行一開業即擁有全面的本外幣服務能力,在為實體經濟更好提供服務的同時,增加盈利來源。

  問:修改后的《外資銀行條例》對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管理作出了哪些調整?

  答:為在保證安全的同時增強外國銀行分行資產運用的自主性和靈活性,將原來規定的“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資產”。

  同時,增加規定: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外國銀行,其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不受“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限制。

  問:為貫徹落實兩部條例,下一步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下一步,中國銀保監會將加快推進《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配套制度的修訂完善,進一步優化銀行業、保險業投資和經營環境,激發外資參與中國金融業發展的活力,豐富金融服務和產品體系,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

  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支持更多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參與中國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進程,共同構建更加開放、互利共贏的金融市場。與此同時,我們將立足中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持續完善法規制度建設,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促進銀行業、保險業健康發展,確保新時代金融業改革開放行穩致遠。

  外資券商 、基金、期貨公司持股限制也要放開

  10月11日,證監會發言人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將在2020年逐步取消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外商持股比例限制。具體為:

  2020年1月1日,取消期貨公司外資股比限制;

  2020年4月1日,取消基金管理公司外資股比限制;

  2020年12月1日,取消證券公司外資股比限制。

  專家表示,外資股比限制放開,對提升中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水平有重要的積極作用。從過去的經驗來看,外資機構進入中國,其自身定位、國際經驗、差異化和相對高端的國際化產品和服務能夠提升和豐富中國投行的服務。對國內原有機構的沖擊也沒有很劇烈,更大的意義在于做大蛋糕,共同提升。

  證監會表示,將繼續堅定落實我國對外開放的總體部署,積極推進資本市場對外開放進程,扎扎實實做好每一項對外開放的具體工作,繼續依法、合規、高效地做好合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或變更實際控制人審核工作。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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