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從賈躍亭破產看中國個人破產制度設計
盤和林 財經專欄作家
10月11日,據一位接近賈躍亭債權人的知情人士透露,賈躍亭在美國法庭主動申請了個人破產重組。賈躍亭提出的個人破產重組方案,本質上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關于其債務關系所達成的一種協議。協議一旦生效,債務人可以暫時擺脫沉重的債務負擔,以謀東山再起。而債權人則可以換取對公司比較大的發言權,如果公司能夠浴火重生,那么債權人將在未來獲得較大的收益。
無獨有偶,就在賈躍亭申請個人破產重組的前兩天,浙江省溫州市于10月9日通報了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例情況。在該案例中,債務人蔡某系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對該破產企業214萬余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蔡某確無清償債務的能力,最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獲得了法庭認可。
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于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本次參與表決的4名債權人,也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自愿放棄對其剩余債務的追償權,并同意債務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后,恢復其個人信用。
不難發現,賈躍亭的個人破產重組與蔡某的個人破產有相似之處,即兩者所背負的債務主要都是由公司破產而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引起。但這兩個解決方案是不一樣的,如果在美國法律框架里說,賈躍亭的方案屬于個人破產重組,而蔡某的方案則屬于個人破產清算。
7月初,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委發文要求推動和建立中國個人破產制度,哪種方式更有借鑒意義呢?其實,美國破產制度中,《美國破產法典》第7章的“清算”、第11章的“重整”以及第13章的“自然人還款計劃”,基本涵蓋了個人和企業可能會發生的破產情形,對應著不同的破產程序。例如保留財產的消費者可能更多選擇第13章對債務重組做出安排,個人財產較少、清償能力較弱的更多選擇第7章的清算程序。
所以,我國在設計個人破產制度時,應當充分考慮我國社會發展現狀。從破產程序的角度來看,美國的3種都可以借鑒,在實踐中還可以有新的形式。
而更為重要的是設計可靠有效的保障機制。比如個人信用機制的建設,即怎樣建立個人信用檔案,使個人破產程序能夠通過信用懲罰機制得到合理、善意的運用。還有財產申報登記制度,這可以使個人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財產容易查詢。以及社會保障制度,對破產債務人怎樣進行社會化的救濟。最后還要完善破產犯罪制度,使破產欺詐得到應有的懲罰,要使其承擔一定的不利后果。
目前,國內個人破產法還是處于缺席的狀態,而此次蔡某的個人破產是一次有益的嘗試,為進一步推動個人破產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實踐經驗。同時我們應當廣泛借鑒別國的經驗,并且在實踐中將我國不同的情況納入考慮,從而設計出最符合我國社會發展現狀和文化傳統的個人破產制度。
責任編輯:覃肄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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