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南京銀行支行副行長挪用公款2660萬 被判五年半

原南京銀行支行副行長挪用公款2660萬 被判五年半
2019年03月04日 13:20 新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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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財經訊 3月4日消息,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倪照、嚴軍等挪用公款罪二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原南京銀行江寧科學園支行副行長倪照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原審判決認定,2016年11月,被告人倪照與嚴軍、張焰預謀后,由嚴軍、張焰在社會上尋找資金來源,用“貼息”的方式讓資金方將資金存入南京銀行定期存款賬戶,再由倪照利用其擔任南京銀行江寧科學園支行副行長,分管柜面業務以及對柜面業務授權的職務便利,私自更改儲戶的賬戶密碼、重置網銀U盾、變更客戶預留手機號碼。先后兩次挪出南京銀行資金儲值款共計人民幣266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

  原審判決認為,倪照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嚴軍、張焰共謀,互相配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系共同犯罪。以倪照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嚴軍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張焰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二審中,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倪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上訴人張焰、原審被告人嚴軍共謀,互相配合,挪用公款用于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倪照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未認定倪照構成自首,未準確區分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二審判決維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倪照、張焰的定罪部分及對被告人嚴軍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銷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倪照、張焰的量刑部分。倪照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張焰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此為終審判決。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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