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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招募說明20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7日 08:04 證券時報

  (五)基金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本基金合同的變更應經當事人同意,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可直接變更基金合同,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但應進行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因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頒布之規定的相應修改而導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條款與之不符的,則基金合同自行適用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頒布之規定的相應變更;

  2)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況發生變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組織形式、注冊資本等情況的變更;

  3)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并不涉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基金合同的變更。

  (4)本基金合同規定基金管理人有權修改的事項,一經公告,即構成對基金合同的變更,變更后的基金合同應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2.基金合同的終止

  本基金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本基金合同終止:

  (1)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終止的;

  (2)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基金合同終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基金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基金財產或者對基金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六)爭議的處理

  1、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2、本合同當事人之間因本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可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自一方書面要求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如果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3、除提交仲裁的爭議之外,各方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規定。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的住所查閱;投資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費后獲得本基金合同復印件或復制件,但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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