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招募說明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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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7日 08:04 證券時報 | |||||||||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依法保管基金的資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如認為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4)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和獨立,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8)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9)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運作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托管情況的報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 (11)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2)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3)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符合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負責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等基金定期報告相關內容進行審核,并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5)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等15年以上;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7)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8)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收益和和贖回對價;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1)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3) 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4)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依據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本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本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剩余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10)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對價及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財產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返還持有基金過程中獲得的不當得利; (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6)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