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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招募說明11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7日 08:04 證券時報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凍結與質押

  登記結算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凍等業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十二、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目標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及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范圍主要為目標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此外,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部分非成份股、參與新股市值配售、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資產用于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正常情況下指數化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三)投資理念

  指數化投資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多樣化及分散化程度高等優點,能穩定地獲得市場平均回報,有助于投資者實現與國民經濟及股票市場同步增長的目標。標的指數具有良好的基本面、市場代表性和流動性,通過完全復制法實現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可以滿足投資者多種投資需求。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復制法,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但在因特殊情況導致無法獲得足夠數量的股票時,基金管理人將采用優化方法計算最優化投資組合的個股權重比例,以此構建本基金實際的投資組合,追求盡可能貼近目標指數的表現。

  在法律法規許可時,基金管理人可運用股票期貨、期權等相關金融衍生工具,以提高投資效率,更好達到本基金的投資目標。

  基金管理人運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須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資、減少交易費用、降低跟蹤誤差的目的,不得將之應用于投機目的,或用作桿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資。

  本基金投資于股票期貨、期權等相關金融衍生工具必須經過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批準。

  1. 決策依據

  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標的指數的相關規定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的決策依據。

  2. 投資管理體制

  本基金管理人實行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團隊制。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決定有關指數重大調整的應對決策、其他重大組合調整決策以及重大的單項投資決策;基金經理決定日常指數跟蹤維護過程中的組合構建、調整決策以及每日申購贖回清單的編制決策。

  3. 投資程序

  研究、決策、組合構建、交易、評估、組合維護的有機配合共同構成了本基金的投資管理程序。嚴格的投資管理程序可以保證投資理念的正確執行,避免重大風險的發生。

  (1)研究:研究部依托公司整體研究平臺,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開展指數跟蹤、成份股公司行為等相關信息的搜集與分析、流動性分析、誤差及其歸因分析等工作,撰寫研究報告,作為基金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2)投資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依據研究部提供的研究報告,定期召開或遇重大事項時召開投資決策會議,決策相關事項。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每日進行基金投資管理的日常決策。

  (3)組合構建:根據標的指數,結合研究報告,基金經理主要以完全復制指數成份股權重方法構建組合。在追求跟蹤誤差和偏離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經理將采取適當的方法,以降低買入成本、控制投資風險。

  (4)交易執行:集中交易室負責具體的交易執行,同時履行一線監控的職責。

  (5)投資績效評估: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對基金進行投資績效評估,并提供相關報告。績效評估能夠確認組合是否實現了投資預期、組合誤差的來源及投資策略成功與否,基金經理可以據此檢討投資策略,進而調整投資組合。

  (6)組合監控與調整:基金經理將跟蹤標的指數變動,結合成份股基本面情況、流動性狀況、基金申購和贖回的現金流量情況以及組合投資績效評估的結果,對投資組合進行監控和調整,密切跟蹤標的指數。

  基金管理人在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環境變化和實際需要對上述投資程序做出調整,并在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中公告。

  (五)投資組合管理

  為達到緊密跟蹤標的指數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將以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資產,按照標的指數的權重比例分散投資于各成份股。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資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5%。本基金將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達到這一投資比例。此后,如因標的指數成分股調整、基金申購或贖回帶來現金等因素導致基金不符合這一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將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正常情況下本基金將采用完全復制法,嚴格按目標指數的個股權重構建投資組合。但在少數特殊情況下基金經理將配合使用優化法作為完全復制法的補充,以更好達到復制指數的目標。基金經理采用優化法的情形包括:1)由于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變動、增發/配股等公司行為導致成份股的構成及權重發生變化,而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等原因導致基金無法及時完成投資組合的同步調整,需要采用優化方法保持組合對標的指數的擬合度并降低交易成本;2)個別成份股流動性嚴重不足使基金無法買入足夠的股票數量,需要采用優化方法選擇能較好替代目標成份股的個股構建組合;3)成份股派發現金股息而基金未進行收益分配可能導致基金組合與指數產生偏離;4)相關上市公司停牌同時允許現金替代導致基金無法及時買入成份股;5)其它需要采用優化法的情形。

  1. 投資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構建投資組合的過程主要分為3步:確定目標組合、確定建倉策略和逐步調整。

  (1)確定目標組合: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據完全復制成份股權重的方法確定目標組合。

  (2)確定建倉策略:基金經理根據對成份股流動性的分析,確定合理的建倉策略。

  (3)逐步調整:基金經理在規定時間內采用適當的手段調整實際組合直至達到跟蹤指數要求。

  (4)如出于更好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需要投資于股票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經理應向投資決策委員會提交報告,說明進行上述投資的目的、投資價值金額、可能產生的風險以及相應控制措施等內容,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批準后方可進行。

  2. 每日投資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行為信息的跟蹤與分析:跟蹤標的指數成份股公司行為(如:股本變化、分紅、停牌、復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這些信息對指數的影響,進而進行組合調整分析,為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2)標的指數的跟蹤與分析:跟蹤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的變化,確定指數變化是否與預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異及差異產生的原因,為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3)每日申購贖回情況的跟蹤與分析:跟蹤本基金申購和贖回信息,分析其對組合的影響。

  (4)組合持有證券、現金頭寸及流動性分析:基金經理分析實際組合與目標組合的差異及其原因,并進行成份股調整的流動性分析。

  (5)組合調整:①利用數量化分析模型,找出將實際組合調整到目標組合的最優方案,確定組合交易計劃。②如發生成份股變動、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他重大事項,應提請投資決策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基金的操作策略。③調整組合,達到目標組合的持倉結構。

  (6)以T-1 日指數成份股構成及其權重為基礎,考慮T 日將會發生的上市公司變動等情況,設計T 日申購贖回清單并公告。

  3. 定期投資組合管理

  (1)每月

  每月初,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的操作進行指導與決策。基金經理根據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策開展下一階段的工作。

  每月末,根據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等的支付要求,及時檢查組合中現金的比例,進行支付現金的準備。

  每月末,基金經理對投資操作、組合、跟蹤誤差等進行分析。分析最近基金組合與標的指數間的跟蹤偏離度及跟蹤誤差情況,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較大偏離的原因。

  (2)每半年(標的指數調整周期)

  根據標的指數的編制規則及調整公告,基金經理依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策,在指數成份股調整生效前,分析并確定組合調整策略,盡量減少變更成份股帶來的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4. 投資績效評估

  (1)每日,基金經理分析基金的跟蹤偏離度。

  (2)每月末,金融工程部對本基金的運行情況進行量化評估。

  (3)每月末,基金經理根據評估報告分析當月的投資操作、組合狀況和跟蹤誤差等情況,重點分析基金的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產生原因、現金控制情況、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來可能發生的變化等。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1%,年跟蹤誤差不超過2%。如因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標的指數。本基金標的指數為深證100價格指數。

  如果指數編制單位變更或停止深證100 價格指數的編制及發布、或深證100價格指數由其他指數替代、或由于指數編制方法等重大變更導致深證100價格指數不宜繼續作為標的指數,或證券市場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更適合投資的指數推出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股票基金,預期風險與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復制法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八)禁止行為

  依照《基金法》,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 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但標的指數成份股不受此限;

  7.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九)投資限制

  依照《運作辦法》,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1.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基金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2. 違反基金合同關于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等約定;

  3.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不謀求對所投資公司的控股或者直接管理;

  2. 所有參與行為均應在合法合規和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進行,并謀求基金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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