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招募說明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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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7日 08:04 證券時報 | |||||||||
(二)登記結算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中國北京西城區金融大街27號投資廣場22層
法定代表人:陳耀先 聯系人:嚴峰 電話:(0755)25946013 傳真:(0755)25987122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律師事務所: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39號建外SOHO A座31層 負責人:王玲 電話:0755-82125533 傳真:0755-82125580/5590 經辦律師:靳慶軍、宋萍萍 聯系人:宋萍萍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注冊會計師 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昌路568號 辦公地址:上海湖濱路202號普華永道中心11樓 法定代表人:楊紹信 聯系電話:021-61238888 傳真電話:021-61238800 經辦注冊會計師:汪棣、薛競 聯系人:陳兆欣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年2月15日《關于核準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募集申請的批復》(證監基金字[2006]20號)核準募集。 (一)基金運作方式和類型 1、基金的類別:股票基金 2、基金的運作方式: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 永久存續 (三)基金份額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場所、募集對象 1. 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過3個月,自基金份額開始發售之日起計算。 本基金的發售期為自2006年2月21日到2006年3月17日。其中,網上、網下現金發售的日期為2006年2月21日至2006年3月17日(中國銀行的現金發售日期為2006年2月21日至2006年3月16日),網下股票發售的日期為2006年3月13日-2006年3月17日。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時間段內未達到基金合同法定備案條件,本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直到達到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募集期限內適當延長或縮短基金發售時間,并及時公告。 2.募集方式:投資者可選擇網上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購和網下股票認購3種方式。 網上現金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上系統以現金進行的認購;網下現金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以現金進行的認購;網下股票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以股票進行的認購。 3.募集場所:投資者應當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發售代理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基金管理人、發售代理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認購。 基金管理人、發售代理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地區、網點的具體情況和聯系方法,請參見本基金發售公告以及當地發售代理機構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變更發售代理機構,并另行公告。 4.募集對象: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 (四)募集目標 本基金不設定發售規模上限。 (五)基金的認購份額面值、認購價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面值為1.00元,認購價格為1.00元。 (六)認購開戶 1、投資者認購本基金時需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 (1)已有深圳A股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的投資者不必再辦理開戶手續。 (2)尚無深圳A股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的投資者,需在認購前持本人身份證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開戶代理機構辦理深圳A股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的開戶手續。有關開設深圳A股賬戶和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的具體程序和辦法,請到各開戶網點詳細咨詢有關規定。 (3)通過中國銀行17家分行的理財中心辦理本基金認購的投資者,可前往中國銀行有關理財中心詳細咨詢有關賬戶開立的規定。 2、賬戶使用注意事項 (1)證券投資基金賬戶只能進行基金的網上現金認購及二級市場交易,如投資者需要參與網下股票認購或基金的申購、贖回,則應使用深圳A股賬戶。 (2)已購買過易方達基金管理公司其他開放式基金(易方達平穩增長基金、策略成長基金、50指數基金、積極成長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月月收益中短期債券基金)的投資者,其持有的由易方達基金管理公司開立的基金賬戶不能用于認購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七)認購費用 認購費用由投資者承擔,不高于1%,認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人辦理網下現金認購時按照上表所示費率收取認購費用。發售代理機構辦理網上現金認購、網下股票認購時可參照上述費率結構收取一定的傭金。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