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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招募說明17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7日 08:04 證券時報

  二十一、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2)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

  (3)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相關業務規則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基金業務規則,決定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4)根據基金合同規定銷售基金份額,并收取基金認購費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

  (5)從登記結算機構獲取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6)在基金存續期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拒絕和暫停受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申請;

  (7)依據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

銀監會,并有權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更換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12)選擇、更換基金代銷機構,對基金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代銷機構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基金管理人應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13)按照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應由基金財產負擔的因處理基金事務所支出的其他費用以及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財產先行支付的,有從基金財產中受償的權利;

  (14)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義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并以相應基金財產履行償還融資和支付利息的義務;

  (16)本基金合同終止時,組建或參加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7)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基金管理人將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其他業務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上述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確保分別管理、分別計賬;保證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在資產運作、財務管理等方面相互獨立,確保分別管理、分別計賬。

  (7)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不當利益,基金管理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于基金財產,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將基金財產轉為其自有財產,違背此款規定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復基金財產的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8)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據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對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情況進行的監督;

  (10)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1)按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2)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投資者申購之基金份額或贖回之股票、現金替代金額及現金差額;

  (13)嚴格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15)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16)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18)依據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20)編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21)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因第三方過錯導致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損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擔了責任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23)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4)確保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25)負責為基金聘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2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7)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9)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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