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曹中銘
對于市場上的違規行為,無論是個案也好,還是窩案也好,都需要為其敲響“喪鐘”。如果監管能從上述的兩方面著手,那么對于鋌而走險就可能到手的利益,違規者或許也不敢下手,最終變成不想下手。筆者以為,這才是市場監管應該達到的境界。
日前,中國證監會通報了今年專項執法行動第一批案件查辦進展情況,并擬對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雅百特、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的山東墨龍作出行政處罰。值得關注的是,從立案調查到調查完畢,雅百特用了35天,\*ST墨龍也不過用了52天,這與以往歷時一兩年時間相比不可同日而語。
近幾年來,證監會通報的違規違法案件越來越多,既說明上市公司違規違法行為的日益猖獗,也可理解為市場監管的日益強化。然而,無論怎么講,強化監管的大方向沒錯,也只有強化監管,才能保護我們的市場,保護中小投資者。
有統計數據顯示,截至5月15日,年內共有170家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被證監會公開處罰,合計處罰金額39.45億元。在這170家公司中,有21家創業板公司,108家滬深主板公司和41家中小板公司。而在21家創業板公司中,嘉寓股份無疑又最受關注。
因招股書、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與重大遺漏等違規違法行為,5月2日嘉寓股份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市公司遭到警告與罰款的處罰,27名相關責任人員亦被警告與罰款,而時任董事長與財務總監還遭到市場禁入的處罰。一家上市公司,一次性竟然有27人遭到監管部門的處罰,這在A股市場上是非常罕見的。
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長與財務總監全線“失守”,且涉案人員眾多,嘉寓股份的違規違法案堪稱“窩案”。而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如果說此前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人員違規,往往都是涉及人數較少的“個案”的話,那么,如今上市公司的違規違法行為,則有朝著“窩案”發展的趨勢。
比如就在前不久,中國證監會對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組的違規行為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由于重組標的浙江九好集團存在通過各種手段虛增服務費收入,虛增貿易收入,虛構銀行存款等違規行為,而上市公司又披露了含有虛假記載的《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因而證監會決定對上市公司及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包括董事長、董秘等16人遭到處罰,成為“窩案”的又一“經典”案例。
上市公司頻現窩案,說明市場上的違規違法行為已從個人的“單兵化”,正開始步入“集團化”。“單兵化”遭到處罰的一般只是少數個人,而“集團化”違規違法行為,則涉及多人,極端情形下甚至于上市公司的所有高管都會被“一鍋端”。顯然,發生“窩案”的危害性更大,影響也更加惡劣。
然而,僅僅依靠警告與罰款,是無法威懾違規行為的,即使是市場禁入,處罰的力度同樣有限。當違規成本低成為市場的一大桎梏,意味著即使監管部門不斷強化監管,仍然難解市場違規違法行為日益增多的趨勢。畢竟,背后的利益太誘人了。
按照目前我國的法制框架,對于違規違法者,我們還不可能將其罰到傾家蕩產的地步,這與我們需要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有關,但我們卻可對違規者進行痛打。此次證監會對于山東墨龍的處罰,應該說是有代表性的。山東墨龍實控人父子通過內幕交易,避損金額分別為2032.41萬元和1792.94萬元,證監會不僅沒收其違規收入,并處罰三倍的罰款,罰沒金額達到1.5億元。違規者“偷雞不成反蝕了一把米”完全是咎由自取。
對于違規行為的監管,我們應該摒棄以往那種一“罰”了之的“傳統”模式。通過深入的剖析,采取對應的措施。筆者以為這需要從兩方面著手。一是違規者從中獲得了什么利益。像山東墨龍實控人父子因內幕交易分別避損2032.41萬元和1792.94萬元,即為其獲得的利益。證監會沒一罰三,其內幕交易最終是得不償失的。通過沒收違規收入并處以罰款的處罰,違規的代價無形中加重。二是違規行為造成了什么危害。造成投資者損失的,需要對投資者進行賠償;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并且觸犯刑法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違規者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如此,違規成本低的弊端才能得到根治。
對于市場上的違規行為,無論是個案也好,還是窩案也好,都需要為其敲響“喪鐘”。如果監管能從上述的兩方面著手,那么對于鋌而走險就可能到手的利益,違規者或許也不敢下手,最終變成不想下手。筆者以為,這才是市場監管應該達到的境界。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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