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金融e觀察(微信公眾號:sinaeguancha)專欄作家 燕梳新青年
2015年,保監會發布各類規章制度總計達93項,是2014年、2013年制度發布數量的近一倍。實際上自2012年以來,為了推動市場化改革,保監會就已經進入了密集發文的階段,只不過多項市場化改革在2015年進入收官階段,所以保監會發布的文件也格外多。
頻繁的發文顯示了監管對于改革的積極態度,但同時也意味著行業正面臨越來越多的風險與挑戰。
自2012年開始新一輪的市場化改革以來,保監會發布各類規章制度,包括法規、規章、規范等的頻率明顯增加。經燕小梳初步統計,2011-2014年,上述文件發布的數量分別為34、51、46、46件。可以看到,2012年相較2011年在數量上有了一個明顯的增加。到2015年,規章制度的發布頻率更是達到了一個高峰,總計達到77項。如果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1—17號)》拆分成17個單獨的文件的話,總數量更是達到93項。
從這些文件的制定方式來看,有的是根據市場或者監管要求的變化,對原有的規章制度進行修訂;有的是針對市場上出現的一些新的情況,或者國家對保險行業提出的新要求而進行創造性的制度設計。
從這些文件涵蓋的內容來看,堪稱五花八門,既有“放開前端”,規定改革的方式方法的,如《中國保監會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于深化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又有“管住后端”,完善監管、市場機構相關機制細節的,如《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于嚴格規范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通知》;還有的是積極響應政府號召,鼓勵保險業依靠自身特色為國計民生做服務的,如《關于加強保險業服務天津自貿試驗區建設和京津冀協同發展等重大國家戰略的意見》、《關于大力發展信用保證保險,服務和支持小微企業的指導意見》。
其實,規章制度發布頻率迅速提升背后的邏輯并不難理解:多項市場化改革進入收官階段,過去發布的一些規章制度不再適應目前的監管要求,需要進行調整;原有的、以及一些新出現的制度漏洞需要補齊;國家經濟進入轉型升級關鍵時期,需要保險行業發揮自身特色,貢獻一份心力。種種需求共同推動了保險監管制度的井噴。
當然,這種情況也從另外一個方面也說明,在“放開前端、管住后端”的市場化改革進程中,保險行業也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風險與挑戰,所以監管部門才會緊鑼密鼓地完善各種規章制度。畢竟,改革是把雙刃劍,享其利,也要承其弊。
制度建設的最終目的是要推動行業按照監管部門預期的軌跡發展,但“虱子多了不癢,債多了不愁”,制度太多,又涉及到一個落地的問題:是不是所有制度都能符合實際需求呢,是不是所有制度都能達到應有的效果呢?這是另外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思考之前,先來看看究竟2015年都發布了哪些規章制度:
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征求意見稿)
這是《保險法》發布以來的第三次大規模修訂。此次保險法修改共新增24條,刪除1條,修改54條,修改后共9章208條。其中,除首次提到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和互聯網保險業務等外,還在拓寬保險業務、擴大險企經營自主權等方面作出修改。體現了放開前端、管住后端的監管思路。
二、部門規章
為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要求,保監會對1-8項所列規章制度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
1、《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
2、《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不再需要保監會批準。
3、《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
4、《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
5、《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
保監會逐步取消了保險中介包括“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核準”、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機構“分立、合并、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構及解散退出審批”在內的8項行政許可,并將機構審批由前置改為后置。體現簡政放權思路。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訂并沒有降低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以及保險經紀機構設立的注冊資本金要求,只有公估公司有所改變,取消了原來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200萬元的要求,改為保險“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6、《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7、《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
8、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5年修訂)
9、《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5年修訂)
10、《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
明確保險行業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三、規范性文件
綜合類
1、《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
為相互保險公司設置了較低的準入門檻:一般相互保險組織需要滿足“有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的初始運營資金”及“有不低于500個初始會員”等主要設立條件,區域性、專業性相互保險組織需要滿足“有不低于1000萬元初始運營資金”和“有不低于100個初始會員”等主要設立條件。
2、《中國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5-2020年)》
該規劃的出臺主要是為了落實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該規劃明確了要設立保險業統一信用平臺,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包括建立“紅黑名單”。
3、中國保監會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保監會取消保險公司股權轉讓及改變組織形式審批、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審批、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設立、合并、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審批等7項行政審批項目,并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審批等2項工商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
4、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明確保險公司對關聯方的全部投資余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且須于每季度結束后25日內向保監會報送關聯交易季度報告。
5、《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辦法》
6、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報送《保險公司治理報告》的通知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于每年5月15日前向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報告。
7、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優化保險公司章程修改等審批程序的通知
因公司組織形式變更而變更名稱的,應單獨報送章程修改請示。
8、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公司籌建期治理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要求擬任董事長、擬任總經理不得兼任,且至少有一人應具有保險從業經歷。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單位擔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但在保險集團內擔任管理職務的除外。保證了保險公司高管的專業性。
9、中國保監會、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保險業服務天津自貿試驗區建設和京津冀協同發展等重大國家戰略的意見
積極響應國家號召,支持天津自貿試驗區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一帶一路”、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和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等國家戰略。
10、《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有條件地放開部分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如: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等。除此之外,其他險種均不得跨區域經營。
11、《保險公司服務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由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中國保信以及新聞媒體、保險消費者等共同組成“保險公司服務評價委員會”,對保險公司的服務工作進行評價。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并對外發布。
12、《保險公司經營評價指標體系(試行)》
通過對保險公司速度規模、效益質量、社會貢獻三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價,綜合反映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和各地方保險行業協會主要負責此事。
13、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業支持重大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的指導意見
對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所作出的反映。
14、《保險小額理賠服務指引(試行)》
保險小額理賠是指消費者索賠金額較小、事實清晰、責任明確的車險和個人醫療保險理賠。實施清晰且理賠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車險、理賠金額在3000元以下的個人醫療保險理賠都被要求簡化手續。
15、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業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作出的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
16、《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規范》
保險機構應健全內部審計體系,且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門的干預或者影響。
17、《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評價辦法(試行)》
保監會依法對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水平和風險狀況進行判斷、評價和分類,給每家公司都建立公司治理情況檔案。
18、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
指出保險業履行社會責任應突出保險行業特點,包括參與構建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經濟補償機制,發揮保險風險管理功能等。
19、《關于規范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工作的實施方案》
對考試范圍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精簡。
財產保險類
1、中國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大力發展信用保證保險,服務和支持小微企業的指導意見
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多措并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響應,希望通過信用保證保險幫助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
2、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保監會關于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鼓勵地方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沒有強制。
3、中國保監會關于深化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4、《深化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
5、中國保監會關于商業車險改革試點地區條款費率適用有關問題的通知
確定黑龍江、山東、廣西、重慶、陜西、青島等6個保監局所轄地區為試點開展車險費率市場化改革。
6、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保監會《關于開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
險公司為重大技術裝備相關企業提供定制化服務,而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投保企業提供保費補貼。
7、中國保監會、財政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產品條款擬訂工作的通知
落實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有關精神。
8、中國保監會關于實施再保險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境內所有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經紀人,均應在保監會建立的再保險登記系統進行登記。保監會有權對其業務資質進行審核。不同業務種類,資質要求不同。
9、《機動車保險理賠基礎指標第1號(試行)》
目的是提高機動車保險理賠管理和服務標準的統一性和規范性,確保機動車保險理賠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10、《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
針對農業保險中虛假投保與理賠情況突出的問題,該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準確完整記錄投保信息,包括客戶信息、保險標的信息等。
11、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再保險關聯交易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并做好相關信息統計工作,于每季度結束后的30日內,將有關統計表報送至保監會。
12、《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
人身險類
1、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贈送保險有關行為的通知
規范人身險公司贈險行為,規定只能贈送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且保險期間不能超過1年。對每人每次贈送保險的純風險保費不能超過100元,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贈送保險不受此金額限制。人身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出具紙質或電子保險單。
2、中國保監會關于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
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在合同簽發時不得少于3人,特定團體成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為被保險人。
3、中國保監會關于萬能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
繼普通型人身險產品預定利率放開之后,人身險產品費率市場化改革再下一城,萬能型人身保險的評估利率上限為年復利3.5%。
4、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
主要是規范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的設立、變更、合并、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要求保險公司加強投資賬戶的流動性管理,確保投資賬戶能夠滿足流動性需要。
5、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充足II類時,應立即停止銷售費率政策改革審批產品。
6、《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保險行業協會擬定示范條款,保險公司可在此基礎上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整,購買個稅優惠型健康保險的消費者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一年最高可達2400元。
7、《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對2013年發布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養老保險公司可自行投資管理,也可委托給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其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等均參照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規定。
8、中國保監會關于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打破了長期以來未成年人投保壽險,保額不得超過5萬(部分地區10萬)的限制,規定被保險人不滿10歲,壽險保額不得超過20萬元;已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不得超過50萬元。
9、中國保監會關于推進分紅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
人身險費率市場化改革三步走的最后一步,分紅型人身險產品預定利率不高于3.5%的,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預定利率高于3.5%的,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
資金運用類
1、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風險責任人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有關業務時,應當明確2名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風險責任人。
2、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有關政策的通知
進一步擴寬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地域范圍、產品種類。
3、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2號:風險責任人》的通知
4、中國保監會關于提高保險資金投資藍籌股票監管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救市,保監會放寬險資投資藍籌股比例,投資單一藍籌股票的余額占總資產的比例上限由5%調整為10%;投資權益類資產占比30%的,可進一步增持藍籌股票,當整體不能高于40%。
5、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參與融資融券債權收益權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救市,保監會規定與證券公司合作開展兩融業務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單方強制要求證券公司提前還款。
6、《資產支持計劃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7、中國保監會關于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允許險資設立私募基金,范圍包括成長基金、并購基金、新興戰略產業基金、夾層基金、不動產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以上述基金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母基金。
8、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公司資產配置審慎性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熱衷銷售短期險理財險的人身險公司以及財產險公司需要進行資產配置壓力測試,并報送保監會。
9、《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及應用指引
保險機構應當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進行專項審計,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專項審計報告。
10、《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通知
保險公司或者與其關聯方及一致行動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及之后每增持達到5%時,需要指定媒體披露相關信息,包括參與舉牌的關聯方及一致行動人情況以及投資該公司股票的賬面余額及占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權益類資產賬面余額占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
財會類
1、《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25號:中國鐵路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優先股》
2、《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1—17號)》
償二代全部主干技術標準,共17項,具體內容分別涉及實際資本、最低資本、壽險合同負債評估、風險最低資本(非壽險業務)等。
3、《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取消資本保證金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將事前審批全部改為事后備案。
4、中國保監會關于在償二代過渡期內開展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試評估有關事項的通知
5、《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業務監管辦法》(2015年修訂)
建立健全保監會和保障基金公司的聯動機制;簡政放權,對保障基金公司日常業務監管由事前核準改為事后備案;適度調整保險保障基金委托投資比例,以及投資品種的范圍。
中介類
1、中國保監會關于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的意見
通過深化改革解決保險中介行業存在的問題,制定出總體標準:簡政放權,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支持試點、鼓勵創新。
2、《中國保監會關于嚴格規范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通知》(2015年修訂)
將無需審批和未經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列入禁止銷售的范圍;保險公司以及中介公司要承擔更多管理責任。
統計與信息化
1、《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統計制度》
2、《商業車險改革統計制度(試行)》
3、關于發布《保險基礎數據模型(JR/T 0048-2015)》行業標準的通知
4、關于發布《保險機構投訴處理規范(JR/T 0127-2015)》行業標準的通知
5、關于發布《保險基礎數據元目錄(JR/T 0033-2015)》行業標準的通知
6、關于發布《農業保險數據規范(JR/T 0128-2015)》行業標準的通知
7、《保險機構企業年金業務統計制度》
8、《大病保險統計制度》
9、《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統計制度》
(本文作者介紹:燕梳新青年,保險銳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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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鄒楓 S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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