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 作者 劉戈 原載新華網思客
滴滴和Uber中國的合并雖然有其新興行業的特殊性,但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凡是抑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市場集中都應接受反壟斷審查,并以實際行動證明沒有損害公眾利益。
8月1日下午,滴滴出行宣布與Uber全球達成戰略協議,來自滴滴公開的官方表述是:滴滴出行將收購Uber中國的品牌、業務、數據等全部資產在中國大陸運營。雙方達成戰略協議后,滴滴出行和Uber全球將相互持股,Uber全球將持有滴滴5.89%的股權,相當于17.7%的經濟權益。這段饒舌的表述其實也可以這樣理解:Uber成為滴滴第一大股東,并將其在中國大陸的業務委托滴滴管理。
8月2日商務部發言人沈丹陽出來表示:“商務部目前尚未收到滴滴和Uber中國相關交易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按反壟斷法規定申報條件和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都應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兼并。”
在《反壟斷法》第四章中專門對經營者集中進行了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經營者合并;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滴滴和Uber的并購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依據《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集中者申報的條件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而Uber和滴滴上年的營額遠遠超出這一標準。
《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兩家合并后,司機拿到補貼額度將會升高還是降低?專車乘客的價格是上漲還是下跌?現在,合并后的滴滴Uber必須拿出兩家合并后公眾能夠獲得更多好處的證據。
實際上,網約車中介平臺是一個新興獨立行業,與出租車行業雖然相關卻是明顯分立的兩個行業。兩個行業的資產配置、運營模式、盈利方式完全不同,因此必須單獨就算份額。就像電話行業雖然和郵政行業密切相關,但電話和信件郵寄絕不是一個行業一樣。網約車平臺的行業特征已經十分明顯,于消費者利益相關性極強,這種背景下的兩家市場總占比超過90%份額的合并,必將獲得極強的壟斷地位,并損害消費者權益,這是典型的壟斷行為。
通過自由競爭獲得超大市場份額可以不看成壟斷,因為那是在若干家市場主體在充分競爭之后,消費者自由選擇的結果。在競爭的過程中,那些為消費者提供更高性價比的產品和服務勝出,自然應該獲得更高的市場份額。但通過并購而不是競爭獲得的超大市場份額則完全是資本恣意妄為的行為。因此,世界各國都要對行業集中進行前置審查,被審查方有舉證沒有侵犯公共利益的義務。
在由發改委、工商總局和商務部所組成的中國反壟斷團隊的戰績中,你看到的總是這樣一些案例:工商總局在集中組織100多名執法人員千里奔襲微軟的四個經營場所,調查其捆綁銷售瀏覽器的壟斷行為;著名國外汽車企業和汽車配件企業因限制價格競爭被調查;綠豆經銷商因為串通一起漲價被處罰;茅臺、五糧液因為不許經銷商私自降價被罰款。
官方大張旗鼓的對這些大到汽車小到綠豆的“壟斷”行為的懲罰似乎并沒有讓消費者感激涕零,反而招來了眾多外國媒體和專家的質疑,認為中國為了扶持本國公司而利用反壟斷刻意打壓外國企業。
這次,面對滴滴Uber合并這樣的壟斷行為,反壟斷當局應該讓人們看到《反壟斷法》的意義和反壟斷結構存在的價值。
反壟斷源自19世紀末的美國。那部被翻譯成“《謝爾曼反壟斷法》”的代表性法案的英文直譯其實是“謝爾曼反托拉斯法(The Sherman Antitrust Act)”。托拉斯直譯為“商業信托”,是指在一個行業(商品領域)中,通過生產企業間的收購、合并以及托管等等形式,由一家公司兼并、包容、控股大量同行業企業來達到企業一體化目的的壟斷形式。通過這種形式,托拉斯企業可以對該行業市場實現壟斷,并且通過制定企業內部統一價格等等手段來使企業在市場中居于主導地位,實現利潤的最大化。
歷史上,“壟斷”與“反壟斷”的概念都來自美國。反觀美國,反壟斷的思路與行為也和100多年前反壟斷立法時的情況大相徑庭。1984年,分拆AT&T是現代美國反壟斷精神的標志性事件。AT&T最后被分拆成一個專營長途電話業務新AT&T公司和七個本地電話公司(即“貝爾七兄弟”)。在拆分之前,AT&T幾乎壟斷了美國的州內、州際和國際電話業務。
19世紀80至90年代,美國經濟急劇繁榮,在鋼鐵、鐵路、石油等國民經濟命脈領域,全國性的托拉斯紛紛出現。社會輿論認為,產業巨頭們正在通過“托拉斯”逐步取得對美國社會包括經濟和政治的全面控制權,并將最終支配美國的民主制度,顛覆美國的價值觀。
一百多年來,美國反壟斷法律體系最著名、最慘烈的兩次肢解大企業的行為,一次是1911年,洛克菲勒標準石油公司被肢解為34個獨立石油公司。一次是1984年,AT&T被肢解成八個公司。兩次肢解看似一脈相承,但如果深入的分析相距70多年的歷史背景,就會發現這兩次肢解行為邏輯上不同之處。
在美國,反壟斷運動的根源來自于民眾對大企業主政治上侵害美國民主的恐懼,而不是出于提高商業效率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考慮。福克納在其《美國經濟史》中分析美國反托拉斯運動興起的原因時說:“這首先產生于人們繼承了舊的英國普通法的觀念,對于壟斷有著根深蒂固的憎惡,這種憎惡無疑是由于新的合并使人們生活受到損害的那些不幸事件所激起的。人們害怕國家的資源會被一些不負責任的人所控制”。
到了戰后,由于美國社會連續多年的“大壓縮”,美國社會的財富分配向平均化發展,億萬富翁的數量和掌控的財富不斷縮小。家族式企業寡頭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權重不斷降低,也就是說,當年反托拉斯運動的社會背景已經不在。
既然如此,那么為什么反壟斷的爭論么還是有人揪著AT&T不放呢,非要肢解其而后快呢?
這得從上世紀70年代美國經濟陷入滯脹說起。持續的高通脹低就業、不斷增加的財政赤字和來自日本等國的競爭威脅,讓美國人陷入到好日子不在的危機感中。美國社會開始懷疑美國的經濟制度出了問題,改革才是走出泥潭的唯一出路,提高企業競爭的強度才是提高效率的正道。
在這種背景下,盡管有著自然壟斷的理論依據罩著,但幾乎獨家壟斷美國所有的電話業務的AT&T越來越讓人看不順眼。
此時,變得越來越主流的芝加哥學派從理論上重新闡釋了反壟斷法理論的內在邏輯。芝加哥學派的基本觀點是:反壟斷法應該以經濟效率,也就是消費者福利最大化為唯一目標。
里根上臺后,任命巴克斯特為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負責人。巴克斯特宣布反壟斷法應當僅僅尋求促進經濟效率的目的,因此反壟斷法的依據就是微觀經濟學,律師和法官們判案的依據也應當是經濟學知識而不是其他。
他的繼任者更是直言不諱的說,在反壟斷法中同時追求社會和政治性目標有違憲法精神的觀點:“反壟斷法沒有保護小商業或原子式分散工業的要求,沒有要求對特定的公民群體進行財富再分配,沒有要求實現其他確定的政治和社會目標”。
反壟斷官員反復強調,在反壟斷案件中,里根政府的立場是公司的規模不應該成為主要關心的問題。相反,公司產生的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福利將成為檢驗的標準。反壟斷局今后工作的重點也將放在價格固定、串通投標等問題上,它們是違法壟斷行為的核心。”美國司法部的網頁公開宣示:“根據克萊頓法,政府將干預那些由一種審慎的經濟分析表明很可能抬高消費者所支付的價格的兼并”。
AT&T為什么會被指控因為壟斷抬高消費者所支付的價格呢?并不是因為其規模和市場份額,而是因為它控制了本地電話網絡,在其他長話公司試圖為消費者直接提供通話服務時設置障礙,為了維持它在市場上的壟斷地位,阻礙互聯互通,而且不允許用戶使用其它公司的通信設備。
在反壟斷機構看來,本地電話網絡具有自然壟斷屬性,但長途電話本來是不具有自然壟斷屬性的。但由于AT&T長期以來通過壟斷地位建立不公平的市場規則阻礙長途電話市場的自由競爭,因此必須將其長途業務與本地電話業務徹底分開,只有這樣,不同規模的長途電話公司才能形成公平競爭。
真對AT&T的反壟斷調查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展開的。宣稱政府不干預經濟的里根政府在鼓勵競爭、提高效率的目標下,在1984年1月1肢解了AT&T。
聯邦法院認為AT&T公司不允許其它公司進入其本地電話網絡,違反了《謝爾曼法》第2條。聯邦法院的判決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利于互聯互通,間接促成了美國1996年《電信法》關于互聯互通規定的誕生:主要供應商有義務在任何技術可行的網絡接點提供互聯互通服務。
事實證明,對AT&T的肢解,的確達到了消費者福利最大化的目標。AT&T被肢解后,美國消費者的通話花費快速下降,通話質量穩步提升。
美國后來雖然再沒有出現巨獸被肢解的反壟斷大動作,但基于保護競爭、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行業集中審查一直是非常嚴厲的。中國2008年出臺的《反壟斷法》也秉持著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精神。
滴滴和Uber中國的合并雖然有其新興行業的特殊性,但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凡是抑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市場集中都應接受反壟斷審查,并以實際行動證明沒有損害公眾利益。
(本文作者介紹:人大重陽是一所中國特色新型智庫,由上海重陽投資董事長裘國根先生向母校捐款2億元的主要資助項目,中國人民大學校長、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陳雨露教授擔任院長。)
責任編輯:賈韻航 SF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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