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機構專欄 瞭望智庫 作者 佟紹偉(國土資源部法律事務中心副主任) 瞭望智庫特約文章
在國外和我國的港澳臺地區,法律對房地產中介的上中下游的業務范圍都有嚴格的限定,各有各的業務范圍,各有各應該承擔的責任。反觀我國大陸地區,盡管房地產市場日益活躍,各類房地產中介機構如雨后出筍涌出,但對有關房地產中介的立法卻非常滯后。
近日,上海鏈家事件被炒得沸沸揚揚。事件的焦點是上海鏈家的個別門店的工作人員,對客戶隱瞞房產中存在的諸如抵押、查封等權利負擔,利用客戶預付的定金進行其他短期投資,給客戶造成了重大損失。
問題曝光后,上海鏈家及時對有關客戶進行了賠償。
對此事件,媒體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面進行了分析。實際上,發生上海鏈家事件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國法律對房地產中介的定位一直很模糊,甚至處于混亂狀態,造成中介機構的責任不清,容易給客戶帶來損失。
1、國外經驗:上中下游三重業務
從境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房地產中介分為上中下游,三者之間的業務界線涇渭分明,上游的業務不能截留下游的業務,各有各的責任。
具體來說,如果你要通過中介購買一套住房,大致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
首先你要找到一家房地產經紀機構,告訴經紀人你所要購買房產的地段、戶型、朝向、樓層、面積和價格等,經紀人會從其掌握的房地產信息中挑出最適合你的那一套,然后帶著你到現場看房,當然你要支付一定的看房費。
如果你對房子感到滿意,有意向購買,經紀人就會將你和售房者叫到一起,草簽一個買賣協議,經紀人向雙方收取一定的中介費后就算完成任務。
至于這套房子到底屬不屬于賣方所有、是不是共有、是不是政策性的住房、是不是抵押給了銀行、是不是出租給了別人、是不是被法院查封、是不是還欠著稅金、是不是還欠著物業采暖水電煤氣費等等,這些問題房地產經紀機構均不承擔責任。它只負責提供市場信息,將買賣雙方對接在一起,這就是房地產中介業務的上游地帶。
如果買賣雙方要繼續完成這筆交易,就要分別聘請律師。買方聘請的律師會對賣方的房地產的權利狀況進行詳細的審查,例如他會到房地產登記機構仔細查閱賣方房產的登記記錄。
通過查閱“權利人欄目”,可以了解賣方到底是不是該房產的所有權人,是不是存在共有的情況;
通過查閱“預告登記欄目”,可以了解賣方是不是已經與他人簽訂了買賣協議;
通過查閱“異議登記欄目”,可以了解是不是有人對該房產的所有權存有異議,并且正在走司法程序;
通過查閱“權利內容欄目”,可以了解該房產是不是政策性住房;
通過查閱“他項權利欄目”,可以了解該房產是不是已經抵押給了銀行、是不是已經被查封、是不是已經出租給了別人等等。
同時,買方律師還會到相關機構和單位了解,該房產是不是拖欠稅款、是不是拖欠物業采暖水電煤氣費用等。此外,律師還要對該房產所處的環境進行充分了解,比如有沒有輻射的問題,等等。
賣方聘請的律師則要對買方的身份、信譽、資信等情況進行了解,如果買方需要銀行貸款,銀行還要聘請律師對買賣雙方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
各方律師審查無誤后,買賣雙方才能簽訂正式的買賣協議。
協議簽訂后,買賣雙方的律師要代理客戶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預告登記,以免賣方與他人再簽訂買賣協議。買方將價款交給律師事務所,由其轉交賣方的律師,再由賣方的律師交給賣方。之后,買賣雙方的律師到房地產登記機構正式辦理過戶手續,申請房地產的轉移登記。
以上各方律師所從事的工作屬于房地產中介業務的中游地帶。
如果買方在簽訂正式合同前,想了解一下房屋的建筑結構,還要聘請相關的結構工程師,對房屋的結構進行鑒定,以確定房屋建設的質量。如果在買賣合同簽訂前,買賣雙方對該房產的面積和價格不能達成一致,還要聘請建筑測量師和房地產估價師,分別對該房產的面積進行測量、對該房產的價格進行評估,以上建筑結構工程師、建筑測量師和房地產估價師的工作屬于房地產中介業務的下游地帶。
由于律師所處的中游地帶涉及房地產交易的安全,對房地產交易雙方關系重大,因此律師承擔無限責任,而房地產經紀人、建筑結構工程師、建筑測量師和房地產估價師,其工作成果對房地產交易雙方利益的影響比律師小得多,因此只承擔有限責任。
2、國內地產中介業務亟需立法
在國外和我國的港澳臺地區,法律對房地產中介的上中下游的業務范圍都有嚴格的限定,各有各的業務范圍,各有各應該承擔的責任。上游不可以截留下游的業務,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反觀我國大陸地區,盡管房地產市場日益活躍,每年都發生大量的房地產交易,各類房地產中介機構如雨后出筍涌出,但對有關房地產中介的立法卻非常滯后。因此,房地產中介行業一直處于非常混亂的狀態。
處于房地產中介上游地帶的房地產經紀人,常常截留了屬于中游和下游的業務,但卻不承擔中游和下游應當承擔的責任。無奈之下,處于房地產中介下游的律師和房地產評估師,只好也去上游爭攬業務。
由于普通消費者缺乏房地產交易方面的知識,不知道在買賣房屋的過程中要履行什么程序,以為委托房地產經紀人以后就萬事大吉,從而導致有些不良房地產經紀人故意隱瞞交易房地產的權利狀況,騙取買方的定金,違法從事其他投資,給消費者造成重大損失。
還有更可笑的,購買開發商的房子后,本來應該由開發商和業主一起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過戶手續,但實踐中都由開發商代辦房產證。結果,有些不法開發商就長期占用業主繳納的稅款,作為自己的流動資金,而遲遲不給業主辦證。
大的開發商還好,業主只是晚拿到房產證而已,如果是某些信譽不良的小開發商或者項目公司,可能就會卷款潛逃。業主要拿到房產證,還要補交一大筆稅金。
因此,建議全國人大盡快出臺有關房地產中介的法律,按照房地產市場規律的要求,對有關房地產中介的種類、各自的業務范圍和職責做出具體的規定,讓房地產交易的當事人知道買賣房地產應該履行那些程序,該聘請經紀人的就去聘請經紀人,該聘請律師的就去聘請律師,該聘請房屋結構工程師的就去聘請結構工程師,該聘請建筑測量師的就去聘請建筑測量師。
總之,不可以為了節省一點費用,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從而造成房錢兩空的悲劇。
應該說,起草這樣的法律并不難,國外和我國的港澳臺地區都有現成的法律條文可供借鑒。有關部門也不需被動等待立法機關出臺法律,而是要勇于擔當,在探索中前行,履行好自身監管責任,免除百姓對“被忽悠”的不安。
(本文作者介紹:瞭望智庫是新華社批準成立的、立足于國情國策研究的智庫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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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郝美津 SF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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