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莫開偉
“購酒+存款+貼息”三種表現形式及其內存動機,便可斷言所謂的“存款賣酒”只不過是一種幌子,它既是酒企追求高額貼息的遮人耳目的“煙幕彈”,又是酒企與資金掮客暗中利益勾結的動聽“抒情曲”。
所謂“購酒+存款+貼息”也即“存款賣酒”的商業營銷模式通常有三種操作形式:其一,酒企將大額資金存入某家銀行,因為銀行有吸收存款的需求,然后銀行將自身用酒指定為該酒企;其二,酒企存款于銀行,銀行向自己的其他客戶,比如信貸客戶,推銷該酒企的酒;其三,酒企存款于銀行,資金隨后被“轉移”至有需要的其他企業使用,用資企業購買該酒企的酒,并再“補貼”給酒企遠高于法定利率的利息。
前幾年,“購酒+借款+貼息”商業運作模式在酒企中也曾是公開的秘密,之所以能應運而生,主要因為反腐敗公款用酒消費減少、整體經濟趨勢下滑,包括銀行在內自身的白酒消費減少,白酒行業業績承壓,銷售端壓力較大;同時,當時市場資金緊張,民間借貸利率高漲,而一些龍頭酒企賬面卻往往趴著大量現金,尤其是上市公司,融資、貸款都很便利,但是資金利用率極差。一些酒企經銷商在簽署購酒協議時要求酒企向指定銀行存入巨額存款,自己貼補高額利息。
從表現上看,這種“購酒+存款+貼息”有一定合理性,但若仔細分析,這種商業營銷模式本身就存在不少貓膩或蹊蹺:一則,銀行雖有存款任務不假,也可能會冒著巨大風險憑借自身資金供給者的強勢地位向信貸企業推銷高端白酒,企業或許會買面子,但銀行是經營特殊商品—貨幣的企業,不具有經營具體商品的資格,與其經營宗旨相悖,且也為《商業銀行法》所不允許。因此,銀行向企業推銷白酒似乎不太可能,頂多只是一個噱頭。
退一步,即便銀行冒著違規經營風險,為酒企推銷白酒,但賣酒企業的存款貼息到底由誰“買單”?是銀行還是被迫購買白酒的企業?從銀行來說,讓其貼息是絕對不可能的,且銀行也貼不起這么巨額的利息,因為這不僅會變相增加經營成本,且金融監管部門也檢查得相當嚴格,如果被檢查發現輕則會被經濟處罰,重則相關管理的人員的任職資格或烏紗帽都會弄丟,不會有哪位銀行經營管理者腦殘弱智到這種程度。
顯然,由銀行給酒企貼息于法于理都是不可能的。而如果指望企業來給酒企存款貼息,如果企業得不到酒企資金使用,怎么會心甘情愿地為酒企貼息,這個世界上本來就沒有無緣無故的愛,況且這付出的不僅是愛還有真金白銀,誰愿當這個冤大頭?二則,酒企在存款時都向銀行承諾在一定時間內,通常是一年,不運用該筆存款,這種承諾似乎又有違企業經營常規,作為一家高端酒企,即便有足夠的資金趴在帳上不動,也不會作這樣的承諾,因為企業在一年內的經營動態是誰都難以預料的,資金運用大起大落的現象是常有的;如果一旦經營有變需要運用資金又如何是好?而且要看到酒企作這樣的承諾本身就有問題,那就是我的錢存在銀行一年不動,只要能給我高額貼息,資金怎么用,我都不管,這本身就存在一種潛在牟利的不良動機。
在這種動機驅使下,酒企要么就有默許存款銀行將資金貸給愿意高額貼息的企業的可能,要么就有允許愿意承擔高額貼息的資金掮客將資金轉移用著民間高利借貸活動的可能。三則,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酒企與資金掮客或第三方資金需求者暗地達成某種不可告人的牟利目的,將資金存入資金掮客指定的銀行,然后通過非常規手段將資金轉借給資金融入方,讓資金融入方承擔高額貼息;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充其量不過只是一個資金通道,銀行相關人員可能根本就不知道酒企與資金掮客的利益勾結,比如2013年酒鬼酒所謂億元存款失蹤案就難脫此種嫌疑。
顯然,綜合上述“購酒+存款+貼息”三種表現形式及其內存動機,便可斷言所謂的“存款賣酒”只不過是一種幌子,它既是酒企追求高額貼息的遮人耳目的“煙幕彈”,又是酒企與資金掮客暗中利益勾結的動聽“抒情曲”。寫得這里,又讓人情不自禁地想起了湘西酒鬼酒所謂億元存款失蹤案的“離奇曲折”故事,更讓人驚異于其荒誕不經的演技,也更讓人覺得“存款賣酒”背后各方的“良苦用心”:
其一,2013年11月初,資金掮客羅某以自己公司名義與酒鬼酒供銷公司簽署“存款賣酒”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包括,酒鬼酒供銷公司在羅某公司指定的銀行開戶并存款1億元,為期一年;該公司購買600萬元酒鬼酒的高端產品——洞藏酒。稍微有點經營常識的人便知道,這只不過是“子虛烏有”的假合同。所謂的購買600萬元高檔酒,如何購得?怎么貨運?倉儲在哪里?顯然,這一切都只是不經推敲的虛假合同游戲而已。
其二,“存款賣酒”是假,賺取高額貼息是真。如酒鬼酒公司在存款尚未存入資金掮客指定的銀行,僅僅只是在銀行開了一個空戶頭,就收到了資金貼息方“回報”的355萬元的一年期存貸利息差,之后又繼續兩次收到高額貼息1585萬元,三次總共受到了資金使用方高達1940萬元的“好處費”;而銀行正常存貸款,是無法達到這個收益水平的。因而,如果酒鬼酒公司不是故意放縱資金掮客將資金轉移出去放高利貸的話,哪能有如此高額的貼息回報?天上是不會掉餡餅的,這明擺著酒鬼酒公司與資金掮客之間早已達成了將存款資金轉移出去放高利貸的默契,所謂“存款賣酒”不過只是暗渡陳倉和掩人耳目的“鬼把戲”而已。
其三,1億元這么巨額的一筆存款存入指定銀行,如果沒有酒鬼酒公司管理高層的“默許”,沒有相關人員的精心操作,能被順利轉移出去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而酒鬼酒公司所謂“存款賣酒”自始自終就根本是經過資金融出方與資金融入精心策劃的一個騙局,事先是酒鬼酒公司負責銷售的高管爭得該公司高層的同意,然后與資金掮客商定貼息利率、方式和要求;就連資金掮客方需要的相關轉賬公章,其實都是酒鬼酒公司故意送過去的,事后聲明公司行政財務公章被盜用,世上哪有如此巧合?真是編排了一個娓娓動聽、天衣無縫的賊喊捉賊的故事!
其四,從酒鬼酒公司先后兩次謀劃存款貼息及所謂犯罪嫌疑人聲明中也可管仲窺豹,所謂的“存款賣酒”不過是演繹一曲“皇帝新裝”的故事。如第一次酒鬼酒公司指定存入江蘇某銀行1億元,后因未及時支付約定的貼息,酒鬼酒供銷公司將1億資金撤回;同時,這種“購酒+借款+貼息”的運作模式,酒鬼酒公司還在浙江、河南、東北等地如法炮制了好幾起。而據資金掮客透露,他們與酒鬼酒供銷公司的高層是有“默契”的,可以將錢“悄悄地”轉出去牟利,一年后再歸還。
在資金被轉移出去出了問題之后,資金掮客羅某還向酒鬼酒公司法務部方副部長發短信聲稱:“不可能貼這么高的息還買這么多高端酒。若貼息方用不到錢,存在這也沒有意義”,已將“存款賣酒”實為追求高額貼息的真實動機透露得一清二楚。尤其,所謂“金融憑證詐騙”中的6名犯罪嫌疑人均當庭否認犯有檢方指控的罪名,他們一直聲稱“酒鬼酒億元資金失蹤案”實質上是一場“民間借貸的民事糾紛,而不是詐騙”。
至于酒鬼酒公司為何不直接將資金高息借貸給其他企業或資金掮客,一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明令禁止企業之間的直接借貸行為;二則如果酒鬼酒通過銀行,以“委托貸款”方式貸款給其他企業,作為上市企業的酒鬼酒公司,需履行公開披露的義務;三則酒鬼酒公司剛以基準利率從農行湘西州支行申請了5000萬元的貸款。為規避上述有關金融監管規定,酒鬼酒公司不得不通過“中間人”羅某來“悄悄地”完成這筆賺取高額存貸利差的骯臟交易。
可見,種種跡象和事實真相都表明,“購酒+存款+貼息”的商業營銷模式不過是一道名副其實的偽命題,其遮掩的實質也不過只是為了追求高額貼息、擺不上正規桌面的、非陽光的地下“融資交易”而已;這種白酒銷售營銷方式本身涉嫌違規商業交易,亦應被在禁止之列。同時,銀行部門更應從中汲取教訓,防止因小失大,成了某些居心叵測酒企與資金掮客們實現高額貼息“融資交易”的“護身符”或便利通道,對類似于“存款賣酒”的假把戲應一律予以拒絕或戳穿,避免被酒企和資金掮客套住手段、掉入泥潭而落得“吃不到羊肉反惹一身騷”的狼狽凄慘結局,并因此而引發社會廣泛詬病導致銀行聲名掃地。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責任編輯:李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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