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盤和林
其實校園貸本身沒有原罪,只要確立“監護人制度”即雖然大學生已經構成法律上的民事獨立行為人,但校園貸的金融特殊性,仍然需要引入監護人知悉權制度,確保大學生的校園貸更加理性,這才是治本之舉。
近日,銀監會聯合教育部、人社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未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禁止提供校園貸服務;且現階段一律暫停網貸機構開展校園貸業務,對于存量業務要制定整改計劃,明確退出時間表。
校園裸貸、培訓貸、創業貸等各種校園貸及其衍生產品,引發女大生跳樓、農村大學生父親哀求網貸公司等惡性事件。去年以來,監管部門對校園貸進行多次整治,仍然未能杜絕網貸機構的各種違法行為,干脆直接按下“暫停鍵”,這也是監管部門的無奈之舉,畢竟校園貸所引發的各種惡性事件備受社會詬病,一些尚未踏入社會的大學生也確需“善意保護”。
究竟是從此“趕盡殺絕”,還是經過整改允許部分合規的網貸機構“重啟”校園貸不得而知,因為銀監會的文件沒有給出明確的說法。但筆者認為,“網貸機構暫停校園貸”雖然有監管的合理性,但仍難免“以堵代疏”之嫌,希望經過存量的整治之后,逐步“重啟”網貸機構的校園貸業務,其實校園貸本身沒有原罪,只要確立“監護人制度”即雖然大學生已經構成法律上的民事獨立行為人,但校園貸的金融特殊性,仍然需要引入監護人知悉權制度,確保大學生的校園貸更加理性,這才是治本之舉。
應該說,即便是存在非理性消費的情況,但也無法否認大學生校園貸確有剛性需求。大學生在創業、培訓的確存在資金需求。有輿論認為,網貸機構沒有原罪,即網貸機構與裸貸并不是必然的直接因果關系。這種說法并非全無道理,在英國、美國等國家也廣泛存在在校園貸業務。
雖然,《通知》中明確指示相關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可有針對性地開發開展高校助學、培訓、消費等金融產品。這既是監管部門對那些真的需要幫助的大學生的善意幫扶,也是正視大學生校園貸剛性需求的舉動。但大學生信貸存在缺乏收入及抵押物、信用缺失等特殊性,不可能完全由銀行信貸所替代。居不見,即便是有資金收入來源的中小企業,國家也出臺了很多扶持政策,政府還真金白銀進行補貼,但其貸款難、貸款貴也是”世界性難題”,更何況大學生完全沒有收入,銀行能比給中小企業貸款“更豪爽”?
可以預見,不管國家如何鼓勵、扶持商業銀行開展校園貸業務,但銀行信貸必然無法完全滿足大學生合理的資金需求,更無法覆蓋校園貸所留下的空缺。有需求必然就有供給,校園貸很可能轉入更加隱蔽的“地下”,從而導致“地下經濟”盛行。違法犯罪并不會比取締校園貸少和程度輕。大禹治水“宜疏不宜堵”,時至今日仍是不變的的道理。
校園貸治理也是如此。監管部門對網貸機構按下“暫停鍵”對存量進行清理后,除了引入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之外,對網貸機構亦不能諱疾忌醫,對一些大型、規范的網貸機構仍需“開大門堵偏門”。網貸機構校園貸的門并非不能開,關鍵是要確立“監護人制度”,以家長等法定監護人的介入來彌補大學生在校園貸上的“非理性”,也能確保滿足其剛性需求。
首先,從法理學來看,由于“信息不對稱”過于強調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不能對處于弱者地位的消費者進行保護,從而造成實質上的不平等,國家須對處于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實施“特別保護”。在培訓貸等校園貸款中,大學生對金融知識匱乏,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其次,校園貸款屬于一種典型的金融消費行為,相關部門還應按照金融監管原則----“審慎監管原則”進行管制,對于培訓貸等校園貸款的發放全過程進行風險監測、預警、控制等,要求涉及校園貸款鏈條上的所有公司都須遵循周密而謹慎的經營規則,制定嚴格的把關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和相關責任追究制度。
因此,基于消費者保護和金融監管原則,雖然大學生已經具備民事能力,但大學生沒有獨立、穩定的經濟能力,即還款能力,必須引入“監護人制度”如監護人的審查與把關甚至是擔保,否則就應由放貸公司承擔不利責任,對大學生進行“消費者特別保護”,只有這樣才會倒逼放貸公司遵循金融的“謹慎性原則”。
我們十分理解監管者按下“暫停鍵”的良苦用心,但我們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須盡快確立對校園貸“監護人制度”,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按下葫蘆浮起瓢”。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青年經濟學者,著名財經評論員)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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