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莫開偉
需指出的是,頒布了資管新規及即將實施資管新規,并非醫治所有資管產品病癥的“萬能藥”,也并不意味著所有金融機構資管產品領域的風險都可全部規避:一方面,隨著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資管領域又會有新的問題出現;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為著自身利益,總會鉆監管漏洞,打政策擦邊球,各種規避資管新規的行為還會發生。
業界及民眾期待已久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終于面世,這是我國金融生活中又一重大歷史事件,它標志著我國資管業務實施強調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和協調監管理念即將進入實質推進階段,也表明我國資管業將迎來統一強監管時代,更說明我國金融業資管業務從此將迎來新的發展格局。這不僅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幸事,更是廣大投資者的福音。
央行五部門發布《指導意見》是金融業資管形勢發展的迫切需要:一方面,近幾年,中國資產管理行業呈現出加速發展態勢,整個泛資產管理行業的年復合增長率達到了38.9%。據央行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末,銀行表內、表外理財產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管計劃、基金及其子公司資管總體規模逾100萬億元,迫切需統一行業準入標準和監管標準。另一方面,我國實施以功能監管為主導的分業監管模式,留下了巨大監管套利空間,使金融資管業務亂象叢生。這一切亟需出臺資管業行業規章,以遏制混亂無序局面,將其引向規范健康軌道。
而此次發布的《指導意見》正可解決資管業發展中的一些致命缺陷,突破資管業發展瓶頸,推動我國金融資管業發展新格局的出現。從當前現實看,《指導意見》重點可在六方面重塑我國金融資管業生態:
首先,強調了打破剛性兌付,向社會傳遞了投資者風險自擔的信號,有利增強公眾心里承受能力。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資管產品剛性兌付;要求金融機構禁止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等不當宣傳,禁止采取滾動發行,避免資管產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尤其要求金融機構做到讓投資者在明晰風險、盡享收益的基礎上自擔風險,做到資管產品的凈值化管理,使凈值生成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明晰風險,并改變投資收益超額留存的做法,將管理費之外的投資收益全部給予投資者,讓投資者盡享收益。最后為確保打破剛性兌付制度落實到位,特別對剛性兌付的機構分別提出懲戒措施: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基金,對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如此,讓金融機構真正履行資管責任,也讓公眾形成投資風險自擔的理念,消除資管產品可能產生的金融及社會隱患。
其次,強調了資管產品分類管理,向社會傳遞了嚴格監管信號,有利增強公眾投資應變能力。指導意見從兩個維度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一是從資金募集方式劃分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規定公募產品面向抗風險能力弱、金融資產單薄的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發行,控制投資杠桿,加強信息披露,避免風險外溢;規定私募產品可面向擁有一定規模金融資產、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如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交易的股票等。二是從資金投向劃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四大類。對其投資因風險逐漸提高而對其信息披露、杠桿率做出不同規定,避免因此而誘發投資風險。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具有重要作用:可落實“實質重于形式”的強化功能監管原則,并適用統一的監管標準,防止套利;可形成將“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理念,以便區分產品風險等級,使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能“對號入座”,避免“掛羊頭賣狗肉”、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現象發生,從根本消除資管業務誘發金融風險。
再次,強調智能投顧需取得合格資質,傳遞了資管規范信號,有利增強理財機構自律能力。指導意見對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采用機器人投資顧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做出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規定,要求取得相應的投資顧問資質,充分披露信息,報備智能投顧模型的主要參數等;同時,對金融機構運用智能投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在投資者適當性、投資范圍、信息披露、風險隔離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尤其,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借助智能投顧夸大宣傳資管產品或誤導投資者,并切實履行對智能投顧資管業務的管理職責,因違法違規或管理不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對開發機構做出應當誠實盡責、合理研發智能投顧算法,保證客戶和投資者的數據安全等規定,若存在過錯,金融機構有權向其追責。如此,從根本上提高了智能投顧機構的經營自律力,有效保障投資者安全。
第四,強調了風險準備金管理,傳遞了防范風險的嚴厲信號,有利提高金融機構風險應對能力。資管產品雖屬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但仍需建立一定的風險補償機制,計提相應的風險準備金。目前,各行業資管產品資本和風險準備金要求不同,比例也不一致,如銀行實行資本監管,按照理財業務收入計提一定比例的操作風險資本,信托公司則按照稅后利潤的5%計提信托賠償準備金。對此,指導意見規定金融機構統一按照資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按照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準備。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對不適用風險準備金或操作風險資本的金融機構,如信托公司可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按指導意見的標準,制定具體細則進行規范。
風險準備金主要用于彌補因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管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技術故障等給資管產品財產或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建立了一整套規范的、具有一定靈活的金融機構風險準備金計提標準,有利于金融機構切實規范資管產品行為,確保不發生金融風險。
第五,強調控制資管產品的杠桿水平,向金融機構傳遞了適度經營信號,有利提高金融機構自制能力。指導意見對負債類杠桿進行了分類統一,對公募和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分別設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級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上限為140%;規定持有人不得以所持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不得使用銀行貸款等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管產品,資產負債率過高的企業不得投資資管產品。同時,在分級類杠桿方面,規定對公募產品及開放式運作的、或投資于單一投資標的、或標準化資產投資占比50%以上的私募產品均不得進行份額分級。對可分級的私募產品規定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分別設定不同的投資比重,要求發行分級產品的金融機構對該產品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托給劣后級投資者,分級產品不得對優先級份額投資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這些規定對金融機構發行資管產品起到有效的調節作用,可使金融機構避免盲目發行資管產品,最終有效控制資管產品風險。
最后,強調了非金融機構禁止入內,向社會傳遞了強監管信號,有利提高非金融機構約束能力。當前,除金融機構外,互聯網企業、各類投資顧問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也十分活躍,由于缺乏市場準入和持續監管,已暴露出不少風險和問題。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一切資管業務都必須納入金融監管:一是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非金融機構發行、銷售資管產品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及指導意見關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管產品。三是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金融管理部門許可,不得代銷資管產品。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情況,尤其是利用互聯網平臺分拆銷售具有投資門檻的投資標的、通過增信措施掩蓋產品風險、設立產品二級交易市場等行為,根據《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進行規范清理。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并承諾或進行剛性兌付的,加重處罰。這些規定為凈化金融機構資管產品發行環境、遏制資管產品出現風險外溢創造了條件。
但需指出的是,頒布了資管新規及即將實施資管新規,并非醫治所有資管產品病癥的“萬能藥”,也并不意味著所有金融機構資管產品領域的風險都可全部規避:一方面,隨著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資管領域又會有新的問題出現;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為著自身利益,總會鉆監管漏洞,打政策擦邊球,各種規避資管新規的行為還會發生。
而且,資管新規需各金融機構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如果仍然各自為戰、缺乏信息交流與溝通,資管領域違規亂象依然難以完全根絕。因此,出臺資管新規只為規范資管業務提供了條件和環境,充其量只是一種外因;而要從根本上遏制資管領域的問題,還需金融機構提高思想認識,形成規范資管業務的內在動機,資管業務才能真正回歸健康運行軌道。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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