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國為代表的金融史,其鮮明特點是消費者保護經歷了從無到有的過程。
迄今為止,美國投資者保護歷史已經歷了五個時期:
1、完全自由時期(1792年前)
——所謂“有效市場”保護參與者
受亞當·斯密的經濟自由主義思想影響,從政府到微觀主體都認為沒有管制的市場更有效率。所謂“無形的手”,即有效的市場,被認為可以自動保障參與者。
2、自律管理時期(1792年-1933年)
——行業自律間接保護參與者
1791年“杜爾投機事件”為美國金融市場上了一堂大課,這場金融災難導致大量投資者血本無歸。為挽回投資者信心、解決市場失靈問題,金融從業者達成“梧桐樹協議”,作為金融行業自律的開始,事實上成為當時保護投資者的實踐探索,并在此后的一百多年持續推動美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
3、政府干預時期(1933年-1970年)
——政府推出監管措施保護投資者
美國1929-1933年大蕭條是美國史,乃至世界史上最慘重的金融危機之一。在資本市場泡沫破滅的前后,以摩根、花旗等為代表的金融機構暴露出信息披露不完全,甚至披露虛假信息欺騙投資者,操縱股市,挪用甚至侵吞客戶資金等問題。痛定思痛的美國政府接受了 “市場并非萬能,政府必須干預市場”的凱恩斯主義,以羅斯福“新政”為始,開始采取一系列監管措施,包括設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等金融監管部門、構建監管法律框架、強化行業自律(證交所和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的權利和職責,為投資者提供了框架性的制度保障,也為后期投資者信心回歸和市場復蘇打下了基礎。
4、保險保障時期(1970年-2008年)
——政府建立保護基金補償消費者
60年代年券商倒閉潮中,大量中小投資者損失慘重。為了挽回投資者信心,美國政府1970年通過《證券投資者保護法》,其中引入投資者保護基金,用以在券商陷入破產危機時,為其客戶提供一定范圍內的理賠保護,這一舉措為美國資本市場注入了一針強心劑,直到今天美國再也沒有發生過類似的券商倒閉潮。
5、體制改革時期(2008年-現在)
——完善監管體制保護消費者權益
2008年金融危機再次暴露出包括美國在內的各國金融體制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的欠缺,包括金融機構向消費者提供極其復雜、晦澀難懂、不合適的金融產品,監管機構條塊化導致跨金融領域產品難以協同監管等。美國政府總結教訓后提出,“對處于弱勢群體的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是金融體系生存和發展的根基。”最終2010年《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正式通過,其中包括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在內的一系列舉措,旨在通過監管體制改革,全面加強對消費者保護。
回溯數百年的世界金融發展歷程,金融消費者受到的傷害主要來源于三方面:
一是融資者利用信息不對稱欺詐投資者;
二是金融中介存在道德風險和經營風險;
三是金融消費者本性趨于逐利,知識水平參差不齊。
對這些問題的解決不但構成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監管原則,在全世界范圍內形成共識,而且歷史證明是金融行業得以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石。
針對融資者,監管者要求其履行真實、完備的信息披露義務。
針對金融中介,監管者采取如下措施:
1、對其設立準入門檻,甚至通過從業牌照加強資質要求;
2、要求其監督并審核融資者是否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要求其金融產品應符合投資者適當性原則,滿足投資者差異化的投資性需求,尤其要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
4、建立救助補償機制,使投資者盡量免除因非投資原因所遭受的資金損失。
互聯網時代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正如“偽劣商品”是消費者保護的痛點一樣,“偽劣”互聯網金融企業在經歷野蠻生長后,已成為困擾行業的不和諧音,扭曲了社會公眾對互聯網金融的認知和信任,影響了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偽”互聯網金融企業(以e租寶為例),只是將地下非法集資模式打上“互聯網金融”幌子,蓄謀從事欺詐勾當,騙取投資者資金;而“劣”互聯網金融企業本身不具備互聯網金融應有的風險甄別能力、技術保障能力、可持續發展的商業模式等要素,經營風險較高。
“偽劣”互聯網金融坑害消費者的那些事兒只不過是歷史的重演。2015年頻頻出現的“P2P跑路”,其本質就是金融中介存在道德風險和經營風險,與當年美國“惠特尼丑聞”非法挪用基金案如出一轍;而消費者也在去年不斷漲姿勢,學到“虛假標的”、“自融”等新詞匯,歸根到底也是融資者利用信息不對稱欺詐投資者,與當時花旗銀行“秘魯國債事件”為代表的虛假信息披露類似。
既然癥結不變,那準入門檻、信息披露、投資者適當性這些老方子依舊有效,并且我們可以看到與傳統金融相比,這些監管措施更顯必要:
1、互聯網金融更需要明確準入門檻
由于互聯網金融機構相較傳統金融機構無需大量布設物理網點或服務終端,因此如無明確準入門檻,容易出現蜂擁而至,良莠不齊的現象。
2、互聯網金融更需要符合消費者適當性要求
互聯網使得金融可得性顯著提高,因此“小白”投資者占很大部分,這些投資者金融知識匱乏,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相對欠缺,盲目“搭便車”問題突出,存在個體非理性與集體非理性的疊加,一旦出現風險,涉及人數多,負外部性加劇。
3、互聯網金融更需要加強信息披露監管要求
互聯網金融產品通過互聯網媒介觸達用戶,融資者、投資者和金融中介在物理上隔絕,因此完整、真實的信息披露相較傳統金融更為重要。
4、互聯網金融更需要個人隱私保護
金融行業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時,基于用戶身份識別(KYC)等考慮,勢必采集部分用戶信息,這些信息在采集和應用過程中需要保證不涉及用戶隱私,且避免因技術或內控漏洞等原因泄露,同時尊重用戶的知情權和異議權,顯得尤為重要。
另外,2008年金融危機后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成為美國反思的重要內容。中國一行三會雖然都設立了金融消費保護局,但其功能上更趨研究部門,更較難適應金融混業的趨勢。因此,可以考慮組建全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并確保其獨立性、專業性,成為“有牙齒”的機構。
企業自律是企業的生存之本監管和企業并非貓和老鼠的游戲。有數百年金融發展史為鑒,不以消費者保護為初心,不踐行消費者保護的企業和行業難以持續發展。在互聯網時代,消費者保護較往昔任何時期都更為重要,已成為金融企業的立身之本。
以螞蟻金服為例,其在為消費者服務的場景中成長起來,一開始即懷有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初心,在實踐中逐漸建立了對消費者權益的“全生命周期保護”,涵蓋金融普惠權、事前知情權、事中資金安全權、事后受損求償權以及個人隱私權五方面。
另外,金融機構不但要自律,還要通過推動行業自律來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營造有序競爭的良性生態。從國際經驗來看,首個成功登陸紐交所的全球最知名的P2P平臺Lending Club是通過加強自律推動行業監管的成功典范;美、英、法等國也積極推動成立眾籌協會,制定自律規范。以近期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成立為契機,市場參與者共同推動形成統一行業服務標準,為消費者權益提供保障。行業自律也應組織市場參與者積極開展消費者教育,多渠道、多層次地開展消費者教育工作,普及互聯網金融知識,增強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
如果金融史告訴我們什么東西的話,那就是金融的本質沒有改變,消費者保護的本質規律也沒有改變。只要按照準入資質、信息披露、投資者適當性等原則,結合監管機構和行業自律,消費者保護的缺失并非互聯網金融創新必須接受的苦果。創新是社會進步的驅動力,消費者保護則永遠是金融行業的制度基石和企業的立身之本,而向這條道路的邁進,需要監管者、行業和消費者的共同努力。
原刊于財新網
(本文作者介紹:)
本文為作者獨家授權新浪財經使用,請勿轉載。所發表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
歡迎關注官方微信“意見領袖”,閱讀更多精彩文章。點擊微信界面右上角的+號,選擇“添加朋友”,輸入意見領袖的微信號“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掃描下方二維碼添加關注。意見領袖將為您提供財經專業領域的專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