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證券訴賈躍民案再審:律師稱合同字太密賈躍民可能沒細看
1月26日,東方證券(600958)訴賈躍民股票質押回購違約案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法庭并未當庭宣判。
賈躍民是賈躍亭的哥哥,也是樂視網前副董事長。和首次庭審一樣,此次庭審中賈躍民仍未現身,而是委托律師前來出席。
2016年,東方證券與賈躍民簽署股票質押回購主協議,東方證券給被告賈躍民支付了2億元融資款,但到了2017年6月,賈躍民方面出現了未能如期支付利息的情況。基于此,東方證券請求法院判令賈躍民還本付息2.7224億元人民幣。
在1月26日的庭審現場,賈躍民的代理律師提出,賈躍民的股票質押回購屬于場內質押融資,可以考慮場內結算,不足部分再補足。
而東方證券的律師則認為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表述,“樂視網的股票價格存在如此不確定性,通過場內交易是非常不現實的?!?/p>
樂視網自1月24日復牌以來,已經連收三個跌停,1月26日報11.18元/股,七百多萬手封單封死跌停。樂視網1月25日晚間公告稱,若公司股價出現大幅下跌,且賈躍亭無法及時追加擔保,金融機構將有權處置上述已質押的股權,可能導致實控人變更。
此外,在1月26日的庭審中,賈躍民的代理律師還提及,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融資,對于合同中密密麻麻的字,賈躍民可能沒有時間仔細看,知情權受限,加大了違約責任和風險,“這是標準的格式合同,具有迷惑性,沒有明顯提示。”
東方證券方面則羅列了7項觀點進行解釋,認為該股票質押回購協議即使是格式合同,也應該是有效的。
質押式回購交易場內結算的可行性
針對場內結算的可行性,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張遠忠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券商作為質押權人不能直接賣出樂視網的股票,但是可以經股東同意,簽署一定的協議,允許股東將股票賣出,賣出所得的款項還付給券商。但是在股價下跌嚴重時,不足原來融資金額的部分也要由股東來補足,這個時候就要考慮股東還有沒有補上剩余欠款的能力。而且這種方式極容易出現糾紛。
同時,上海浦京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雷也認為,如果通過雙方協商折價的方式,直接把股票轉移給債權人的話,有流質條款的嫌疑,會導致無效。因此最好通過變賣給第三方,變成現金還款的方式。
我國《擔保法》明確禁止訂立流質條款,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并不能歸質權人所有。
根據《中國基金報》此前的報道,在1月9日的首次庭審中,東方證券代理律師陳述了該案發生經過及賈躍民違約事實。
東方證券與賈躍民雙方在2016年5月4日簽署股票質押回購主協議,原告方東方證券依據主協議給被告賈躍民支付了融資款,賈躍民也將相應的969萬股樂視網股票質押給東方證券(樂視網股票十送十,相應股票數量已變為1938萬股)。期間,由于樂視網股票估值持續逼近質押回購警戒線,東方證券兩次提出增加質押物申請,賈躍民每次均增加了100萬的樂視網股票。
賈躍民如期支付了2016年6月到2017年3月之間的4期利息,2017年6月20日的最后一期融資利息及本金至今并未支付。
基于此,東方證券請求法院判令賈躍民支付2.7224億元人民幣,其中包括資本金部分2億元,以及應付未付的融資利息、延期利息、違約金。除此之外,東方證券還請求判令賈躍民支付包括40萬律師費在內的所有訴訟費。
賈躍亭方律師:合同中密密麻麻的字,賈躍民可能沒有時間仔細看,知情權受限
在1月26日的庭審現場,據法官向雙方確認,經過1月9日的庭審,雙方目前對之前的融資貸款事實和股票質押回購沒有異議。
雙方爭辯的焦點在違約金和延期利息的計算,以及訴訟費和律師費用的承擔。
對于違約金和延期利息,賈躍民的代理律師多次強調,股權質押回購合同為格式合同,而且格式不正確,“違約金計算應按照標準的文字來表述,但是合同中的本金違約金和利息違約金均是數學公式,不是文字表示,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原告方沒有進行合理的提醒和告知。”
庭審中,法官也對股票質押的相關合同的字號向東方證券提出質疑,認為東方證券所提交的相關合同上的字號確實比一般券商簽署此類股票質押回購協議的字號要小。
賈躍民的代理律師認為,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融資,對于這些密密麻麻的字體,賈躍民可能沒有時間去深究它的含義和后果,知情權受限,加大了違約責任和風險,“這是標準的格式合同,具有迷惑性,沒有明顯提示。”
東方證券方面則羅列了7項觀點進行解釋,認為該股票質押回購協議即使是格式合同,也應該是有效的。
東方證券的代理律師認為,首先,股票質押回購是比較成熟的金融產品,每年有數萬億的交易規模,賈躍民不了解這種成熟標準化的金融產品的說法是不成立的。其次,雙方對于此次交易的金額、利息、違約金率進行了個性化的協議,這都是本案的個性化表現,這也就是本案的相關協議不應該視為格式合同。
東方證券的代理律師在庭審中也向法官表示,雙方曾簽署風險揭示書,還有關于股票質押的詳解表,所以賈躍民應該非常清楚地在原告這邊了解到主要的交易籌碼和相應的風險。東方證券盡到了相應的提示義務。
在之前的一次庭審中,賈躍民的代理律師認為,賈躍民作為自然人,東方證券作為金融機構,兩邊的交易關系是不平等的。
東方證券的代理律師1月26日對此條質疑進行反駁:“這種說法是非常籠統和模糊的。不能說一方處于自然人就處于劣勢地位。賈躍民在樂視系的公司中,擔任18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擔任6家樂視系公司的股東,以及17家樂視系公司的高管,所以賈躍民明顯高于一般的自然人?!?/p>
該名東方證券的代理律師進一步表示,雖然是東方證券與賈躍民個人達成的股權質押回購協議,但這應該是整個樂視系融資計劃中的一部分,當后續樂視系整體出現經營困難狀況時,包括后來與東方證券進行溝通時,也是以樂視網的整個名義來安排的,“況且賈躍民還有其他的股票與其他多家金融機構先后達成多筆交易?!?/p>
賈躍民的代理律師表示,東方證券所提出的律師費賠償與本案無關,所以賈躍民不應該承擔。但東方證券代理律師反駁指出,在雙方簽署的合同中已經非常明確的表述,所以因為違約行為,賈躍民應承擔相應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
責任編輯:張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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