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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2月12日消息,昨日,格力電器獨董劉姝威發文質問廣東證監局。只因“閨蜜”董明珠因違規披露業績信息收到警示函,劉姝威質疑廣東證監局選擇性對待,沒有處罰同樣提前披露公司業績的美的集團董事長方洪波。
對于劉姝威女士的公開質疑,律師表示,是否處罰以何種方式處罰,監管機構在行政處罰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同時,有律師認為,劉姝威女士應好好研究下獨董的職責,不該為個人打抱不平。
董明珠被罰 “閨蜜”劉姝威質問監管
2019年1月16日,董明珠在格力電器臨時股東大會的提問環節中,對格力電器2018年的稅后利潤及凈利潤進行了說明,彼時格力電器尚未公告格力電器2018年業績。當晚,格力電器火速救場,發布了業績預告,而格力電器上一次公布年度業績預告要追溯至2009年1月份了。
隨后深交所關注函、證監會警示函接踵而至。1月17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向格力電器下發了關注函;1月31日,廣東證監局發布[2019]6號《關于對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認定董明珠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新年過后,作為格力電器獨立董事的劉姝威公開發文質問廣東證監局,2019年1月12日美的集團董事長方洪波在中國制造論壇上透露了美的集團的凈利潤,15日公司才發布業績預告,認為“同罪不同罰”,廣東證監局存在選擇性執法。
律師:行政部門有自由裁量權
對于劉姝威向廣東證監局提出的質疑,新浪財經向多名律師進行咨詢。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的劉國華律師認為,方洪波的行為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是否應當要給予處罰,應該由證監會調查之后,再根據案件性質,當事人主觀態度,社會影響等多種因素下達結論,但不能因此認定存在選擇性執法。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的劉國華律師認為,“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建設“法治中國”的基本要求,同時也是實現“法治中國”的基本標準。如果方洪波涉嫌信披違法違規,行政執法部門有必要予以調查。當然,行政執法部門也有權在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如果他人有異議,可向相關部門反映。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認為,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監管函并非是監管機關對信息披露違規者采取的唯一的監管措施,除監管函以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記入誠信檔案等同樣也是合法有效的監管措施,不能認為廣東證監局對董明珠發了《警示函》,而沒有對方洪波發《警示函》,就認為不公平。
其次,臧小麗律師還認為,監管機關對涉嫌違規者的處理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采取何種監管措施,也會考慮到違規的情節,違規事件的影響力,社會后果,以及違規者的事后態度等。像董明珠女士這樣知名的企業家,像格力電器這樣的龍頭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更應當是中國上市公司的典范。如果董明珠女士沒有按照信息披露的規則,對上市公司的業績未經公告提前披露,而不予以懲處,對其他企業家和上市公司而言,其實是對違規的變相鼓勵。
律師:劉姝威行為與獨董身份不符
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認為,方洪波的行為也明顯涉嫌違規,但未必是選擇性執法,是否給予監管措施或處罰,是根據違規情節具體判定,本身給予董明珠的是很輕的警示函監管措施,如果比這個違規情節更輕一點,社會影響更少一點,是否同樣給予警示函措施這完全在法律給予監管層的自由裁量范圍之內。同時,許峰律師表示,劉教授需要好好學習下公司法和證券法,并且思考一下獨立董事是干啥的,看看報告業績預期什么時間通過形式,玩偷梁換柱的文字游戲,不好玩。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認為,上市公司高管提前泄露業績的信披違規案例屢見不鮮,是否處罰、給予什么處罰結果屬于證券監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這類違規事項,監管部門考慮違規情節、后果等情況,一般不會作出行政處罰,通常是警示函或處分,也有的不處罰,這很平常,并不存在選擇性執法。對于劉姝威發文質問廣東證監局行為,厲健律師認為這和她的獨立董事身份不符,劉姝威作為格力電器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并不是董明珠個人的獨立董事,為個人打抱不平、質疑證監部門,明顯不“獨立”。(公司觀察 文/云談)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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