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財快評:北京金融法院的看點
作者:黃韜 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繼上海金融法院之后,我國即將誕生第二家專業金融法院。2020年12月30日下午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會議強調,設立金融法院是服務保障國家金融戰略實施、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北京是國家金融管理中心,要高起點高標準設立金融法院,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特點,對金融案件實行集中管轄,推進金融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提高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
在北京設立金融法院的決策標志著,上海金融法院作為我國第一家金融領域專業性法院自2018年8月掛牌設立之后的司法實踐表現已經獲得了各方認可,專業金融法院的改革試點由此拉開了向全國推廣的序幕。盡管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具體改革方案的出臺可能還需假以時日,不過站在外部觀察者的角度,對于我國第二家專業金融法院的組織定位和制度革新,還是有不少期待的。
縱觀我國的四級法院系統,其實除了設在中央層級的最高人民法院之外,其余的三級法院均為“地方”法院,這完全不同于不少聯邦制國家所采取的聯邦與聯邦成員各自擁有并行的司法系統的制度設計。這意味著,我國基層法院、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這三個層級的地方法院組織所審理的案件并不會嚴格區分所謂的“本地”案件和“跨地域”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則通常并不會直接處理一審案件。對于金融爭議案件來說,“跨地域性”甚至“跨國性”是極其常見的表現特征,這是由于金融市場本身的“無遠弗屆”屬性所造成的,資金在全國乃至世界范圍內的流動會把物理距離上相隔遙遠的市場交易主體置于同一個法律關系框架之中,由此就可能會產生“全國性”(乃至“全球性”)金融交易與“地方性”法院之間的內在緊張關系。
考慮到這一層因素,在我國專業性金融法院的構建過程中,一個宏觀的導向就應當是在既有的“地方法院”身份不變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凸顯專業金融法院的“全國”乃至“全球”屬性。這倒并不說要在司法隸屬關系上脫離既有的地方人民法院組織架構,而是強調有必要賦予專業金融法院相比普通地方法院更多的處理跨地域金融爭議的司法權限,弱化“轄區”的觀念。
這一點其實在上海金融法院的制度發展過程中表現地十分明顯:基于集中管轄制度的實施以及當事人選擇訴訟法院的實踐操作,盡管上海金融法院在司法組織體系中依然是一個上海市的地方中級人民法院的“身份”,但事實上其在功能上已經很大程度上是一個處理全國性金融爭議案件的司法組織了。
對于未來的北京金融法院來說,也是同樣的邏輯,如果改革的結果只是增設了一家北京市的中級法院,那意義就十分有限了,因此在設計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轄規則時有必要做一定范圍的拓展,例如將部分涉及在京的金融基礎設施(比如“中證登”)、金融交易場所(比如“新三板”)和行業協會(比如“中基協”)的訴訟案件由該法院集中管轄,以確保同類案件處理結果的一致性;同時,也可以考慮擴大民商事案件協議管轄的范圍(包括國內爭議和國際爭議),賦予金融市場交易當事人更大的選擇管轄法院的自主空間。
其次,未來在北京設立的專業金融法院與上海金融法院有較大差異的是,我國的行政性金融監管機構(一行兩會)以及多數大型國有金融機構的總部位于北京。因此,位于北京的這一家專業金融法院理應承擔一個更為特殊的職責。一方面,在金融行政案件處理方面,未來的北京金融法院有機會更多地去扮演一個積極的“司法審查法院”的角色。盡管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范圍也包括了金融行政案件,但畢竟金融監管機構的總部都位于北京,其行政行為不受上海法院的審查,而北京金融法院則不然,盡管是“地方法院”的身份,但完全可以承擔起審查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行為合法性與合理性的職責,這在當下我國的金融法治生態中是非常關鍵的一個環節,當然這個功能的發揮仍然會受制于很多外部因素,但至少成立北京金融法院給予了我們足夠的制度憧憬。另一方面的看點是,正是因為大量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機構位于北京,從行政級別上來說甚至要高出北京金融法院一頭,因此未來法院在處理涉及這些雖然“法律上”并不特殊,但“事實上”卻很特殊的當事方的案件時,能否做到恪守司法中立原則,不偏不倚,不枉不縱,抵御住來自各個方面的“司法游說”,就將很大程度上決定北京金融法院的改革價值了。
再次,延續上海金融法院在組織制度和程序制度方面的改革創新,對未來的北京金融法院進行制度設計時不妨引入更多的“制度增量”。比方說,上海金融法院的最初構想是把金融領域的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全部容納進來,形成“三位一體”的專業金融審判組織,但后來因為刑事案件管轄涉及較多的公檢法之間協調問題而不得不暫時放棄,因此如果未來的北京金融法院如能在此方面有所突破,尤其是在金融領域日益頻繁的“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面給出更有效率的制度設計方案,這對于我國金融市場的法治化規則體系打造將形成重要的貢獻。此外,在“類判例”制度、專家證人規則、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機制等程序制度方面,專業性金融司法審判組織仍有不少的改革空間,這也是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內在制度需求,而若能有效地回應這些需求,北京金融法院的“制度紅利”特征將有更大的釋放。
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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