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保密規定” 外商投資法草案擬作7處修改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1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報告顯示,8日審議的草案(即三審稿)擬作7處改動。
三審稿未明確外商投資法的實施日期。報告顯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建議將實施日期確定為2020年1月1日。
修改1
政府采購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
三審稿第16條規定: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平等對待。
有些代表提出,政府采購的范圍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草案修改稿第16條僅規定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平等對待,是否包括服務,不夠明確,建議研究修改。
據此,第16條擬修改為: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修改2
體現“放管服”要求
三審稿第19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有些代表建議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草案第十九條第一款中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作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
據此,第19條第一款擬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修改3
強化侵犯知識產權責任追究
三審稿第22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基于自愿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
有些代表建議,上述條款進一步予以完善,強化責任追究。
據此,第22條第一款擬修改為: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修改4
明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商業秘密”
有些代表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建議增加相關規定。
據此,草案擬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同時在法律責任章節增加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5
調整有關商會、協會條款
三審稿第二十六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參加商會、協會。商會、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有些代表提出,目前涉外商會、協會都是由外國投資企業組成,上述表述不夠準確。據此,草案擬刪除上述條款中的“外國投資者”。
修改6
活動規則也適用公司法、合伙企業法
三審稿第30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有些代表提出,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市場主體法律,既規范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還規范企業的行為。上述規定不夠全面。
據此,第30條擬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修改7
授權國務院制定外商投資企業過渡的具體實施辦法
三審稿第41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施行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
有些代表提出,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的調整,涉及面廣,影響大,應當對相關工作作出妥善安排,避免對外商投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必要的干擾。建議參照以往做法,授權國務院制定外商投資企業過渡的具體實施辦法。據此,上述第二款增加規定:本法施行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新京報記者 王姝 編輯 呂銀玲
校對 李立軍
責任編輯:萬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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