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情侶間轉賬是否要返還?如何防范“以房養老”陷阱?法官告訴你答案!
情侶間轉賬是否要返還?僅有轉賬憑證能否認定為民間借貸?“以房養老”是陷阱嗎?北京海淀法院近日召開民間借貸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發布民間借貸十大典型案例,以案釋法。
“近5年,海淀法院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增幅較大。”海淀法院上地法庭、第三速裁團隊負責人邢玉明介紹,2019年,海淀法院審結民間借貸案件10746件。截至11月30日,2020年海淀法院共審結民間借貸案件9583件,尚有5121件案件在審。
據邢玉明分析,民間借貸案件類型廣泛,傳統的包括自然人因生活需要借款,企業之間的拆借,男女朋友之間的轉賬,家庭成員之間的轉賬,夫妻共同債務等;新型案件主要有:通過P2P平臺撮合的借款合同,因投資理財發生的借款,以私募之名而設計的嵌套型的借款合同等。
近年來,情侶間轉賬是否該返還,成為借貸案件新增長點。
2018年,白某與夏某為男女朋友關系時,白某通過銀行轉賬及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共向夏某支付20萬元。直到二人分手,夏某仍未返還剩余10萬元。對此,夏某認為,涉案款項是雙方戀愛期間白某自愿轉款,屬于贈與,而且款項是用于雙方日常消費,拒絕還錢。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雙方當事人民間借貸關系是否成立以及夏某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法院審理認為,案涉金額已超出情侶之間的日常消費支出,故認定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夏某應當返還。
本案審理法官指出,戀愛期間容易發生雙方無償贈與、共同支出、資金借貸之間難以區分的情況,是否要返還要根據該行為的性質而定,如果是戀愛期間的借貸,那么應予以返還;如果是贈與,一要看財物金額大小,二要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為條件。
法官分析,情侶之間的贈與行為與雙方的戀人關系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戀愛期間,贈與的金錢并不以結婚為目的,而是為了表達感情,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小額的給付等屬于一般性贈與,在戀愛關系終止時,贈與方不能要求主張返還;對于大額的金錢贈與,當事人往往以結婚為目的,可視為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系時,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無法實現,故接收的一方則構成不當得利,應該予以返還。
近年來,多地出現借“以房養老”概念進行非法集資或者轉移老年人房產的案件,導致一些老年人損失慘重。
楊某經人介紹了解到某投資管理公司,便將房子作為抵押借款327萬元用于養老,投資管理公司每月向楊某支付16350元養老金,并代楊某向出借人償還利息。幾個月后,投資管理公司拒絕向楊某支付養老金及利息。法院審理認為,因投資管理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故裁定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本案法官介紹,“以房養老”騙局是以國家政策鼓勵為掩飾,通過構建形式上的合法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向老年人承諾以代還借款利息、每月支付“養老金”等行為,騙取老年人信任,并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作為實際目的,最終侵害老年人權益的犯罪行為。
邢玉明提示,不管是否熟人借款,在出借資金時,最好選擇銀行、網絡轉賬等給付方式,轉賬憑證、業務回單上顯示對方姓名、賬戶等信息;以現金方式出借時,應當避免大金額現金出借,同時應當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條,載明收到借款的事實、金額、日期等內容,以便未來發生糾紛時用于證明交付借款事實。
此外,對外投資理財更要謹慎,以防被騙,涉及刑事案件,應及時報警。
責任編輯:王進和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