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平臺泄露多少用戶信息可入罪?兩高司法解釋來了

網絡平臺泄露多少用戶信息可入罪?兩高司法解釋來了
2019年11月04日 08:05 新浪財經綜合

  原標題:網絡平臺泄露多少用戶信息可入罪? 兩高司法解釋來了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記者 李可愚    每經編輯 陳 星    

  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正式施行。《解釋》對信息泄露、釣魚網站等互聯網上屢見不鮮的犯罪行為,有了明確規范。

  《解釋》的公布施行,為嚴懲網絡犯罪、維護正常網絡秩序,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提供了更為有力的法治保障。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出臺的《解釋》首次明確:如有網絡平臺泄露用戶財產信息等500條以上、偽造三個以上“釣魚網站”等違法情形,可按照刑法有關規定入罪,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司法解釋對信息網絡犯罪作系統規定

  資料顯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和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之二,規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記者在查閱我國現行法律后發現,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不過與此同時,記者注意到,其中并未明確如何判斷違法行為是否“造成嚴重后果”以及“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也在10月25日的一場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有意見反映,《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相關網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較為原則,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認識分歧,影響了案件辦理。

  姜啟波說,為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依法嚴厲懲治、有效防范網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反復論證完善,制定了本《解釋》,對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夏軍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采取制定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信息網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比較靈活,可以適應實際以應對信息網絡犯罪的需要。

  “釣魚網站”“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明確

  如何判斷被泄露信息的數量“造成嚴重后果”?

  《解釋》第四條規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用戶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致使泄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百條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五千條以上的;致使泄露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用戶信息五萬條以上的;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此外,《解釋》還明確,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都應該被視為“造成嚴重后果”。

  關于近年來常見的“釣魚網站”,此次出臺的《解釋》又作了哪些規定?對此,姜啟波表示,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解釋》主要從如下幾個方面明確了“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解釋》規定,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注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周加海、喻海松則在《人民司法》上撰文指出,實踐中,不少從事詐騙活動的犯罪分子會假冒國家機關或者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如針對工商銀行(icbc. com.cn)制作釣魚網站,犯罪分子將網站內容托管到服務器后申請諸如lcbc. com、1cbc.cn、icdc.cn等近似于工商銀行域名的虛假域名指向網站后臺。基于此,《解釋》將此種情形規定為“情節嚴重”。

  典型案例兩人發送刷單詐騙信息獲刑

  目前,有哪些觸犯法律的案例?《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發布《解釋》的同時,還發布了多個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網絡刷單”、傳播非法信息等行為。

  以譚XX、張X等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為例,2016年12月,為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譚XX、張X商定在網絡上從事為他人發送“刷單獲取傭金”的詐騙信息業務,即通過“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寶用戶發送信息,信息內容大致為,“親,我是×××,最近庫存壓力比較大,請你來刷單,一單能賺10-30元,一天能賺幾百元,詳情加QQ×××,阿里旺旺不回復”。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譚XX、張X通過上述方式共非法獲利80余萬元。被害人王某甲、洪某因添加譚XX、張X等人組織發送的詐騙信息中的QQ號,后分別被騙31000元和30049元。

  最終,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譚XX、張X等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發送刷單詐騙信息,其行為本質上屬于詐騙犯罪預備,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張X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譚XX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責任編輯:趙子牛

解釋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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