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柳某撿到一張貼有密碼的銀行卡,后取款5萬元,其稱本以為找到失主還錢即可。新京報記者今日(3月19日)上午獲悉,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以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
柳某上訴稱“原以為還錢就沒事了”
柳某案發前是一名小區保安,2018年9月,他在路邊撿到了一張銀行卡,卡片背面印有“123456”六位數字,柳某在ATM機上試出該六位數字即為取款密碼。2018年9月8日至9月12日間,柳某使用這張撿來的卡,先后從銀行的ATM取款機取走人民幣5萬元,并揮霍。2018年10月12日,柳某被公安機關控制。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且數額巨大,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柳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柳某非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元予以追繳,發還北京某物業管理中心。
宣判后,柳某上訴稱其原以為等找到失主還錢就可以了,認為自己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三中院:撿錢不還和撿卡取錢性質不同
二審中,北京市三中院經審查認為,柳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多次在自動取款機上提取現金后揮霍,其主觀占有目的明確,柳某的上述行為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原判認定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審法官介紹,拾得他人銀行卡后在ATM機上取現和在路邊撿到他人所掉錢財不歸還,二者性質不同。“撿錢不還”屬于民事上的“不當得利”,只要返還失主,就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如果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則可能涉嫌侵占罪。
責任編輯:賈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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