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73條!2021版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公布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1月20日,銀保監會官網公布《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關于印發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2021版)的通知》,要求人身保險公司認真對照73條負面清單,對在售保險產品進行梳理自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這是銀保監會繼2018年4月印發《人身保險產品開發設計負面清單》后,再度印發人身險產品負面清單。
73條禁令發布
2018年,人身險部曾對人身保險產品開展專項核查清理工作,對4種行為進行了嚴查,即:
違規開發產品、挑戰監管底線的行為;
偏離保險本源、產品設計異化的行為;
罔顧公平合理、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以營銷為噱頭、開發“奇葩”產品的行為。
為使核查清理工作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銀保監會還同時發布了《人身保險產品開發設計負面清單》,共包含52條禁令,涉及產品條款設計、產品責任設計、產品費率厘定、產品精算假設、產品申報使用管理五個環節。
而《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2021版)》(以下簡稱《2021版“負面清單”》)的范圍則主要包含4個方面,即:
● 產品條款表述
● 產品責任設計
● 產品費率厘定及精算假設
● 產品報送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2021版“負面清單”》的條款數量增加到了73條。
銀保監會要求各公司應當在日常產品開發管理工作中,嚴格按照監管規制、“負面清單”等監管要求,認真做好產品開發、銷售、回溯等全流程管理,切實承擔產品管理的主體責任,不斷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絕不放過問題產品
《2021版“負面清單”》“產品條款表述”部分新增了有關銷售誤導的禁令。禁止的行為包括:
條款中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部分可選權利表述不清,如減保權、續保權等,存在侵害消費者利益隱患。
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約定限制消費者合法權利。
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條款表述為誤導銷售提供便利。
針對理賠,《2021版“負面清單”》也明確指出,目前部分產品條款中對于理賠材料的要求不合理。如:
部分產品條款中約定保險金申請需提供有效生存證明,但未對有效生存證明的具體形式做出解釋;
意外傷害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保險金申請除提供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外,還需提供當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等不合理材料;
人壽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身故保險金申請除提供死亡證明和戶籍注銷證明外,還需提供火化證明、喪葬證明等不合理材料。
《2021版“負面清單”》也指出,目前免責條款設置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情況,如:護理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對細菌或病毒感染引發的保險事故免責,該約定不符合常理,侵犯消費者利益。因此,被《2021版“負面清單”》明確禁止。
同時,個別公司利用“保險+信托”等其他非保險金融產品為賣點進行宣傳,將保險產品與信托、銀行理財、基金等其他金融產品混為一談,混淆保險產品概念的行為,也在《2021版“負面清單”》之列。
針對長護險的規范問題,《2021版“負面清單”》明確禁止保險機構將護理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產品設計為萬能型,且護理責任風險保費占保費整體比例較低,脫離風險保障本源的行為。
將對問題公司采取一系列監管措施
銀保監會表示,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將每年定期發布。
同時,銀保監會表示,將持續從嚴監管產品,充分發揮產品通報、“負面清單”等機制的長效作用。
定期開展產品監管“回頭看”,對通報次數多、問題屢查屢犯的公司,采取包括監管約談、監管問責并公開披露處理結果等一系列監管措施,持而不息規范公司產品開發管理行為。
以下為《2021版“負面清單”》原文
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
(2021版)
一
產品條款表述
(一)條款文字冗長,重點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費者閱讀理解。
(二)條款中對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義務的條文不統一、不集中,一些約定缺乏法律依據和判定標準、缺乏合理性。
(三)條款中對于保險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應盡義務表述不嚴謹,存在誤導銷售隱患。
(四)條款中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部分可選權利表述不清,如減保權、續保權等,存在侵害消費者利益隱患。
(五)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約定限制消費者合法權利。
(六)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條款表述為誤導銷售提供便利。
(七)條款中保險金額約定不規范,與《保險法》規定的保險金額概念不一致。
(八)條款中關于訴訟時效的約定,與《保險法》規定不一致。
(九)條款中關于保險單現金價值退還的約定,與《保險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不一致。
(十)條款中約定的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范圍,與《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不符。
(十一)條款中約定的“社會醫療保險”范圍,與《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不一致。
(十二)條款中對于理賠材料的要求不合理。如:部分產品條款中約定保險金申請需提供有效生存證明,但未對有效生存證明的具體形式做出解釋;意外傷害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保險金申請除提供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外,還需提供當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等不合理材料;人壽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身故保險金申請除提供死亡證明和戶籍注銷證明外,還需提供火化證明、喪葬證明等不合理材料。
(十三)條款中關于受益人的表述不規范。如:部分產品條款中受益人表述為除另有約定外第一受益人為貸款發放機構。
(十四)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等待期、保障責任或責任免除約定的判定條件不合理。如:部分產品條款中約定將等待期出現的癥狀或體征作為在等待期后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免責依據,而癥狀與體征均無客觀判定標準,侵害消費者利益。
(十五)條款約定不合理,變相增加保險金給付條件。如: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產品條款中約定在被保險人身故后,不全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要按條款約定標準分期給付生存金給保單受益人;疾病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確診所保疾病后,需生存一定期限方可獲得保險金給付。
(十六)醫療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保險期間/保證續保期間屆滿時,公司如未收到不續保申請,則視同續保,侵害消費者選擇權。
(十七)條款表述前后不一,閱讀指引中案例演示的保障內容與實際條款約定不一致,存在誤導銷售隱患。
(十八)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含有續保時可能調整產品費率的表述。
(十九)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消費者不得單獨解除附加險,或者約定該產品保險金給付以其他產品保險金是否給付為前提條件,涉嫌侵害消費者利益。
(二十)個別公司利用“保險+信托”等其他非保險金融產品為賣點進行宣傳,將保險產品與信托、銀行理財、基金等其他金融產品混為一談,混淆保險產品概念。
(二十一)免責條款設置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情況。如:護理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對細菌或病毒感染引發的保險事故免責,該約定不符合常理,侵犯消費者利益。
二
產品責任設計
(二十二)產品設計雷同,部分報送產品嚴重同質化。
(二十三)分紅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產品條款中包含了賬戶管理、保證利率等概念,與萬能型產品類同。
(二十四)護理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產品設計為萬能型,且護理責任風險保費占保費整體比例較低,脫離風險保障本源。
(二十五)醫療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無風險保額或保險金額低于保費,嚴重偏離保險保障屬性,同時還提供保險資金投資增值服務。
(二十六)年金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第一年末現金價值即超過已交保費,同時條款設計靈活的加、減保額功能,實現類萬能型保險自由進行賬戶部分領取功能,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十七)保險產品保障功能弱化,護理保險產品僅包含因意外導致的護理責任;年金保險產品既無保障功能也無儲蓄功能。
(二十八)產品責任設計與產品定義不符,定期壽險產品包含意外傷殘可選責任或生命終末期保險金提前給付責任;疾病保險產品包含生存金給付責任;護理保險產品包含一般身故責任;醫療保險產品僅承擔醫療服務責任。
(二十九)重大疾病保險產品通過調整附加費用率系數倒算的方式,使產品的個別不同交費年期的年交費率調整為一致水平,存在誤導銷售隱患。
(三十)健康保險產品猶豫期設置過短;等待期設置過長。
(三十一)附加兩全保險產品在費率和現價計算時考慮了主險重疾發生率,但未對主、附險比例關系進行限制,在組合銷售時可能存在保險產品異化為理財產品的風險隱患。
(三十二)萬能保險產品其萬能賬戶以日為單位進行結算,結算方式不合理,存在噱頭營銷風險。
(三十三)疾病保險產品責任約定可根據指定機構基因檢測結果調節費率水平,不符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要求。
(三十四)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約定猶豫期退保為退還保單賬戶價值,未區分投保人是否選擇在猶豫期內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的不同情況進行約定。
(三十五)保單貸款比例約定不清晰,沒有約定為不超過現金價值80%。
(三十六)保險產品通過調整保險金額等方式變相延長等待期,或通過等待期內發生風險事故不全額退還所交保險費變相懲罰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利益。
(三十七)產品責任設計不合理,疾病保險產品以急性病發生且身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年金保險產品保險責任只有年金選擇權,或要求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后予以給付。
三
產品費率厘定及精算假設
(三十八)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為追求營銷噱頭,在嚴重缺乏經驗數據、定價基礎的情況下,盲目設定高額給付限額,并在短期健康保險中引入“終身給付限額”“連續投保”等長期保險概念,夸大產品功能,擾亂市場秩序。
(三十九)保險產品預定附加費用率或初始費用為零或明顯偏離實際費用水平,產品費率厘定不真實不合理。
(四十)通過現金價值計算、退保率、費用率等精算假設參數調整,異化產品形態,變相突破產品監管規定。
(四十一)醫療保險產品其整體或部分年齡段健康管理服務費用占比過高。
(四十二)長期保險產品交費期設計為2年交,存在假期交風險。
(四十三)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定價未區分社保、非社保。
(四十四)長期保險產品利潤測試投資收益率假設嚴重偏離公司投資能力和市場利率趨勢。
(四十五)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與利潤測試中退保率假設等所反映出的預期存續期不一致。如:公司認定為非中短存續期產品,但利潤測試的退保率假設前5年已超過60%。
(四十六)保險產品費率厘定未考慮等待期因素。
(四十七)精算報告中關于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計提方式與精算規定要求不符。
(四十八)利潤測試只選取單個模型點,未考慮業務結構相關假設的影響。
(四十九)對于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保險產品按其他合理的計算基礎和方法確定保單現金價值的,未在精算報告中明確體現其計算的現金價值不低于精算規定所要求的保單年度末最低現金價值。
(五十)對保險期間一年及以內的保險產品,保單年度中保單最低現金價值低于未經過凈保費。
(五十一)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未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說明保證續保的定價處理方法和責任準備金計算辦法。
(五十二)采用自然保費定價的長期保險產品,未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說明非平準保費責任準備金計算方法。
(五十三)通過設定不合理假設、采用偏離度較大的利潤測試因子來實現利潤測試新業務價值率不為負。
(五十四)萬能型產品未按規定進行賬戶管理、確定結算利率,實際確定的結算利率與賬戶投資情況無關。
(五十五)重疾險產品的參數調整管理辦法中設置調整疾病種類及定義。
(五十六)通過刻意調整投資連結型產品投資安排,使產品投資收益率在一定時間內為固定值,且在銷售宣傳時明示或暗示產品為“保證收益”,誤導消費者,與投資連結型產品投資風險由消費者自行承擔相違背。
(五十七)分紅型產品分紅演示中使用的股東、消費者之間分紅比例,給予消費者的比例高于公司實際分紅中給予消費者的分紅比例,夸大分紅利益,誤導消費者。
(五十八)萬能型產品條款約定只可以躉交,不允許消費者追加保費,與萬能型產品交費靈活的特點相違背。
四
產品報送管理
(五十九)產品備案材料存在漏報、少報,材料相關信息缺失等問題。如:實際報送材料少于清單表中所載材料;部分材料的簽字或用印缺失;變更備案的產品未完整報送其變更項目涉及的全部備案材料;清單表或條款中無產品編碼信息等。
(六十)審批類產品作為備案產品進行報送。
(六十一)費率改革信息表中未提供核心償付能力數據,或未根據產品報送時間,及時更新近五年公司投資收益數據。
(六十二)費率表中費率區分的維度或涵蓋的年齡范圍與產品條款及精算報告中的表述不一致。
(六十三)部分產品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報送產品備案材料。
(六十四)部分保險產品報送的部分材料不屬于產品備案材料范疇。
(六十五)產品備案系統報送產品信息填寫錯誤,如:報送信息中的產品名稱與條款不一致,報送日期與系統上傳日期不一致等。
(六十六)精算報告或其他備案材料中引用已廢止文件。
(六十七)部分公司未嚴格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有關要求,任命不符合資質人員擔任公司法律責任人;法律責任人離職未報告。
(六十八)投資連結型產品備案,未按照規定對投資賬戶設立等事項進行報告。
(六十九)某項產品材料附加于其他材料中,未按要求單獨列報。
(七十)已經變更備案的產品,其變更前的老產品仍未停止使用,或部分公司新開發的產品仍使用已經停售的產品名稱。
(七十一)對已備案滿一年但保單件數和保費規模不達標產品未按規定報送停止使用報告,或停止使用后立即復售。
(七十二)對存量產品清理不及時,對質量效率低,市場認可度、有效性不強的“僵尸”產品清理力度不夠、決心不強。
(七十三)通過業務展期等方式變相銷售已停售保險產品。
記者 仇兆燕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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