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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2020年最后一天,銀保監會通報30家壽險公司:劍指長險短做、噱頭營銷、續保約定不合理等,繼續關注“開門紅”等關鍵節點!
來源:13個精算師
剛剛
銀保監會點名通報
①18家壽險公司11項產品問題
長險短做、噱頭營銷
費率厘定存在較大利率風險等
②17家壽險公司監管報告報送有問題
③“開門紅”在即 銀保監會連發三文,規范市場發展
大家需要關注,見第三部分
★ 通報30家壽險公司 ★
注:上表對于報告報送問題和產品問題都被點名的公司,已經進行了去重處理,故而是30家壽險公司。
2020年,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已經先后3次通報了人身險公司的保險產品問題,1月初,通報了19家險企,7月初,通報了20家險企。參見《剛剛,銀保監會批評20家壽險公司:新華保險銷售誤導問題,引發非正常退保風險!》
此次,正值年末,各家險企在“開門紅”大戰中打的如火如荼之時,銀保監會又通報30家壽險公司的產品和監管報告報送問題。
這是不是有點“敲山震虎”的味道,為什么這么說?
因為,近期銀保監會已經先后下發兩個文件,指導險企“開門紅”展業,此次被通報的17家壽險公司報送的報告問題,就與其中一個文件有關,后面我們細說。
先看一下,這次因11項產品問題,被通報的18家壽險公司!
★ 十一類問題:長險短做 ★
測試收益率過高,與實際不符
1. 信泰人壽、恒大人壽:費率厘定存利率風險,與公司投資能力不符!
此前,人身保險業評估利率專家咨詢委員會曾表示“長期利率走勢與經濟增速相匹配,受生產要素、債務水平、全球市場環境等因素影響,長期利率中樞大概率呈震蕩下行趨勢。”
在這樣的發展背景下,監管也是格外重視保險公司的負債結構,防范利率風險。
此次,信泰人壽和恒大人壽,被通報是因為,有2款兩全保險,利潤測試投資收益率過高,與公司投資能力和市場利率趨勢不符。
關于險企的投資能力,可以用投資收益率做參考,參見《81家壽險公司,投資收益率排行榜!》。
2. 產品設計問題,仍是重點:長險短做、噱頭營銷,都不可以!
一直以來,監管對于壽險產品的“長險短做”問題格外重視,預定退保率畸高、現金價值設計不合理等都曾反復被提及。
此次,又有四家公司被點名,有長險短做問題!
復星保德信、同方全球、華泰人壽,是因為某終身壽險,產品可靈活減保,且無比例限制,存在長險短做風險。
陽光人壽,是因為某終身壽險,產品前五年退保率過高,存在長險短做風險。
此外,中華人壽還被指存在噱頭營銷風險,因某萬能型終身壽險,萬能賬戶以日為單位進行結算,但備案材料中并未說明其具備萬能險按日結算的賬戶管理方式和管理能力。
今年,銀保監會對萬能險的利率格外關注,此前,還因多家壽險公司萬能險利率過高,約談了公司總經理和總精算師。
所以,在這個利率下行的大背景下,險企在產品設計的時候,仍需謹慎。
★ 銀保監會連發三文 ★
“開門紅”在即,加大監管力度
格外需要注意的是,算上今天的通報,近兩月,銀保監會已經就人身險公司產品發展,下發了三個文件。
①10月29日,銀保監會人身險部下發《關于加強規范管理促進人身保險公司年度業務平穩發展的通知》
②12月15日,銀保監會人身險部下發《關于做好2021年滿期給付與退保風險排查和客戶服務工作的通知》
③12月31日,銀保監會人身險部下發《關于近期人身保險產品及監管報告報送有關問題的通報》
1. 防范化解滿期給付與退保風險!
12月15日,為防范化解滿期給付與退保風險,人身險部下文,要求險企重點排查四類業務與產品和三大渠道。
①重點排查的四類業務和產品
5年期以下產品:防范短期內集中退保可能造成的流動性風險。
保單收益可能低于客戶預期的產品:防范因保單收益不及客戶預期可能引發的投訴糾紛風險。
期交產品:篩查有風險的期交產品。
前期可能存在銷售誤導問題的產品:易引發非正常給付和退保風險的產品。
②重點排查的三大渠道
銀郵代理渠道:重點關注三類,存在“信貸捆綁銷售”的網點、存在銷售誤導的網點、已終止代理合作關系的網點。
經代渠道:排查失效保單和退保保單、測算有無套利空間;關注經代公司是否存在經營風險,是否存在銷售誤導行為、整體套利行為;排查由此導致的潛在退保風險。
個險渠道:針對績優業務員的保單、孤兒單,排查失效保單、老年投保人保單;關注由于個險營銷員存在銷售誤導行為或對產品講解不透徹導致的潛在退保風險。
2. 2021年“開門紅”在即,監管要求摒棄“片面追求規模和業績、以高費用換取短期業務發展”!
10月29日,為規范壽險公司2021年的“開門紅”業務發展,人身險部下文,要求險企上報業務計劃,并要求險企摒棄片面追求規模的經營思想!
①摒棄片面追求規模的思想,突出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嚴格規范銷售行為!
摒棄片面追求規模和業績,以高費用換取短期業務發展的經營思路:合理規劃全年發展任務,平衡業務發展節奏,有效防控經營風險,促進人身保險市場平穩健康高質量發展。
突出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功能,不斷優化產品供給:險企應當從消費者的需求出發,以保險基本原理為根本,嚴格按照產品監管制度要求開發設計人身保險產品,滿足消費者真實需求,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嚴格規范銷售行為:險企要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客戶。對于保險產品進行組合銷售的,應根據消費者需求和經濟承受能力合理規劃,明確告知并確保消費者能夠單獨購買任一主險產品。
②對以下六類違法行為,重點查處!
產品錯配、捆綁銷售:承保過程中異化保險產品功能,將不同保險產品功能錯配,進行捆綁銷售。
虛假宣傳、炒停:險企分支機構及銷售從業人員通過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傳播虛假信息進行銷售誤導。
預收保費后不如實告知: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預收保費后不如實告知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及退保損失。
夸大責任和收益:在宣傳、銷售新型產品時,僅按照高、中檔水平演示保單賬戶利益。
此外,還有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之外的利益,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詆毀同業商譽,對同業人員進行“惡意挖角”等。
3. 17家壽險公司,報告報送有問題!
就是上文提到的,要求各壽險公司上報的下年度業務發展計劃,仍有公司報送有問題。
所以,此次被監管點名,具體情況如下:
2020年,壽險業的展業有多難,相信大家都有體會,從行業保費增速看,也是艱難爬坡,預計年末應該在6.7%左右,與以往的高增速相比有很大落差。
參見《2020年的保險業有多難?31家險企董事長變更,行業增資僅163億,罰款較去年翻倍達2.5億,保費增速經歷過山車~》。
所以,從10月開始,已經有不少壽險公司,在加大力度推動“開門紅”,參見《19家壽險公司,連續三年超越市場,且盈利!》。
舉個最明顯的栗子,近期不少重疾險產品又火了,尤其是那些所謂的“爆款”。
然而,不少險企為了業績,在12月初,已經下發通知,凡是12月簽單的重疾產品,起保日期均從2021年1月1日開始。
對于這類問題,為了避免銷售爭議,監管也在文件中,強調對險企預收保費后不如實告知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及退保損失的,要加大處罰力度。
看到這兒,大家應該明白為什么開頭,小編會說有點“敲山震虎”的味道了吧。
★ 兩大關鍵節點 ★
“開門紅”、新政策實施等
1. 監管提示:重疾定義使用需關注的問題!
大家都知道,今年2020版重疾定義已經下發,參見《重磅!新版重疾定義和發生率表今日公布:甲狀腺癌沒剔除,從新舊發生率表對比看價格有望下降!》。
對于新重疾定義使用需要關注的問題,監管也給出了提示,如上圖所示。
小編,主要為大家解釋下第二條,已經報備的防癌險產品等,是可以不采用新定義的,因為其不屬于重大疾病保險產品。
所以,監管強調險企要在使用此類產品時,要和消費者說明清楚,避免出現不同類型產品因定義使用不同,給消費者造成誤解,產生糾紛。
2. 監管持續監測,尤其是“開門紅”等關鍵節點!
此外,銀保監會還在文件中表示,要在行業“開門紅”、新政策實施等關鍵節點,對各公司產品開發、銷售等行為進行持續監測!
堅決打擊保險公司違規開發保險產品、產品炒停、誤導宣傳等行為,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將依法對公司采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并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①持續加強產品管理
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認真落實有關產品監管政策規定,各層級產品管理人員在產品開發報備工作中要切實把好審核關。
總精算師應當落實好產品審核把關的第一責任,通過產品回溯等方式及時發現產品定價、銷售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進行修正完善,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②嚴格落實監管要求
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關于加強規范管理促進人身保險公司年度業務平穩發展的通知》(人身險部函〔2020〕577號)要求,及時全面報送2021年業務發展計劃,信息不全的應及時補報,同時加強業務管理和銷售行為管控,防范誤導風險和激進經營風險,維護穩定經營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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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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