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銀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關于近期人身保險產品及監管報告報送有關問題的通報
人身險部函〔2020〕740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現將近期人身保險產品監管以及監管報告審核中發現的典型問題通報如下,請各公司對照問題認真整改,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
一、產品核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產品設計問題。一是長險短做問題。如,復星保德信、同方全球人壽和華泰人壽報送的某終身壽險,產品可靈活減保,且無比例限制,存在長險短做風險。陽光人壽報送的某終身壽險,產品前五年退保率過高,存在長險短做風險。二是萬能險產品問題。如,中華人壽報送的某萬能型終身壽險,其萬能賬戶以日為單位進行結算,但備案材料中并未說明其具備萬能險按日結算的賬戶管理方式和管理能力,存在噱頭營銷風險。
(二)產品條款表述問題。一是續保約定不合理。如,中韓人壽、和泰人壽、富德生命人壽和中郵人壽報送的某醫療保險,條款約定保證續保期間屆滿時,公司如未收到不續保申請,則視同申請續保,侵害消費者選擇權。太平人壽報送的某意外傷害保險,續保流程不合理,存在誤導風險。二是續保約定不完整。如,交銀康聯人壽和中華人壽報送的某醫療保險,續保申請方式等內容缺失。三是醫療處方審核約定不合理。如,愛心人壽報送的某醫療保險,保險條款中約定處方審核主體為第三方服務商,而非保險機構,未明確列明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審核責任。
(三)產品費率厘定問題。一是產品費率厘定存在較大利率風險。如,信泰人壽和恒大人壽報送的2款兩全保險,利潤測試投資收益率過高,與公司投資能力和市場利率趨勢不符。二是健康保險產品基于基因檢測結果進行區別定價。橫琴人壽報送的某疾病保險,條款約定可根據指定機構基因檢測結果調節費率水平,不符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要求。
(四)其他問題。一是產品報送材料不規范。如,大家養老報送的某醫療保險,精算報告未經總精算師簽字。二是法律責任人任職資質不合規。如,工銀安盛人壽未嚴格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有關要求,任命不符合資質人員擔任公司法律責任人。
二、2021年業務計劃報告報送的問題
根據《關于加強規范管理促進人身保險公司年度業務平穩發展的通知》(人身險部函〔2020〕577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公司結合經營情況,向我部報送了2021年度業務發展計劃。我部進行了全面審核,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一)人保壽險、富德生命人壽等公司未按期提交報告;
(二)中國人壽(38.410, 1.03, 2.76%)、太平洋(4.060, 0.13, 3.31%)人壽、新華人壽、太平人壽、泰康人壽等公司缺少具體費用率水平等詳細內容;
(三)前海人壽、建信人壽、農銀人壽、英大人壽、百年人壽、中郵人壽、中信保誠人壽、友邦人壽、同方全球人壽、中融人壽等公司缺少產品是否為單獨銷售或組合銷售等信息。
我部將結合上述情況,將報送內容不全面、風險指標較高、投訴舉報較多公司列入重點關注范圍,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三、重疾定義使用需關注的問題
近期,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聯合發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202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2020版定義”)。各公司應在使用新定義時關注以下問題:
(一)凡涉及使用新版重疾定義的保險產品,各公司應當在產品報備時在精算報告中明確說明使用的重疾定義與“2020版定義”保持一致;
(二)對于在“2020版定義”發布前已備案的老產品(除重大疾病保險產品外),各公司應當在產品使用時,避免出現不同類型產品因定義使用不同給消費者造成誤解,產生糾紛,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工作要求
(一)持續加強產品管理。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認真落實有關產品監管政策規定,各層級產品管理人員在產品開發報備工作中要切實把好審核關。總精算師應當落實好產品審核把關的第一責任,通過產品回溯等方式及時發現產品定價、銷售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進行修正完善,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落實監管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關于加強規范管理促進人身保險公司年度業務平穩發展的通知》(人身險部函〔2020〕577號)要求,及時全面報送2021年業務發展計劃,信息不全的應及時補報,同時加強業務管理和銷售行為管控,防范誤導風險和激進經營風險,維護穩定經營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下一步,我部將在行業“開門紅”、新政策實施等關鍵節點,對各公司產品開發、銷售等行為進行持續監測,堅決打擊保險公司違規開發保險產品、產品炒停、誤導宣傳等行為,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將依法對公司采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并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人身保險監管部
2020年12月30日
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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