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反洗錢將立新規 銀行理財子公司等納入監管范疇

金融機構反洗錢將立新規 銀行理財子公司等納入監管范疇
2020年12月31日 07:13 上海證券報

  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提高反洗錢監管有效性,提升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水平,人民銀行組織起草了《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修訂草案》),昨日起公開征求意見。

  在銀行、證券、保險、信托、金融資管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基礎上,《修訂草案》將銀行理財子公司、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范疇,進一步擴大了監管范圍。

  人民銀行在對《修訂草案》的說明中表示,近年來,國內外反洗錢形勢不斷變化,國際反洗錢要求不斷趨嚴,監管規則更加強調風險為本,各國反洗錢監管壓力增大,需要進一步梳理明確國內反洗錢監管措施。同時,隨著金融領域不斷創新,出現各類新型金融業態,需要完善反洗錢監管范圍。

  《修訂草案》新增了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相關工作要求。金融機構應建立與洗錢風險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建立洗錢風險自評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錢組織機構和人力資源保障、反洗錢信息系統和技術保障、反洗錢內部檢查和審計要求等;同時對金融機構提出洗錢風險管理要求,強調根據機構、客戶、業務的風險狀況,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和程序。

  人民銀行在說明中闡釋了修改的必要性。2019年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對我國的第四輪評估報告指出我國反洗錢工作存在不足。十九大以來,黨中央和國務院對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預防打擊金融領域違法活動提出更高要求,需要進一步發揮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機制在維護國家安全和金融秩序中的作用。為加強反洗錢監管,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范能力,需要圍繞金融風險防控要求,堅持風險為本反洗錢方法,完善反洗錢監管機制。

  《修訂草案》進一步強調了風險為本監管思路和工作要求,明確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風險評估,并及時、準確了解金融機構風險,要求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實施分類監管。同時,《修訂草案》規范了各類反洗錢監管措施的運用條件,在監管手段方面增加《監管提示函》,強調反洗錢的持續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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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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