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債務危機以來,丹東港集團擁有足夠的凈資產和積極清償了100多億元債務。”3月22日,丹東港集團在京召開債務重組情況媒體溝通會,丹東港集團執行總裁胡鳳浩、黨委書記白北萬、副總裁王新建、于慧春將出席溝通會。胡鳳浩在溝通會上表示,集團有能力也有信心通過自身努力逐步償還全部債務本息,丹東港“又活過來了!”
對于債務危機產生原因,丹東港集團在媒體溝通會上表示,由于2016年輝山乳業債務危機爆發,東北特鋼宣布破產,銀行間協會發布《東北地區投資風險警示》,東北地區企業融資渠道關閉,受上述違約事件溢出效應影響,已經由證監會批準的丹東港發債計劃停擺,導致企業不能以新還舊,資金鏈斷裂。
此外,丹東港按照省政府的遼寧沿海港口布局規劃要求,結合《丹東港總體規劃》、《丹東港大東港區東溝作業四區規劃方案》,本應由政府出資建設的航道、錨地、防波堤、圍海田等基礎公用設施由企業墊資227億元,造成企業的嚴重的債務負擔。詳見(鳳凰網財經此前報道)
對于丹東港業績說明會,3月30日晚間,遼寧丹東市政府通過丹東新聞網發布新聞通稿指出,3月下旬,丹東港集團通過媒體對外發布消息,聲稱該集團在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下,開展大規模圍海造地、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活動,要求丹東市人民政府償還該集團墊付的圍海造地及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227.89億元。對此,丹東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責成有關部門全面深入調查。依據相關部門提供的證據表明:丹東港集團的要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丹東市人民政府沒有償還義務。
新聞通稿指出,據了解,丹東港集團要求償還的227.89億元建設資金,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大東港區區域建設用海規劃范圍內的圍填海施工投資202億元;二是大東港區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25.89億元。相關文件顯示,國家海洋局對大東港港區區域建設用海規劃批復的規劃用海總面積控制在1801公頃以內,其中填海面積控制在1416公頃以內。丹東港集團實際填海1336.25公頃,其中已取得海域使用權26宗,形成土地783.35公頃,透水構造物(碼頭)10.9公頃,均換發了《土地使用權證書》或《不動產證書》,使用權人為丹東港集團(22宗)及其分立重組的丹東港務經營公司(4宗)。這些填海形成的土地全部被丹東港集團用于抵押貸款。
丹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自2011年以來,大東港區圍填海的建設主體是丹東港集團,圍填海的建設行為是企業行為,建設資金是由丹東港集團自身承擔的,丹東市人民政府不承擔丹東港集團圍填海建設資金的責任。丹東港集團是圍填海投資建設的責任主體,也是圍填海造地的不動產權利人、受益人。
對于丹東市人民政府聲明,4月2日,丹東港向鳳凰網財經發來聲明,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填海項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填海造地是政府供地的國有土地來源,應當由最終的土地所有權人丹東市政府組織實施,所需資金應當由政府支出。因此,在土地形成過程中,丹東港作為政府委托的填海工程的施工方,墊付的施工資金202.06億元應由丹東市政府承擔,丹東市政府應作為企業為施工所借貸款項的實際債務人。丹東港代丹東市政府施工進行區域圍填海與丹東港通過法定程序取得單個項目建設用地,并支付海域使用費屬于兩個行為,不能混為一談。
丹東港稱,因上述工程系接受丹東市人民政府委托而進行的,投入資金超過227億元,該委托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當由政府即委托人承擔。為此,2019年3月14日,丹東港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丹東市人民政府、遼寧省自然資源廳合同糾紛一案,要求政府支付委托費用及工程款金額10億元及利息。2019年3月28日,丹東港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丹東市人民政府,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重整申請人對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主張的到期債權本金164.97億元及利息10.91億元為丹東市人民政府應當承擔的債務。目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接收了丹東港提交的起訴書及相應的證據材料,并予以立案登記。
以下為丹東港聲明全文:
關于與丹東市政府債務糾紛及被要求破產重整等相關情況的聲明
近日,關于丹東港與丹東市政府債務糾紛及丹東港被債權人提起破產重整申請等相關消息引起各界廣泛關注,對丹東港目前正在進行的債務重組努力造成了諸多困擾,丹東港為此做如下聲明。
一、關于與丹東市政府債務糾紛的起因、過程和事實
丹東港與丹東市政府的債務糾紛起因、過程和事實如下:
1、自2010年起,丹東港集團按省、市政府規劃批復要求落實港口建設任務,為滿足丹東本地經濟發展和腹地經濟及相關產業的需求,陸續建設了糧食、礦石等泊位共計46個,建設了5-20萬噸級航道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實現了2億噸吞吐量規模。
2、在此期間,國家根據丹東經濟發展需求于2011年12月5日批復了《丹東大東港區區域建設用海總體規劃》,依據中國海監總隊《關于全面加強圍填海造地執法檢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要求,“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經國家批準后,由市、縣政府統一組織整體實施圍填海活動,或委托相關單位整體實施圍填海活動”,丹東市人民政府、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分別下發了《轉發國家海洋局關于丹東大東港區區域建設用海總體規劃批復的通知》,委托丹東港在規劃控制范圍內,加快推進丹東大東港區區域建設用海總體規劃的實施。
截止2015年底,丹東港大東港區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公用基礎設施與港口設施建設同步完成,企業共墊付資金25.89億元;丹東港按照區域用海規劃批復要求完成了規劃范圍內填海施工,形成了陸域面積1416公頃,總投資202.06億元。2016年6月2日,中國海監第三支隊對丹東大東港區區域建設用海總體規劃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結果為區域用海規劃范圍內填海施工已經基本結束,交還省海洋漁業廳和丹東市政府。
3、丹東港取得的土地是單個項目建設用地,而不是整個的區域建設用地,實施的圍填海屬于為丹東市政府代為實施的區域建設用海施工,而不是為單一項目進行的圍填海活動。
根據圍填海施工時生效的《關于加強區域建設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國海發[2006]14號),“區域建設用海是指在同一圍填海形成的區域內建設多個建設項目的用海方式。”區域建設用海規劃應由地方政府制定,是為滿足多個項目的建設用海需要。《國家海洋局關于為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做好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國海發〔2008〕29號)明確規定,“編制區域建設用海規劃時,已確定的項目實際用海面積不得少于規劃面積的50%。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經國家批準后,可以先開展圍填海活動,然后再根據區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實際用海面積,為項目單位辦理海域使用審批手續。”
實際情況確實是“丹東港集團實際填海1336.25公頃,其中已取得海域使用權26宗,形成土地783.35公頃,透水構造物(碼頭)10.9公頃,均換發了《土地使用權證書》或《不動產證書》,使用權人為丹東港集團(22宗)及其分立重組的丹東港務經營公司(4宗)。”但丹東港對上述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均系由于單個港口項目建設需要,并履行了合法出讓手續,向丹東市政府繳納了海域使用費。對于丹東市政府委托圍填海形成的其他宗地,丹東港并不享有相關權利。即丹東港只是經過審批取得了部分項目用地,而非取得了整個區域建設用地。剩余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仍歸屬于丹東市政府,由丹東市政府支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填海項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填海造地是政府供地的國有土地來源,應當由最終的土地所有權人丹東市政府組織實施,所需資金應當由政府支出。因此,在土地形成過程中,丹東港作為政府委托的填海工程的施工方,墊付的施工資金202.06億元應由丹東市政府承擔,丹東市政府應作為企業為施工所借貸款項的實際債務人。丹東港代丹東市政府施工進行區域圍填海與丹東港通過法定程序取得單個項目建設用地,并支付海域使用費屬于兩個行為,不能混為一談。
同時,《港口法》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必要的資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因此,丹東港為大東港區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所墊付的資金25.89億元亦應由丹東市政府承擔。
丹東港就上述墊付款項多次向丹東市政府催收,遲遲未獲清償,是目前丹東港出現債務違約問題的最主要、最根本的成因。
被迫無奈,2019年3月14日,丹東港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丹東市人民政府,要求政府支付委托費用及工程款金額10億元及利息。
二、關于丹東港被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的進展情況
2019年3月20日,丹東港收到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通知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東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東分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東分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丹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丹東港提起了破產重整申請。根據《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相關規定,丹東港于2019年3月26日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請求丹東市中院依據海事案件專屬管轄原則,將本案移送大連海事法院管轄。2019年3月27日,基于丹東港并不滿足破產條件的事實,丹東港向法院提交了《破產重整異議申請書》,并提交了《關于召開破產重整申請審查聽證會的申請書》,要求丹東市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就丹東港破產重整受理問題依法召開聽證會,聽取丹東港陳述意見。目前,上述申請尚待丹東市中院依法裁決。
同時,重整申請人向法院申報的債權中,借款許多直接或者間接用于實施丹東市政府委托的航道、防波堤等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及以填海造地施工。因上述工程系接受丹東市人民政府委托而進行的,投入資金超過227億元,該委托行為的后果應當由政府即委托人承擔。為此,2019年3月14日,丹東港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丹東市人民政府、遼寧省自然資源廳合同糾紛一案,要求政府支付委托費用及工程款金額10億元及利息。2019年3月28日,丹東港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丹東市人民政府,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重整申請人對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主張的到期債權本金164.97億元及利息10.91億元為丹東市人民政府應當承擔的債務。目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接收了丹東港提交的起訴書及相應的證據材料,并予以立案登記。
因為上述案件的審理結果直接決定重整申請人主張到期債權的真實債務人,直接決定到期債權的償還義務主體。即重整申請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東分行等對丹東港的破產重整申請是否應予受理,必須以丹東港訴丹東市人民政府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因此,2019年3月29日,丹東港就破產重整一案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中止審理申請書》,于2019年3月29日向法院提交了《延期裁定申請書》。
三、關于丹東港特殊股權結構的情況說明
為促進丹東港的快速發展,實現丹東港在香港上市的目標,丹東港搭建了紅籌上市架構,吸收了民企、國企、境外投資人等多種所有制類型的股東,形成了混合所有制的股權結構和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互相制約的規范的公司治理架構。
目前,國有資本通過丹東港集團(香港)有限公司持有丹東港20%的權益,美資通過丹東港集團(香港)有限公司持有丹東港44%權益,其他權益人持有另外剩余權益。混合所有制的股權結構,曾為丹東港在資源整合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今,在沒有達到破產要求的情況下,要進行破產重整,外方股東持堅決反對態度,并已通過各種方式向董事會和管理層施壓。
丹東港股權結構具體如下:
1、丹東港為在香港上市,由公司的實際權益人在香港設立了丹東港集團(香港)有限公司,并通過100%持股遼東國企投資有限公司(香港)、日林實業有限公司(香港)、美國紐約港務發展有限公司(香港)、環球港口經營有限公司(香港)持有丹東港的全部權益。其中,日林實業有限公司持有丹東港36%的股份、美國紐約港務發展有限公司(香港)持有丹東港30%的股份、遼東國企投資有限公司(香港)持有丹東港20%的股份、環球港口經營有限公司(香港)持有丹東港14%的股份。
2、丹東港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作為擬在境外上市的主體,成立于2010年8月5日,截至2016年3月9日, 其股東分別為:(1)Venture Logistics Limited,持股比例34.3%(四舍五入,下同);(2)裕點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6%,該公司設立于香港,根據香港公司注冊處出具的《周年申報表》,截至2013年4月30日,王文良先生持有其全部已發行股份;(3)御通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該公司設立于香港,根據香港公司注冊處出具的《周年申報表》,截至2013年7月24日,丹東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持有其全部已發行股份;(4)MEGALIONS TRADE CORPRATION,持股比例4.9%,一家設立于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公司;以及(5)Milko Investment Limited,持股比例4.8%。
3、兩名境內實際權益人為王文良先生及丹東市政府。目前王文良先生已經退出丹東港的經營管理。丹東港目前的法定代表人為黃梅雨先生,公司重大經營決策由董事會決定,并由管理層具體實施。
四、丹東港生產經營狀況已得到基本恢復、向好趨勢明顯
1、債務危機爆發以來,企業采取穩定內部、提高服務質量,積極與客戶溝通、說明情況、來企調研等措施,得到了客戶的理解與支持,進一步與本鋼、通鋼、神華形成更穩固的戰略合作關系;與鞍鋼、吉林建龍、黑龍江西林及周邊電廠保持穩定的合作關系;同時新開拓了吉電股份的白山、吉林電廠、華電股份的鐵嶺電廠等電力企業業務;新增鳳城大洋河流域粗砂采購客戶。雖然丹東港經歷了違約事件最初的震蕩,但目前生產經營狀況已得到基本恢復,向好趨勢明顯。
2、從2018年3月份開始,主營業務逐漸企穩回升,職工隊伍穩定,生產積極性高漲,維穩壓力解除。從下半年開始,港口生產運營恢復常態,全年完成吞吐量1.01億噸,為2017年同期的80%。港口全年收入20億元左右。一年來,已償還相當一部分的銀行欠息、償付公開市場債券本金、經營性債務等,補發工資及支付設備維修等各項費用101億元。
3、2018年除處理負債及經營生產業務外,企業還積極建設發展對生產急需的建設收尾項目,組織港口隊伍收尾投入使用。對未來發展的項目積極推進,如續建冷鏈物流項目、成品油碼頭項目、新建天然氣碼頭項目,其中天然氣碼頭項目已通過交通部、能源局審查,今年上半年啟動建設。積極爭取鐵路支持,與沈陽鐵路局深度管理和業務合作,簽署合作協議,投資近千萬元改造管理系統,擴大了丹東港的貨運接收能力1倍。同時爭取到了鐵路總公司2019年上半年沈丹鐵路擴能改造項目,共投資11億元。
4、根據2018年港口運行趨勢,預計2019年港口可實現全面恢復營業收入,尤其是產銷兩旺的建筑砂石銷售全面啟動,港口主營業務將增長30%,恢復到正常年份的業績水平,吞吐量達到1.3-1.5億噸,港口總收入將達到40—50億元。
5、2018年,根據港口經營狀況,丹東港上調職工工資,平均工資已達到4500元,僅略低于大連、營口港平均工資標準,職工思想穩定,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經過全港范圍征求意見,1.5萬多名職工和30多個基層工會組織,都表達了不希望企業破產,希望債務問題平穩解決的強烈愿望。
丹東港已經多次表達,并再次聲明,愿意在市場化、法治化的框架內,在公正、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下,在保護債權人、職工和公司股東合法權益的基礎上,與相關各方開展對話協商,盡早化解債務問題,助推丹東港和地方經濟的發展。
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日
來源:鳳凰網
責任編輯:李鐵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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