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業銀行星海支行被指違規 老人購買股基浮虧9萬

興業銀行星海支行被指違規 老人購買股基浮虧9萬
2018年01月12日 14:19 新浪財經

【金融曝光臺315特別活動正式啟動】近年來,銀行卡被盜刷、買理財遇飛單的案例屢見不鮮,金融消費者維權舉步維艱,新浪金融曝光臺將履行媒體監督職責,幫助消費者解決金融糾紛。 【在線投訴】

  投訴對象興業銀行大連星海支行

  投訴內容:向沒有風險承受能力的老人銷售高風險基金產品,造成9萬元浮虧

  最新進展

  興業銀行大連分行:

  經核查,當時為李先生提供銷售服務的理財經理已于2016年初離職,我行與其進行電話聯系,了解當時銷售過程。原理財經理表示已不記得該筆業務,但在我行任職期間,銷售代銷類產品時,均會提示客戶產品風險信息,也未曾代替客戶在網銀系統中完成過風險評估問卷。經貴網站協調,我分行已按照相關業務辦理標準將風險評估報告送至李先生手中。

  本事件中我行所代銷的基金——工銀新材料新能源(001158)基金于2015年5月13日起開放申贖,該基金在開放申贖后的一段時間表現較佳,漲勢可觀,于6月2日達到歷史最高凈值1.403,漲幅達40%。后在2015年6月開啟的股市大跌行情中出現大幅下跌,凈值出現虧損。對于投資者所造成的損失,我行深表遺憾,我行也充分理解投資者資金損失后的心情。但股票型基金類產品并非剛性兌付,其主要特性就是產品凈值根據市場行情浮動,客戶自愿購買該產品,享有產品帶來收益的同時,也須承擔相應風險。我行無法滿足客戶提出的賠償訴求。

  雖然對于該類產品,由于客戶可自行通過公開信息查詢基金凈值信息,并無相關規定要求銀行必須主動履行后續基金凈值告知義務,但我行確實在此方面應該進一步提升服務意識,后續過程中,我行將對該類客戶提供更為主動、優質、專業的咨詢服務。同時,我們十分欣慰的是,隨著“雙錄”制度的實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更加健全,這一制度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能十分有效地維護銀行的合法權益,通過此事,我行將更加嚴格地執行“雙錄”制度,避免此類糾紛再次發生。我分行已按照相關業務辦理標準將風險評估報告送至李先生手中。

  投訴入口:黑貓投訴平臺

  近日,新浪金融曝光臺收到了李女士(化名)對興業銀行大連星海支行的投訴。李女士投訴稱,興業銀行大連星海支行工作人員違反銀監會相關法律規定,向沒有風險承受能力的60多歲老父親銷售高風險基金產品,已造成9萬元浮虧,并推諉解決問題。

  誘導老人購買股票型基金浮虧9萬

  家住大連的李女士投訴稱,父親自2007年以來,陸陸續續在興業銀行大連星海支行購買過幾次理財產品,一直感覺良好。2015年4月20日,因為有幾筆理財產品到期,在銀行柜員的推薦下,李女士父親用這筆錢購買了總額30萬理財產品。直到2017年12月底,她父親去銀行辦理其他業務時,順帶查詢了該產品的收益,結果發現浮虧9萬多元。李女士此時才知道父親購買了這款理財產品——“工銀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李女士得知相關情況后,代表父親與星海支行進行了交涉,該支行員工卻對李女士說“老人自己在網上買的,你沒有證據,別再糾結這事了。我們已經接到許多起這樣的投訴了,最后都不了了之了。”

  她向父親詳細了解情況后,還原了當時情形,“2015年4月20日,因為之前購買的理財產品到期,父親去星海支行辦理相關業務,該支行員工遂向他推薦了這款股票型基金,當時該基金還沒上市,在募集階段,柜員說是收益不錯,沒提有虧損風險,也沒有強調該產品系代銷,我父親就買了。”李女士表示,因為父親不會使用網絡,整個購買流程是該支行員工協助的。

  銀行對風險評估報告諱莫如深

  李女士稱,在此后的多次交涉過程中,她要求銀行提供她父親當年購買產品時的風險評估報告,該支行始終以各種理由推諉不予提供。李女士據此認為興業銀行大連星海支行違反銀監會相關法律法規,向其父親銷售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符的高風險股票型基金產品,要求該支行承擔其損失。

  針對李女士的投訴,金融曝光臺致電了興業銀行大連星海支行相關工作人員核實情況,該支行工作人員回電表示需要總部審批才能查看風險評估報告。金融曝光臺隨后向興業銀行客服電話求證,答復稱風險評估報告在支行留存有影印件。截至發稿,李女士仍然未收到銀行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

  近年來,針對銀行理財銷售亂象,銀監會先后出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等法規,均明確要求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或代銷產品時,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同時,要求商業銀行實施錄音錄像,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客戶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商業銀行銷售人員不得違規代替客戶簽署代銷業務相關文件,或者代替客戶進行代銷產品購買等操作、代替客戶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客戶持有代銷產品。

  “賣者有責,買者自負” 銀行不能逃避責任

  日前,北京西城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案件很具有代表性。投資者王某的風險承受能力較差,但銀行工作人員依然向其推薦中高風險的理財產品,結果在兩個多月內,王某虧損了20余萬。因認為銀行存在過錯,王某將銀行起訴至法院索賠。北京西城法院審理后判決銀行承擔八成責任,賠償王某損失16萬余元。

  建立起“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契約精神和投資文化,是金融投資市場走向成熟的標志,這需要監管層、金融機構、消費者共同努力。相對于處于弱勢地位的金融消費者,銀行等金融機構更應該努力踐行“賣者有責”的理念。

  金融曝光臺也在此提醒,金融消費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不能只聽銷售人員的一面之詞,過往業績并不代表未來表現,購買前務必要詳細了解產品的屬性、風險等重要信息。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新浪金融曝光臺將持續跟蹤該事件的進展。

責任編輯:楊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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