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監管新規:部分P2P可轉型助貸 為持牌機構導流

網貸監管新規:部分P2P可轉型助貸 為持牌機構導流
2019年01月21日 13:31 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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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貸監管新規175號文:堅持機構退出為主要工作方向

  重磅:175號文來襲!監管指明部分P2P可轉型助貸,為持牌機構導流

  來源:新流財經

  近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了《關于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范工作的意見》(簡稱:《175號文》)。

  據新流財經獲得的《175號文》顯示,文件對P2P網貸機構進行了具體分類,要求各地摸清轄內P2P網貸機構的基礎上,按照風險狀況進行分類,繪制風險圖譜、明確任務清單。

  具體分類包括:已出險機構和未出險機構。以未出險機構而言,包括僵尸類機構、規模較小的機構、規模較大的機構。

  其中,在未出險、且規模較大機構中,又分為高風險機構和正常機構。

  對于其中的正常機構,《175號文》指出,要堅決清理違法違規業務,不留風險隱患。同時還指出,應積極引導部分機構轉型為網絡小貸公司、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等。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這或許將給有資產端獲取能力的網貸機構提供一種可轉型的方向選擇,而且目前已經有網貸機構在開展此類業務,形成了可觀的存量資產規模。

  對于規模較大的在營高風險機構,則穩妥推動市場出清,努力實現良性退出。其中特別指出:嚴格防范風險向持牌金融機構傳導蔓延,嚴格執行“四不準”要求——

  即金融機構不準通過網貸機構融資、不準為網貸機構提供擔保增信、不準接受網貸機構投資、不準銷售網貸機構產品

  《175號文》就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范工作提出了總體工作要求:

  除部分嚴格合規的在營機構外,其余機構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

  同時,穩妥有序推進風險處置,分類施策、突出重點、精準拆彈,確保行業風險出清過程有序可控,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和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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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賈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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