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濱州:銀行副行長詐騙被判刑14年卻未被收監 法院稱監外執行實屬無奈
來源:開屏動新聞
“德州銀行濱州分行原副行長朱某宇詐騙了1000多萬元后一直逍遙法外,被判決14年徒刑后也一直沒有被收監,我覺得這就是‘紙面服刑’啊。”12月11日,受害人張玉剛告訴開屏新聞記者。而一審法院主審法官表示,朱某宇收監前夕體檢時血壓高達230mmHg,病情達到高危程度,她同情受害人的遭遇,但依據規定只能監外執行。
銀行副行長合同詐騙1097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顯示,時任德州銀行濱州分行副行長的朱某宇,因無法償還個人欠款,在明知自己沒有實際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利用其職務身份找來企業頂名借款。
朱某宇編造借款企業需要貸款周轉資金等理由,以借款企業的名義與被害人王學軍經營的藍色物資公司、被害人張玉剛簽訂借款合同并作為擔保人,于2015年8月至12月分別詐騙藍色物資公司、恒基木業公司900、400萬元,用來償還其個人債務。至2016年7月1日止,仍欠金額1097萬元,后受害人以其涉嫌合同詐騙報警。
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10日一審認定,朱某宇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罰金300萬元,并責令朱某宇退賠被害人1097萬元。
宣判后,朱某宇不服提出上訴。
今年4月15日,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該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以判決結果為終審裁定。
該案受害人張玉剛向開屏新聞記者反映,二審后本應該入獄服刑的朱某宇,卻一直未被收監,而是以“保外就醫”的名義繼續在監獄外生活。在此期間,法院沒有給受害者提供過任何保外就醫的相關材料,也從未主動向受害人說明情況。
現在朱某宇不但未被收監,受害人的血汗錢也難以追回,兩級法院的判決成為“一紙空文”。張玉剛認為,騙取“保外就醫”是朱某宇提前預謀好的,其目的就在于不用坐牢,并逃避債務。
如今,朱某宇的手機號碼已經打不通,張玉剛也難以找到其實際居住地。但張玉剛反映,在其尋找朱某宇時得知,朱某宇在監外執行期間,曾經脫離監管去往外省,因此還被警方拘留過。
對此,開屏新聞記者曾經致電濱州市濱城區司法局及濱城區市中司法所,但電話均無法接通,這一情況未能核實。
主審法官:朱某宇患有嚴重疾病
該案一審法官李玉秋表示,她個人比較同情受害人張玉剛的遭遇,但罪犯朱某宇因血壓高達230mmHg,按照規定確實沒有被收監。
李法官表示,該案在偵查階段,警方就曾試圖將朱某宇關押至看守所,但因病未收押。
該案經一審、二審后,法院已安排其做核酸檢測,在協調看守所收押未果后,還送到臨時拘押場所隔離一個月后準備送往監獄服刑。當所有準備工作都進行完了,送至醫院體檢時朱某宇的血壓已高達230mmHg。
依據醫院的診斷證明、體檢情況、濱州市中院的審查意見,以及朱某宇本人提出的保外就醫申請,法院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
“朱某宇患高血壓,雖經治療但仍達到很高危程度并發臟器受損,依據司法通[2014]112號規定,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相關條款規定,我們只能按照規定對其監外執行。”李法官說。
她同時表示,此前,法院已按規定,將相關情況告知了張玉剛。“情況就是這樣,確實被判了14年,確實沒被關進去。他(張玉剛)覺得朱某宇弄得他‘家破人亡’我們也很同情他,但是沒辦法。”張法官說。
對于朱某宇脫離監管的問題,李法官表示,法院的工作流程已經走完,相關材料已經轉移到司法局,如果朱某宇確實存在脫離監管的情況,當事人應該及時向司法局反映,盡快對朱某宇做出處理。
律師:如有證據證明當事人轉移資產可繼續追繳
對此,云南耀律律師事務所楊柱律師及云南上首律師事務所王洪國律師均對此事發表觀點。對于朱某宇因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但在收監時體檢血壓高達230mmHg,被迫監外執行是否合適的問題,兩位律師表示:朱某宇因為嚴重的身體原因在監獄申請保外就醫后,可以在司法局負責社區矯正部門的監管之下,以“監外執行”的方式服刑14年。
如果按張玉剛所稱,朱某宇曾涉嫌脫離司法機關的監管,那么收監朱某宇的監獄或者社區矯正的部門應對此事負監管責任。
鑒于朱某宇欠款1000余萬元,但名下已無賠償資金,受害者該如何維權的問題,兩位律師表示,受害人想要維權需要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當事人名下資產已經轉移,法院會繼續追繳已轉移的資產。如果確實沒有資產用于償還受害人,可以物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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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譚兆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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