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7億“假理財”震驚金融圈!80后“女行長” 判了!
1980年出生的支行行長,利用“假理財”,累計騙取147名被害人合計27億元!
如此觸目驚心的數字,就是來自2017年轟動一時的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飛單”大案。近日,本案迎來終審判決,該支行原支行長張穎因合同詐騙罪被判無期徒刑。
偽造理財合同和銀行公章、被抓前連夜銷毀證據……更多驚人細節,隨著案件的宣判而一并公開。
“假理財”騙了27億
裁判文書顯示,北京市一中院查明,張穎擔任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行長期間,自2013年以來,以高息為誘餌,誘騙被害人簽訂虛假的理財產品購買或轉讓協議,并將購買或受讓虛假理財產品的錢款轉入其控制的陳某健、王某等個人銀行賬戶,騙取147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7.46億余元。
而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分管個人理財業務的副行長肖野,明知張穎向被害人轉讓的理財產品存在不規范之處,仍幫助張穎向被害人推銷理財產品,違反規定未將客戶資金存入銀行理財金賬戶,并在理財產品轉讓協議上偽造出讓人簽名,加蓋張穎指使航天橋支行員工何某偽造的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儲蓄業務公章,致使客戶資金脫離銀行監管。肖野參與銷售理財轉讓產品 13.8 余億元。
公開資料顯示,張穎生于1980年,名校金融系畢業,2011年加入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在張穎任下,該支行資產規模急劇飆升,私人銀行業務也做得風生水起。
而肖野生于1983年,2006年大學畢業后到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工作,歷任客戶經理、理財經理、理財部門經理、見習行長助理等職務,2014年底起擔任負責個人理財等業務的副行長,直接領導是張穎。
2017年4月13日,時任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被公安機關帶走,客戶由此得知他們此前在該支行購買的保本保息理財產品,系張穎等人偽造。一起涉案金額數十億元的“假理財案”,開始逐漸浮出水面。
為保業績額外“付息”
作為業務明星,張穎是如何一步步走上犯罪的深淵?
她本人供述稱,在2011年擔任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行長后,為提高業績,以支付高于正常存款利率的方式,招攬客戶到航天橋支行存款。高于正常存款利率的部分,其用自己的錢支付。
這種模式持續到2012年6月,終于難以為繼。張穎為了保持業績,其又虛構部分虛假的高息“過橋”業務騙取客戶的錢款使用,從而挪出部分錢款償還之前的高息。
這些高息數額巨大。以定存貼息為例,這是指銀行在客戶存款利息之外,額外返給客戶一定比例的好處費。判決書中的證人證言顯示,某一家公司在航天橋支行共存款七八十億元,獲得貼息兩億余元。
張穎的資金虧空由此越來越大。“總的資金虧空有十幾或幾十億元,自己沒有數的概念。”她到案后表示。
出售兩類虛假理財產品
裁判文書顯示,本案中,張穎制造的虛假理財共有兩大類。
其中一類,是虛構期限為一年半至三年,年化收益率高達15%至40%的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這類理財產品針對張穎少數的早期客戶,這些客戶資金規模較大。
另一類,則是虛構年化收益率為4.5%左右的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張穎謊稱該類理財產品的原持有人在理財產品存續期內(一般為一年)因故轉讓理財產品,受讓人受讓這類理財產品后,能夠享有產品存續期內的全部收益,而不論轉讓交易在存續期內何時發生。
對于第一類理財產品,張穎與被害人簽訂理財產品協議書,偽造理財產品協議書的甲方為民生銀行總行,經辦行為航天橋支行,并加蓋航天橋支行儲蓄業務公章,為騙取被害人信任,張穎還與被害人簽署或出具偽造的投資金額轉賬證明書、理財產品特殊事項交易確認書等。
此外,張穎還向被害人出具書面說明承諾被害人的投資本金劃轉至民生銀行結構性理財賬號保管,實際上卻誘騙被害人將資金轉入其個人控制的陳某健等9人的銀行賬戶。
對于第二類理財產品,張穎謊稱陳某健等9人是理財產品的原持有人,冒用陳某健等9人的名義與被害人簽訂偽造的理財產品轉讓協議,陳某健等人簽名由張穎或其他人員代簽。
張穎與被害人簽訂理財產品協議書,偽造理財產品協議書的甲方為民生銀行總行,經辦行為民生銀行北京管理部或北京分行,加蓋偽造的航天橋支行儲蓄業務公章。張穎還以民生銀行總行的名義與被害人簽訂交易資金監管協議,謊稱在理財產品到期前由民生銀行總行對理財產品原持有人接收轉讓資金的賬戶進行凍結,并加蓋偽造的公章。
銀行柜臺上演驚天騙局
在具體操作中,張穎為了造假可謂“不遺余力”,部分騙局就發生在銀行柜臺。
張穎供述稱,一開始,她是銷售“結構性存款”理財產品并承諾高息。銷售這種虛假理財產品時,她先到柜臺告訴柜員王某紅,待會有客戶要到王某紅的柜臺做轉賬業務,但收款人不想讓轉款人知道收款人的情況,所以讓王某紅把轉賬回單收著不給轉款人,而交給張穎自己,張穎再跟客戶解釋。
囑咐好王某紅后,張穎再與客戶簽合同,并帶客戶到指定的柜臺辦理付款業務。她讓客戶輸入密碼,柜員轉賬,對于客戶而言,“理財產品”即購買完成,但實際上,這些錢款轉至張穎本人控制的陳某健等人賬戶。
柜員王某紅的證言顯示,2015年底或2016年初,張穎讓其拿著儲蓄業務公章到她辦公室蓋一個理財協議,該協議不同于民生銀行正規A3紙大小的理財協議,是A4紙打印的。張穎還交代,客戶到柜臺辦理業務時,將客戶銀行卡里的錢轉到張穎提供的陳某健等人的民生銀行賬戶。
證言顯示,張穎交代王某紅,不要當著客戶的面打印銀行業務回單,更不要讓客戶簽字,等客戶走之后,其再把回單打出來,兩聯都交給張穎,由她簽客戶的名字,并將其中的一聯留銀行存檔。
被害人方某表示,自己是在張穎辦公室或貴賓理財區簽訂張穎推薦的理財產品相關協議,由張穎帶其到柜臺辦理付款手續。2017年4月18日,方某到航天橋支行柜臺查詢,發現張穎向其推薦的理財產品不存在。銀行卡的流水顯示,自己購買理財產品的資金實際上都轉給了一個叫“陳某健”的人。
偽造銀行儲蓄業務公章
除此之外,為了讓騙局繼續下去,張穎伙同他人私刻了銀行業務公章,而且支行副行長肖野也卷入其中。
張穎供述,2015年,航天橋支行有個針對資產過千萬元客戶的“鯨鉆高爾夫俱樂部”,為了留住這些客戶,張穎又編造新的虛假理財產品。
張穎告訴主管俱樂部的副行長肖野,她有購買了這種理財產品的大客戶急于贖回未到期的產品,俱樂部愿意接手該產品的客戶能夠享有產品原購買人的年盈利。因為這個大客戶不愿讓人知道自己的真實信息,所以會以其他人的名義簽訂理財產品轉讓協議并收取產品轉讓費。
張穎供述,肖野和理財經理就當成真的理財產品向客戶推廣。轉讓協議等文本是肖野找來的,開始時,是張穎自己在協議上簽轉出人的名字,后來“冒名簽字簽煩了,就讓肖野看著簽”。
張穎用陳某健等人的名義與客戶簽訂假的理財產品轉讓協議,受讓產品的客戶直接將資金匯入自己掌控的陳某健等人名下的民生銀行卡。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9月前,張穎會在協議上提前加蓋好航天橋支行的業務章。2016年9月后,航天橋支行按照總行的要求安裝了印控機,蓋章要通過網上的審批手續,張穎無權使用儲蓄業務章,就讓航天橋支行辦公室主任何某刻了枚假的儲蓄業務章,其他人要在協議上加蓋假的業務章,向張穎請示后到何某那里蓋章。
經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證明,本案中起獲的“中國民生銀行北京航天橋支行儲蓄業務公章(1)”系偽造。
被抓前連夜安排銷毀資料
2017年4月12日,張穎被民生銀行北京分行約談調查,就在當晚,她和肖野指示員工連夜銷毀資料證據。
裁判文書顯示,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行政人員何某瓊的證人證言稱,2017年4月12日,多名客戶到航天橋支行要求核實理財產品的真偽。當天,肖野讓其下班后不要走,一起留在支行等待張穎的指示。
肖野于當晚20時左右前往分行,臨走時,他安排何某瓊和高燕留在支行,看張穎有無其它吩咐。
當晚21、22時,張穎微信告訴何某瓊總行要到支行檢查,讓其把張穎電腦桌面上名為“對賬單”的文件夾刪除,并把張穎辦公室抽屜里的文件拉走。“張穎說這些材料都不能讓總行知道。”何某瓊按照張穎的指示將相關文件永久性刪除。
約22時,肖野發微信讓何某瓊將肖野辦公室的電腦D盤格式化,把肖野保險柜和抽屜里的理財合同拉走,把李亞慧用過的幾臺電腦中涉及“結構性理財”的文件全刪除。
次日,在分行的反復追問下,此前被帶走的合同、公章等才被重新交回。
而在2017年4月13日16時許,在公安機關將張穎帶走前,她還用通訊軟件與何某溝通,讓何某轉告聯系相關人員,并特意囑咐發完信息就刪除。
張穎一審被判無期
張穎供述,對于虛假理財產品購買人轉入其控制的陳某健等人民生銀行卡的錢款,她支付給為自己介紹個人客戶定期存款和企業定期存款趙某好處費7、8億元,趙某介紹來的客戶存款共計100余億元。
此外,張穎還用控制的個人銀行卡內的2、3億元購買房產,以其母親、朋友、朋友母親的名義持有這些房產,這些房產有的辦了房本,有的只簽了合同。她還花費幾億元購買了大量的手串、珠寶、玉石、手表等物品,并購買了寶馬X5、MINI、特斯拉等轎車。
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張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被告人肖野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審認為,張穎、肖野所犯合同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均應予懲處。被告人張穎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肖野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支行副行長二審改判九年
一審判決后,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訴,張穎、肖野均提出上訴。北京市高院進行了二審審理。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為,建議二審法院對于上訴人肖野以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依法予以改判;對于上訴人張穎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穎的上訴理由為:1、其構成職務侵占罪;2、其屬于自首;3、一審未考慮其他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導致量刑畸重。
肖野的上訴理由為:1、一審判決改變指控罪名屬于程序違法;2、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共犯,僅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
北京市高院認為,綜合全案證據,尤其是考慮到張穎及肖野的供述和辯解,不能排除肖野始終信賴張穎基于自身職務組織銷售理財產品轉讓,無法確認肖野能夠認識到涉案理財產品轉讓就是虛假的,無法證明其具有幫助張穎詐騙客戶資金并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認定肖野構成張穎合同詐騙罪共犯的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且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一審判決確有錯誤。
二審法院認為,張穎與肖野分別作為航天橋支行的行長、副行長在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范圍內已經成立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張穎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并不影響將肖野的上述違規幫助行為獨立評價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最終,二審法院認定肖野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而張穎的上訴理由未被采納,刑期和罪名維持不變。
銀行已代為賠付絕大部分被害人損失
裁判文書顯示,案發后,部分涉案款物已被凍結、扣押或查封。民生銀行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間,代為賠付絕大部分被害人的損失。
案發后,民生銀行北京分行也吃到了千萬級別的罰單。
2017年11月21日,北京銀監局于對民生銀行北京分行作出處罰決定。《北京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民生銀行北京分行下轄航天橋支行涉案人員銷售虛構理財產品以及北京分行內控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監管部門責令中國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改正,并給予合計27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同時,北京銀監局對張穎給予取消終身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對肖野、何某分別給予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其余涉事責任人,也分別被予以處罰。
責任編輯:陳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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