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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考試“掛科”、工作經歷不符、身兼他職……年內多位金融高管任職資格被否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記者 李玉雯 每經編輯 廖丹
看似光鮮亮麗的金融行業,背后的晉升之路也是關卡重重。日前,陜西銀保監局作出一則行政批復,不予核準侯某軍長安銀行銅川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原因在于其不符合銀保監會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規定等相關要求。
實際上,金融行業高管任職資格被否并不鮮見。《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行政批復發現,今年以來,包括銀行、信托、保險多家機構在內,共計16名人員高管、董事或部門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沒有通過監管核準(以行政批復公布時間為準)。而被否的原因則是多種多樣,例如高管任職考試未能通過、不符合履職回避規定、工作經歷不相符、有故意犯罪記錄、身兼他職而存在履職精力被分散情形等。
不符合履職回避工作規定,分行行長任職資格被否
據陜西銀保監局批復,經審核,擬任人侯某軍不符合《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九)條關鍵人員和重要崗位員工輪崗要求,以及《陜西銀保監局轉發<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關于“轄內法人城商行員工原則上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規定。
同時,陜西銀保監局指出,侯某軍不符合《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七十九條(七)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的任職資格條件,故不予核準其長安銀行銅川分行行長任職資格。
據悉,上述指導意見系銀保監會去年12月25日下發,其中“關鍵人員和重要崗位員工輪崗要求”指出,銀行保險機構應結合自身行業、所處地域的特點,加強重要崗位管控,建立關鍵人員和重要崗位員工輪崗制度,對于在業務運營、內控管理和風險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各級管理層成員、內設部門負責人和重點業務崗位員工,應明確輪崗期限、輪崗方式等要求,嚴格實行輪崗。
其中,輪崗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7年;全國性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原則上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省級和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確有特殊情況的,可申請豁免,但應按規定履行有關審批和公示程序。
金融高管任職資格“花式”被否
實際上,類似的金融高管任職資格被否并不鮮見。《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銀保監會網站披露的行政批復發現,今年以來,銀保監會公布多份不予核準任職資格的批復,包括銀行、信托、保險多家機構在內,共計16名人員高管、董事或部門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沒有通過監管核準。被否的原因多種多樣,除了上述“不符合履職回避工作規定”這一原因,“考試不合格”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上述16名擬任者中有7人是因此遭到否決。
例如,1月3日(批復公布時間,下同),兩份酒泉銀保監分局公布的行政批復顯示,不予核準烏某岱農業銀行肅北支行行長任職資格,不予李某萍浦發銀行敦煌支行行長任職資格,原因均在于擬任者“參加甘肅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考試成績不合格”,且之后的補考也未能通過。
1月7日,山西銀保監局發布不予核準郁某擬任建行陽曲支行行長任職資格的批復,也是由于其未能通過高管任職考試。
需要注意的是,過往的污點也會影響到個人的職業發展。例如,1月7日,丹東銀保監分局發布批復,不予核準王某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遼寧省東港市支行行長任職資格,原因在于其有故意犯罪記錄。《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擬任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不得擔任中資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在任職資格申請過程中若有隱瞞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情形,同樣會被監管否決。例如,由于工作經歷與其實際情況不符,蘇州銀保監分局不予核準孫某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經理任職資格,并在1年內不再受理對孫某的任職資格申請。
另外,記者注意到,擔任金融行業高管需要保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例如,1月20日,由內蒙古銀保監局作出的一份行政批復中提及,趙某堂自2019年11月至今,任華宸未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存在明顯分散其在華宸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履職時間和精力的情形。故不予核準其華宸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任職資格。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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