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前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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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1日 18:34 新浪財經 | |||||||||
新浪財經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布2005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以下為該報告前言部分。 前言
2004年我國對外貿易持續增長,據海關統計,2004年我國進出口總值首次突破1萬億美元,達11547.4億美元,同比增長35.7%;其中,出口5933.6億美元,增長35.4%,進口5613.8億美元,增長36.0%;進出口順差319.8億美元,增長25.6%。貿易總額世界排名升至第三位。 隨著我國企業更加廣泛、深入地參與國際競爭,我國對外投資顯著增長。2004年我國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總額為36.2億美元,同比增長27%。截至2004年底,我國累計對外直接投資總額近370億美元。2004年,我國對外勞務合作完成營業額37.5億美元,同比增長13%;新簽合同額35億美元,同比增長13%;派出各類勞務人員24.8萬人,同比增長18%。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高速增長和對外投資步伐加快,一些貿易伙伴頻繁地對我國設置各種貿易和投資壁壘,保護其國內產業和市場。根據WTO統計,2004年,共有16個國家和地區對中國發起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特保調查57起,涉案金額共12.6億美元,為全球之最;自1995年WTO成立至2004年上半年,WTO成員方反傾銷立案共2537起,其中涉及中國產品的調查有356起,占總數的1/7左右。此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知識產權壁壘等在一些貿易伙伴對我國貿易政策中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提升。這表明,我國已進入貿易摩擦高發期,在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我國企業將面對日趨嚴峻的國際貿易和投資環境。 為幫助我國企業、相關機構和組織更好地了解、掌握我國主要貿易伙伴的貿易和投資政策、制度及具體做法,熟悉國際市場競爭環境,以利于平等地參與國際競爭,同時,依據WTO有關規則的精神,為維護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貿易投資環境,表達中國政府、企業、行業中介組織等對國際貿易和投資環境的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依據《對外貿易法》和《貨物進出口條例》的有關規定,自2003年起發布年度《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 商務部現發布《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2005》(以下簡稱《報告》)。 一、關于《報告》所列貿易伙伴國 根據企業和相關政府部門反映的信息,同時參考中國海關2004年度貿易統計,我們在《報告》中著重介紹和評估了中國22個貿易伙伴的貿易投資環境。 這22個貿易伙伴是:埃及、南非、尼日利亞、沙特阿拉伯、土耳其、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越南、印度、韓國、日本、俄羅斯、歐盟、加拿大、美國、墨西哥、巴西、阿根廷、澳大利亞和新西蘭。2004年我國對上述貿易伙伴的出口額約占我國出口總額的68%。 我們將在今后逐步增加對其他貿易伙伴貿易投資環境的介紹,以便更加全面、客觀地反映我國貿易和投資所面臨的外部環境。 二、關于《報告》的信息來源與內容 中央政府相關部門、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我國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有關企業及行業中介組織等,為本《報告》的編纂工作提供了大量翔實的信息。 但本《報告》中企業及有關行業中介組織所反映的意見并不必然代表政府部門在相關問題上的立場。 《報告》對所列貿易伙伴貿易投資環境的描述和評估包括:雙邊經濟貿易發展概況、貿易投資管理制度概述和貿易和投資壁壘三個部分。 受信息收集及技術分析手段所限,本《報告》僅對部分壁壘措施對我國對外貿易和投資的負面影響進行了評估,未對這些措施造成我國企業喪失潛在貿易和投資機會所產生的損失進行測算。 三、關于貿易壁壘、投資壁壘的界定及歸類 (一)貿易壁壘 1.貿易壁壘的界定 根據商務部2005年2月發布的《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外國(地區)政府采取或者支持的措施或者做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貿易壁壘: (1)違反該國(地區)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或者未能履行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規定的義務; (2)造成下列負面貿易影響之一: 對我國產品或者服務進入該國(地區)市場或者第三國(地區)市場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礙或者限制; 對我國產品或者服務在該國(地區)市場或者第三國(地區)市場的競爭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 對該國(地區)或者第三國(地區)的產品或者服務向我國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礙或者限制。 2.貿易壁壘的歸類 鑒于我國的主要貿易伙伴多為WTO成員,本《報告》參照WTO規則界定貿易壁壘。在貿易伙伴為非WTO成員或所涉問題WTO沒有相應規則的情況下,本《報告》依據有關的雙邊或多邊協定,并參考國際通行的貿易規則界定貿易壁壘。 《報告》將貿易壁壘分為如下14個類別: (1)關稅及關稅管理措施,如關稅高峰、關稅配額管理中的不合理做法; (2)進口限制,如不合理的進口禁令、進口許可; (3)通關環節壁壘,如通關方面的各種程序性障礙、不合理的進口稅費; (4)對進口產品征收歧視性的國內稅費; (5)技術性貿易壁壘,如對進口產品適用不合理的技術法規、標準,設置復雜的認證、認可程序; (6)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如對進口產品設置苛刻且不合理的檢疫標準和檢疫程序; (7)貿易救濟措施,如對進口產品不公正地實施反傾銷措施,貿易救濟調查程序不透明,特別是針對中國出口產品濫用所謂“非市場經濟”方法; (8)政府采購,如政府采購缺乏透明度、違反最惠國待遇; (9)出口限制措施,如通過本國國內立法上的治外法權條款限制或阻礙其他國家與第三國的貿易,或以所謂安全為由實施不合理的出口管制; (10)補貼,如違反WTO規則實施具有刺激出口作用的補貼; (11)服務貿易壁壘,如在服務貿易準入方面設置不合理的限制; (12)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即對進口產品的知識產權缺乏有效保護; (13)不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即以知識產權保護為名,對國外產品的進口設置障礙; (14)其他壁壘,即難以歸入以上各類的具有貿易扭曲效果的措施或做法。 (二)投資壁壘 1.投資壁壘的界定 本《報告》參照WTO規則和有關的多、雙邊協定對投資壁壘進行界定。外國(或地區)政府實施或支持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資壁壘: (1)違反該國(或地區)與我國共同參加的與投資有關的多邊條約或與我國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或未履行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多邊投資條約或與我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規定義務; (2)對來自于我國的投資進入或退出該國(或地區)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礙或限制; (3)對我國在該國投資所設經營實體的經營活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損害。 2.投資壁壘的歸類 《報告》將投資壁壘分為以下三類: (1)投資準入壁壘,如不合理地限制外國投資的進入,WTO成員未按照其承諾向外國投資開放某些特定領域; (2)投資經營壁壘,如從產、供、銷、人、財、物等多個方面,對外資企業的經營活動設置不合理限制; (3)投資退出壁壘,如限制外國投資退出或外資企業經營利潤離境。 此外,WTO《服務貿易總協定》將“商業存在”規定為服務貿易的一種方式。 在實踐中,“商業存在”需要以投資的形式實現提供服務。因此,針對“商業存在”設置的某些投資限制,既可歸于服務貿易壁壘,亦可視為投資壁壘。為保證本《報告》對壁壘的歸類與WTO相關規則的一致性,我們將涉及“商業存在”的投資限制歸于服務貿易壁壘。 (三)本《報告》僅就已獲得的信息進行評述,并不必然表明所列貿易伙伴不存在未提及的其他類別的貿易壁壘或投資壁壘。 四、其他 中國政府一貫尊重和維護WTO所倡導的貿易和投資體制,愿意本著友好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與WTO各成員方以及其他各方發展經貿關系。我們主張通過多雙邊磋商和對話,與各有關方解決經貿關系中存在的問題和共同關心的問題,共同創造和維護公平、公正的國際貿易投資環境和國際經濟秩序。 本《報告》以中文發布,英文僅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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