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菲律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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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1日 18:43 新浪財經 | |||||||||
新浪財經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布2005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以下為該報告菲律賓部分。 一、雙邊貿易投資概況 據中國海關統計,2004年中國和菲律賓雙邊貿易投資總額為133.3億美元,同比增長4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4年,中國公司在菲律賓完成承包工程營業額1.3億美元,新簽合同額2.5億美元;完成勞務合作營業額142萬美元,新簽合同額2萬美元;完成對外設計咨詢營業額24萬美元,新簽合同額57萬美元。 2004年,經中國商務部批準或備案,中國在菲律賓設立非金融類中資企業3家,中方協議投資額54萬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國在菲律賓累計投資設立非金融類中資企業43家,中方協議投資總額1695萬美元。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4年,菲律賓對華中國投資項目241個,合同金額6.8億美元,實際使用金額2.3億美元。 二、貿易投資管理體制概述 (一)貿易投資法律體系 目前,菲律賓與涉及貿易和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煙草法》、《零售法》、《交易法》、《出口發展法》、《電子商務法》、《食品醫藥法》、《保障措施法》、《價格法》、《反傾銷法》、《反補貼法》、《海關法》、《消費者保護法》、《綜合投資法典》、《外國投資法》、《經濟特區法》、《采礦法》、《鋼鐵法》、《建設-營運-轉讓法》、《投資租賃法》等。 (二)貿易管理制度 1.進口管理制度 菲律賓原則上允許所有產品進口,但對與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國際義務、開發問題以及國內工業合理化等有關的特定產品,實行進口限制。 菲律賓將進口產品分為3類:自由進口產品、限制進口產品和禁止進口產品。自由進口產品不必經有關政府部門事先批準。限制進口產品有130多種,約占進口產品的4%,主要是農產品,須取得有關菲政府部門核發的進口許可證。禁止進口產品主要包括:槍支彈藥、全部或部分有由金、銀或其他貴重金屬或其合金制成的物品、合成鹽或成品鹽以及菲律賓有關法律規定禁止進口的其他物品和配件等。 2.出口管理制度 菲律賓政府實行出口鼓勵政策,對出口導向型企業給予優惠政策。 出口鼓勵政策包括簡化出口手續和免于征收出口附加稅。菲律賓還對建立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和各種類型的工業園區,給予原材料、關稅等方面的鼓勵措施。 菲律賓菲政府鼓勵出口創匯,除因國家利益和法律規定而限制出口的某些商品外,絕大多數商品不受限制,自由出口。另外,為了限制不公平競爭,菲律賓有反傾銷和反補貼稅評估規定。 (三)投資管理制度 菲律賓政府每年公布旨在鼓勵國內外投資的“投資優先計劃”,并以特殊的優惠待遇,單獨管理各類經濟區、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的國內外投資。此外,菲政府還有禁止外資進入或限定外資比例的行業清單。 外國企業在菲投資,原則上分為申請優惠待遇和不申請優惠待遇兩大類,前者允許準入的領域幾乎涵蓋了菲所有行業;后者準入的領域則比較有限。 (四)貿易投資管理部門 菲律賓貿工部是菲律賓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工商業發展、對外貿易和利用外資的主要政府部門,其主要職能包括:以中小企業部門為中心,促進和發展商業、降低商業成本、貿易促進、投資促進、提供培訓服務、提供權益保護、負責有關業務的許可和登記注冊等。 菲律賓貿工部下設投資署負責外資管理。 菲律賓財政部下設的關稅局負責執行關稅法律并控制貨物進出口。 菲律賓經濟區管理總局按單獨關稅區對經濟區實施管理和經營。 三、貿易壁壘 (一)關稅及關稅管理措施 菲律賓對整車類的汽車和摩托車征收30%的關稅,且根據2003年10月頒布的241號行政令將這一關稅水平的有效期延長到2007年。菲律賓政府已在事實上否定了其關于在2004年將關稅降至5%的承諾。中方對此表示關注,敦促菲方為推動貿易自由化做出積極反應。 1.關稅升級 2003年10月和12月,菲律賓分別對1000多種產品提高稅率,包括化學肥料、水泥、服裝、鞋類及原材料,將原先3%~10%的稅率提高到5%~20%之間。同年,菲律賓將進口糖類產品的關稅從65%提高至80%。這些措施嚴重影響了相關進口產品在當地市場的競爭力。 2.關稅配額 菲律賓對部分產品設有實施進口數量限制,或關稅配額限制。對四位稅目中15類商品按最低進口量和稅率配額加以限制。受關稅配額管理的農產品主要包括:谷物、牲畜及其肉制品、糖、土豆、洋蔥、大蒜、咖啡、煙草、玉米等。 (二)進口限制 菲律賓對汽車、拖拉機、小汽車、柴油機、汽油機、摩托車、耐用消費品、新聞出版和印刷設備、水泥、與健康和公共安全有關的產品、 新鮮水果和蔬菜、活牲畜、肉及肉類制品實施進口許可。 菲律賓農業部還使用動物檢疫證書和進口檢驗來限制禽肉進口,且動物檢疫證書只發放給最低量進口配額證書的持有者。由于一些產品的最低進口量在逐漸增加,導致許可證的發放常常具有不可預測性,這使得一些進口商不愿意申請進口許可證。這種做法對中國相關產品的進入造成了阻礙。 目前,菲律賓仍對大米實行配額限制,2004年進口配額為22.4萬噸。WTO成員正就菲律賓大米配額問題進行磋商,中方對此表示深切關注。 (三)通關環節壁壘 菲律賓菲政府規定,所有的進口商或他們的其代理商均需向菲海關署提交進口聲明,海關署通過識別系統把裝船分為低風險(綠色通道)、中風險(黃色通道)或高風險(紅色通道)。對黃色通道的裝船,菲海關署要求對裝船單據實施審核;對紅色通道裝船,在單據審核的同時,需在港口進行實際檢驗;菲海關程序操作隨意、費用較高,且經常拖延。 (四)對進口產品征收歧視性稅費 菲律賓對國產和進口烈性酒采用不同的稅率標準。對于采用當地原料制作生產的烈性酒,菲政府僅征收每公升8.96比索的消費稅;對于基本上采用進口原料生產的烈性酒,根據每瓶750毫升的零售價征收每公升84~336比索不等的消費稅。對于基本上采用進口原料生產的低度酒,酒精濃度等于或低于14%的,每公升征收13.44比索的消費稅,酒精濃度高于14%低于25%的,每公升收26.88比索的消費稅;酒精濃度高于25%的則按烈性酒征收消費稅。 (五)技術性貿易壁壘 2004年2月,菲律賓開始實施關于關于玉米粒的標準。該標準適用于人類食品或動物飼料的、用包裹包裝或散裝直接銷售給使用者的玉米粒。該標準對整粒臼齒形(頂陷)玉米粒、硬質玉米粒、粘性/蠟質玉米及其雜交品種作出了規定。中方密切關注上述標準的實施。 菲律賓政府要求化妝品、醫療器械、照明器材、電線、電纜、水泥、輪胎、衛生器具、家用電器等75種商品原產地檢驗標準與菲律賓國內標準相一致。對于進口紡織品、衣料、亞麻制品和衣物配件要求強制貼標簽。中方對于上述標準與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一致性表示關注。 (六)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菲律賓規定,進口植物產品必須事先獲得菲律賓農業部核發的植物檢疫進口許可證。 菲政府規定,經菲農業部授權的外國肉類屠宰廠可向菲出口肉類和家禽,向菲律賓出口的肉類產品必須出具由出口國動物檢疫部門簽發的國際動物檢疫證書,在菲農業部注冊并取得合格資質的進口商才可進口肉類和家禽產品。相關產品在發往菲律賓前,必須事先獲得菲律賓動物檢疫局核發的動物檢疫進口許可證;通關時須經菲動物檢疫局檢疫并獲得進口許可后,海關才予以放行。海關放行后的48小時內,菲當局有權對任何船運肉類和家禽產品進行抽檢。中方敦促菲方提高執行該規定的透明度,促進正常貿易。 菲律賓對自中國向菲進口的雜交水稻種子,制定了嚴格的入關植物檢疫標準,規定在簽發進口許可和實際進口之前,出口商要通過中國國家質檢總局安排菲律賓檢疫官員到原產地進行先期澄清工作,種子須不含雜草和其他摻雜物。須由中國國家種子健康證明機構簽發證明,同時附中國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植物衛生證書以及中國國家種子健康機構出具的雜草分析證書。產品抵達菲律賓后須經菲律賓植物檢疫部門檢查,如果發現異常,該批貨將以適當措施進行處理。中方認為菲方對雜交水稻種子實施的的復雜繁瑣的檢驗程序,對中菲正常貿易造成了阻礙。中方建議菲有關部門在相關檢驗標準基礎上,對繁瑣的程序進行適當修改。 2005年1月起,菲律賓部分執行《國際貿易中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指南》,自2005年6月4日起,菲律賓將全面執行該標準。根據這一標準,所有進入菲律賓的木質包裝材料均應按該規定進行處理并加貼標識。中方將關注該標準的實施。 (七)貿易救濟措施 截至2004年底,菲律賓共對中國產品發起了7起貿易救濟措施。其中,4起反傾銷措施,3起保障措施。 2004年4月,菲律賓關稅委員會公布對原產于中國的進口印花玻璃、浮法玻璃及玻璃鏡的產業損害調查報告,決定實施保障措施。同月,菲律賓決定對原產于中國的進口三聚磷酸鈉的反傾銷措施延長3年。2004年10月,菲律賓對原產于中國的進口洋蔥采取特別保障措施。 2004年11月,菲律賓決定將繼續對進口瓷磚實行為期3年的保障措施。中方關注菲方采取的貿易救濟措施對中國涉案產品出口造成的影響。 (八)政府采購 菲律賓政府規定,政府機構、屬于政府或受政府控制的公司進行政府采購時,如采購總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被采購方必須進行回購。 菲律賓規定,外國供應商在供貨時有義務回購價值在其出口總價值一半以上的貨物,否則將被罰款。 2003年1月的菲律賓《政府采購法》仍然對那些國產物品和原料給予優惠。菲籍人必須在水、電、電信、運輸等公共品的基礎設施工程企 業中控股60%。這些規定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外資企業構成歧視,中方對此密切關注。 (九)出口補貼 2003年11月,菲律賓開始實施國產成品車出口促進計劃。該計劃規定,出口國產成品車的生產商,在第1、2年,每出口1輛可得400美元的 補貼,第3年為300美元,第5年為100美元。出口補貼增強了菲產品的競爭力,中方對其出口補貼政策與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的 一致性表示關注。 (十)服務貿易壁壘 1、銀行 菲律賓只允許10家外國銀行以全資附屬分行的形式設立分行。每家外國銀行的分行限定為6個,1948年前已在菲律賓經營的4家外國銀行每 家可各再設立6個分行。 菲律賓法律規定:在菲律賓注冊的銀行資產總和的70%及資本金總和的50%應由菲律賓本地銀行控制,外資銀行分行從其總行及同業拆入資 金與存放、拆放總行及同業的資金凈額不能超過永久性資本金的4倍。 2、保險 菲律賓不允許外資保險公司承保以政府資金為來源的工程,并在1994年將這一政策擴展至公用和私營的建設-營運-轉讓工程。 3、證券和其他金融服務 菲律賓法律規定,證券、保險公司中的外資限定在60%以內,外資共同基金的董事會必須由菲律賓公民組成。 4、通信 菲律賓不準外資進入其衛星通信訊行業,同時規定基礎電信企業中的外資股份不能超過40%。 5、廣告 菲律賓有關法律規定,外資在廣告企業中的股權不能超過30%,且從事廣告代理的所有經營管理者都必須是菲律賓公民。 6、公用事業 菲律賓有關法律規定,水、電、通訊、運輸等基礎設施基礎設施工程的承包商必須具有公用事業特許證,且菲方控股應在60%以上。其他 工程(如建設-營運-轉讓工程)的承包商可不受上述條件約束,但外資承包商必須具備其母國有關機構出具的相關資質證明。 7、專業服務 菲律賓憲法將律師、醫藥、護理、會計、建筑、報關員等特定行業的執業資格的獲取條件限定為菲律賓公民。菲律賓法律規定,外援工程 施工應優先雇傭本地顧問和專家。 8、航運 菲律賓規定,海運總局禁止外國船只參與國內運輸業務。菲律賓《光船租賃法》還規定,菲籍船只除臨時雇工以外,只能雇傭菲籍員工和 管理人員。 9、零售 菲律賓有關法律規定,注冊資金在250萬美元以下的零售業只能必須由菲律賓公民經營。零售業的投資者需滿足互惠的要求,菲律賓《零 售法》規定,零售業投資者需滿足互惠的要求,只有該國允許菲公民或法人在其國內經營零售業時,其公民或法人方可在菲經營零售業。 只有該國允許菲律賓公民或法律實體在其國內從事零售業時,其公民方可在菲律賓從事零售業。 10、快遞服務 外資航空快遞公司必須與一家菲律賓全資公司簽約,或者建立一家由菲律賓公民至少控股60%的國內公司,方可提供服務。外國的航空快 遞和航空運輸促進公司要提供快遞服務必須同一家完全由菲律賓公民投資的公司簽約,或者建立一家由菲律賓人至少控股60%的國內公司。 四、投資壁壘 根據菲律賓2004年投資優先計劃,要獲得稅收優惠,外資汽車生產商的投資額必須達到1億美元,最低出口額必須達到整車1萬輛/年;外資摩托車生產商的投資額必須達到400萬美元,最低出口額為整車3萬輛/年。這些規定實際上對外資進入菲律賓設置了障礙,中方對此密切關注。 (來源: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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