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布2005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以下為該報告美國部分。
一、雙邊貿易投資概況
2004年美國是中國第二大貿易伙伴。據中國海關統計,2004年中美雙邊貿易總額為16
96.3億美元,同比增長34.3%。其中,中國對美國出口1249.5億美元,同比增長35.1%;自美國進口446.8億美元,同比增長31.9%。中方順差802.7億美元。中國對美國出口的主要產品為機電產品、家具及燈具、玩具、鞋、鋼鐵制品、塑料及其制品、車輛及其零配件、服裝、皮革制品及箱包、其他紡織制品、光學照相設備等,自美國進口的主要產品為機電、光學醫療設備、油籽飼料、航空器、塑料及其制品、有機化學品、棉花、木漿、雜項化學品、鋼鐵、皮革等。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4年,中國公司在美國完成承包工程營業額2.4億美元,新簽合同金額3.8億美元;完成勞務合作合同金額1.2億美元,新簽合同金額0.5億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國公司在美國累計完成承包工程營業額20.2億美元,簽訂合同金額28億美元;完成勞務合作合同金額19億美元,簽訂合同金額18.8億美元。
2004年,經中國商務部批準或備案,中國在美國設立非金融類中資企業97家,中方協議投資額1.4億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國在美國累計投資設立非金融類中資企業883家,中方協議投資總額10.9億美元。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4年,美國對華投資項目3925個,合同金額121.7億美元,實際使用金額39.4億美元。截至2004年底,美國累計對華直接投資項目45265個,合同金額986.1億美元,實際投入480.3億美元。
二、貿易投資管理體制概述
(一)貿易投資法律體系
1、與貿易有關的主要法律
美國貿易法律體系涵蓋關稅及海關法、進出口管理法律、貿易救濟法律、基于安全考慮的貿易立法,以及為實施諸多對外貿易協定制定的國內立法等。美國是普通法系國家,其貿易法律體系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有效的法院判例,這些判例是對成文法的具體實施或有效補充。國會通過的成文法見于《法律匯編》,且大部分已收編于美國法典第19編中,而判例則載于各法律報告中。
以下幾部法律形成了美國貿易法律體系的支柱性立法。經修改后的《1930年關稅法》是關于關稅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并就反傾銷和反補貼問題做出了規定。經修改后的《1974年貿易法》就非關稅壁壘、對發展中國家的普惠制待遇、保障措施及301調查等問題做出了規定。經修改后的《1979年貿易協定法》批準了東京回合談判成果,將有關貿易救濟、海關估價、政府采購、產品標準等成果納入了美國的貿易法體系。《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增強了行政部門的貿易談判權以及對不公平貿易采取措施的權力,并全面修訂了當時存在的諸多貿易法律,包括反補貼反傾銷的法律、《1979年貿易協定法》以及《1974年貿易法》的301條款等。
另外,與貿易相關的法律還包括《2002年貿易法》、《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以及《烏拉圭回合協定法的行政說明》(1994)、《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實施法》(1993)、《美國-加拿大自由貿易協定實施法》、《1984年貿易和關稅法》,以及《1962年貿易拓展法》等。
2、與投資有關的主要法律
美國的外資管理法律體系包括以下三方面的立法:
(1)投資申報審查方面的立法
該部分法律包括《國際投資與服務貿易普查法》、《外國農業投資披露法》以及《1950國防生產法》(通常被稱作《埃克森-弗羅里奧修正案》)等。
(2)國民待遇和部門限制的立法
美國對能源、礦產、漁業等方面的外國投資設有限制。如《1954年原子能法》、《1920年礦產租賃法》等。
(3)對外簽訂的與投資有關的協定
目前美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署并生效的雙邊投資條約已達38個。同時,在美國簽訂的諸多雙邊及區域性的貿易協定中也涵蓋了投資管理的內容。
(二)貿易管理制度
1、關稅制度
(1)平均關稅水平及其變化情況
除古巴外,美國對所有WTO成員方給予最惠國稅率待遇。美國2003年加權平均關稅水平為1.5%, 2004年為1.6%。某些產品如煙草、花生及奶制品、糖和部分鞋類產品受到高達50%~350%的關稅保護。2004 年美國工業品平均稅率約為4%。在目前正在進行的WTO新一輪談判中,美國提議在2005年前取消所有工業品的關稅,并對農產品關稅進行實質性削減。
(2)美國關稅制度
美國關稅制度采用的是根據海關合作理事會《協調商品名稱及編碼制度》制定的《美國關稅協調表》。大多數美國關稅稅率為從價稅,但某些進口產品,主要是農產品,需繳納從量稅。另外,也有些產品需按復合稅率繳納關稅。對于包括糖在內的一些產品還受到關稅配額的限制。 美國關稅協調表中的關稅分兩欄列出,一欄包括最惠國待遇稅率(美國稱其為正常貿易關系待遇稅率)及特別優惠稅率,另一欄列出不享受最惠國待遇稅率的國家應適用的稅率。
2、主要進口管理制度
美國主要依靠關稅來對進口產品及其規模進行管理和調節,但對相對敏感的進口產品,如農產品,美國還采用關稅配額的方式。在紡織品貿易方面, 2005年1月1日美國已如期取消紡織品配額限制。在政府采購方面,未被WTO《政府采購協定》所涵蓋的部分,由《1933年購買美國貨法》來約束。其次,出于環保、國家安全、支付平衡等原因,國會通過諸多國內立法授權行政部門采取配額管理、禁止進口、收取進口附加費等方式對進口實行限制。此類法律包括《1972年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動物保護)、《1962年貿易拓展法》第232條款(國家安全);《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支付平衡)等。最后,在美國的商業實踐中還存在著大量的產品標準,它們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限制進口的作用。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出口控制
出于保護國家安全、推進美國對外政策,限制生化武器及導彈技術擴散,以及確保一些短缺物資在國內的充足供應等目的,美國政府對部分產品實行出口控制。根據出口產品以及政策目的之不同,出口控制的管理職能分別由商務部產業安全局、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具體實施。 商務部產業安全局負責對短缺物資和兩用產品頒發出口許可證,其所依據的法律是《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以及《出口管理條例》。 國務院負責管理國防產品和服務的出口許可,所依據的法律為《武器出口控制法》。 財政部負責以出口許可的方式對那些出口受到美國貿易經濟制裁的國家、公司及個人的物品進行管理,其所依據的法律為《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與敵國貿易法》、《聯合國參與法》以及現行的反恐措施。
(2)出口促進
美國的出口促進主要表現在出口融資、對外貿易區的免稅待遇、出口退稅、對外國銷售公司的部分境外收入免征所得稅以及貿易調整援助計劃等方面。
① 出口融資
美國進出口銀行是出口信貸的官方機構。該銀行通過一系列貸款、擔保和保險計劃,向出口商和海外購買商提供融資。2004財政年度,進出口銀行預算可提供約116億美元支持出口。
② 對外貿易區
對外貿易區根據《1934年對外貿易區法》設立,對進入對外貿易區的外國貨物和國產貨物免征關稅、倉儲稅或消費稅。對外貿易區分一般貿易區和單獨貿易區。
③ 退稅
《1930年關稅法》第313條創立了退稅制度。在該退稅體制之下,對進口貨物或原材料所收取的關稅或其他稅費應在其出口時獲得退稅。
④ 貿易調整援助
目前美國的貿易調整援助涵蓋工人貿易調整援助計劃、農民貿易調整援助計劃和企業貿易調整援助計劃。所依據的法律是《1974年貿易法》經《2002年貿易法》A部修訂后的內容。《2002年貿易法》將這三項援助計劃延至2007年9月30日。根據修訂后的法律,2003年至2007年除允許將部分健康保險費作為抵稅額以及對50歲以上工人的特別工資差額補助外,每一財政年度還可提供2000萬美元用于培訓符合條件的工人。另外,每一財政年度可使用1600萬美元援助符合條件的企業,用于援助農民的預算更高達9000萬美元。
4、與貿易相關的其他關稅制度
除了基本的最惠國稅率以外,某些國家還根據與美國簽署的互惠性自由貿易協定享受更優惠的關稅安排。另外,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可根據美國單方面設立的關稅優惠方案享受特別優惠關稅。
(1)互惠的自由貿易協定
2004年,美國完成了與澳大利亞和摩洛哥的談判,將自由貿易區協定的數量增至12個;另外,美國也是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等5個區域性貿易安排的成員。這些互惠性自由貿易協定的成員國分別按照所屬協定享受比最惠國稅率更加優惠的待遇。為執行這些貿易協定,美國國會出臺了相應法律,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實施法》、《美國-以色列自由貿易協定法》等。
(2)關稅優惠方案
除互惠性的安排外,美國還建立了一些單方面的關稅優惠方案,主要適用于發展中國家以及最不發達國家。其中,歷史最悠久的是1976年出臺的普惠制方案。根據該方案,135個國家和地區的約4650種產品對美出口享有免稅待遇。2004年,阿爾及利亞、伊拉克增加為普惠制受惠國,智利、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斯洛伐克、安提瓜島及巴布達島、巴巴多斯島、巴林等國因與美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加入歐盟或普惠制畢業等原因不再享受美國的普惠制待遇。
類似的優惠安排還包括《2000年非洲增長和機會法》,對源于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區的產品實行免稅待遇,《安第斯貿易優惠法》以及《加勒比盆地方案》等。
5、其他相關制度
(1)海關制度
自2002年頒布了安全措施以來,美國進口手續發生了重大變化。新的規定要求運往美國的貨物在啟程前應向美國當局傳輸有關的電子信息;美國已與一些外國海港達成協議以審查運往美國的集裝箱所載貨物。另外,《2002年生物反恐法》要求大多數食品制造和處理企業進行注冊,并且所有前往美國的運送食品船只應提前通知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
(2)貿易救濟措施
美國的貿易救濟制度可分為影響進口和影響出口兩個方面。對進口的救濟措施主要包括針對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對進口品進行調整的保障措施,以及運用337條款對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進口產品所采取的措施。對出口的貿易救濟主要體現在301系列條款的應用上。 現行的美國反傾銷反補貼法的主要內容基本上都體現在美國法典第19編關稅第4章經修訂的《1930年關稅法》中的第四小章,具體的行政法規分布在美國聯邦行政法規匯編第19編中。總統可依據《1974年貿易法》201-204條款的授權對特定進口產品采取保障措施。該授權可以在進口物品并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況下使用。對涉嫌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進口產品,美國主要通過《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來保護美國知識產權人的權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是337條款的執行機構。該機構可以簽發排除令指示海關禁止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口。
《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是在現行貿易協定下維護美國公司權益,為美國產品和服務擴大海外市場準入,反對外國侵犯知識產權等行為影響美國產品出口所依據的主要法律。該法律為美國貿易代表調查外國侵權行為以及與外國政府磋商尋求解決方案提供了具體的程序。301條款的擴展應用表現為超級301條款以及針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特別301條款。301系列條款具體由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負責實施。
(3)政治經濟安全措施對貿易的影響
出于政治經濟安全的考慮,無論是進口還是出口,只要符合有關立法的規定,美國政府都可以進行限制或管理。此類立法包括:《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該法于1977年通過,授權總統在國家安全、對外政策或經濟利益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凍結外國人在美國的資產,實行貿易禁運,或采取其他適當的應變方式;《與敵國貿易法》,該法的部分授權由布什總統于2004年9月10日下令得以延續1年,即延至2005年9月14日;《毒品控制貿易法》;《1985年國際安全和開發合作法》;《禁止與古巴交易法》等諸多立法。
(三)投資管理制度
美國對投資基本上不設限制,但在以下一些相對敏感行業中,存在一些具體的規定。
1、航空
根據美國交通部的規定,外國公司對美國航空公司的收購不得超過25%的股份,航空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美國藉的董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外國公司對美國航空公司的收購申請由美國交通部審批。
2、通訊
根據美國聯邦通訊法的規定,如果外國公民、外國公司或外國政府控制美國通訊公司五分之一的股份,或者該公司擁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外國藉董事,美國政府將拒絕向該公司簽發在美國營業的許可證。
3、海運
對于經營美國沿海和內河航運業務的船公司,外國個人、公司或政府在該美國船公司的股份不得超過25%,否則就被取消沿海、內河航運權。美國船公司未經聯邦運輸部長的批準將其在美國注冊的船舶出售給外國公司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將受到美國法律追究。
4、原子能
美國《聯邦原子能法》對外國人涉足原子能生產有嚴格限制。
5、金融
金融對外國資本的開放受到聯邦和州兩級法律的調整,由于各種法律規定不一,顯得較為復雜。總的來說,根據《聯邦國際銀行法》和各州法律,外國公司通過并購方式進入該領域會受到嚴格控制。
(四)主要貿易投資管理部門
美國憲法賦予國會管理對外貿易以及征收關稅的權力。國會通過一系列法律,將很多職能授權給相關行政部門,同時,行政部門與國會主要相關委員會以及私營部門咨詢團體在工作上又保持密切聯系。 在對外貿易管理方面,美國政府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征收關稅,具體由財政部和海關執行;二是進出口管理和服務,具體由美國商務部、農業部和海關等機構執行;三是對外貿易談判,主要由總統下轄的國家經濟委員會和美國貿易代表負責。
1、國會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明確規定,國會擁有征稅以及管理對外貿易的權力,因此,締結自由貿易協定,實施并修訂關稅措施及有關貿易措施均需依據國會的具體立法或在國會特別授權的范圍內實施。 國會在貿易政策決策中的角色基本上分為貿易立法權和監督權兩方面。為確保行政部門執行貿易法律適當,國會要求行政部門定期與其磋商。國會還要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以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每年提交眾多報告來評估美國所采取的貿易措施,以使國會了解這些措施的實施情況。 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涉及對外貿易管理事務的專門委員會有十余個,其中眾議院的籌款委員會和參議院的財經委員會的作用顯著。
2、政府行政部門
(1)美國貿易代表 美國貿易代表的前身是根據《1962年貿易拓展法》設立的特別貿易代表,1980年改為現名。美國貿易代表是總統的內閣成員,是總統的主要貿易顧問、對外談判代表和貿易問題發言人,具體負責促進與協調美國的國際貿易和直接投資政策,并實施與其他國家在上述領域的談判。通過幾次立法,其責任和重要性不斷提升。
另外,在《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中,國會要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出任以下機構或會議的代表:由總統建立的國際貿易占主導地位的各種機構,以國際貿易為主題的所有經濟峰會或其他的國際會議。對于根據美國反傾銷、反補貼法。以及337和301條款等可訴的不公平貿易案件,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還負責確定并協調機構資源。 根據《烏拉圭回合協定法》,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對被認為是WTO下的所有問題的談判負有主要職責。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于2003年6月進行了機構調整。中國事務處和日本事務處被撤銷,并入北亞事務處。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還設有三位大使級的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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