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今日公布2005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以下為該報告澳大利亞部分。
一、雙邊貿易投資概況
2004年澳大利亞是中國第九大貿易伙伴。據中國海關統計,2004年中澳雙邊貿易總額
為204億美元,同比增長50.3%。其中,中國對澳大利亞出口88.3億美元,同比增長41.1%;自澳大利亞進口115.5億美元,同比增長53.8%。中方逆差27.2億美元。中國對澳大利亞出口的主要產品為核反應堆、鍋爐、機械器具及零件,電機、電氣、音像設備及其零附件,針織或鉤編的服裝及衣著附件,非針織或非鉤編的服裝及衣著附件,家具、燈具,活動房,鋼鐵制品等。中國自澳大利亞進口的主要產品為礦砂、礦渣及礦灰、礦物燃料、礦物油、瀝青、無機化學品,貴金屬等的化合物,羊毛等動物毛,馬毛紗線及其機織物,谷物,鋁及其制品等。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4年,中國公司在澳大利亞完成承包工程營業額2235萬美元,新簽合同金額2480萬美元;完成勞務合作合同金額177萬美元,新簽合同金額505萬美元。截至2004年年底,中國公司在澳大利亞累計完成承包工程營業額2.4億美元,簽訂合同金額2.6億美元;完成勞務合作合同金額2031萬美元,簽訂合同金額1.2億美元。
2004年,經中國商務部批準或備案,中國在澳大利亞設立非金融類中資企業31家,中方協議投資額2.3億美元。截至2004年年底,中國在澳大利亞累計投資設立非金融類中資企業256家,中方協議投資總額7.0億美元。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4年,澳大利亞對華投資項目736個,合同金額20.5億美元,實際使用金額6.6億美元。截至2004年年底,澳大利亞累計對華直接投資項目6809個,合同金額120.4億美元,實際投入40.8億美元。
二、貿易投資管理體制概述
(一)貿易投資法律體系
1.與貿易有關的主要法律
澳大利亞的反傾銷法律主要由《海關關稅(反傾銷)法》和《海關法》組成。
《海關關稅(反傾銷)法》是澳大利亞反傾銷調查的主要法律依據。
澳大利亞關于保障措施的法律主要是《保障措施調查程序》和《生產委員會法》。
澳大利亞關于國內市場秩序的法律是1974年制定的《貿易實踐法》和1983年制定的《價格監管法》。《貿易實踐法》定義了行業準入、爭端解決、反競爭行為、不正當交易、行業行為準則、消費者保護、產品安全與信息、產品責任等內容,并單獨建立了對電信市場的準入和反競爭體制。《價格監管法》規定了對納入監控范圍企業定價行為的監督、調查制度。
2.與投資有關的主要法律
澳大利亞保留著外資審查制度,該制度對一些敏感行業和投資金額巨大的外資項目實行“項目申報”和“預先審批”。
澳大利亞與外資投資相關的法律主要有:管理外資進入澳大利亞銀行業的《銀行法》、《金融業控股法》及澳大利亞審慎交易管理局的規定;限制外資進入澳大利亞廣播服務業的《廣播服務法》;另外還有《機場法》、《海運登記法》等。
澳大利亞政府與中國政府已于1988年7月11日在北京簽署了《鼓勵和保護投資協定》,同年11月17日在堪培拉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這些協定為中國企業在澳大利亞投資提供了保護。
(二)貿易管理制度
1.技術法規的制定
澳大利亞的技術法規由政府各部門、國家法定機構或委員會等制定。一些政府條例可由部長報總理同意后批準實施。正式的法規則需呈送內閣討論批準。全國性法規由部長理事會決定。大部分技術法規都須呈送議會審議、批準。
2.動植物進口風險分析制度
澳大利亞規定,外國動植物產品在進入澳大利亞市場前要由農業部生物安全局決定是否進行進口風險分析。市場準入和生物安全局根據澳大利亞檢驗檢疫局制定的《進口風險分析手冊》來實施進口風險分析。
(三)貿易投資管理部門
1.貿易投資管理部門
澳大利亞是實行總理內閣制的聯邦制國家,聯邦、州和地方三級政府分享不同的權力。國家貿易政策的制定權在聯邦政府,州及地方政府只有貿易促進權。
澳大利亞外交貿易部有三個負責對外貿易促進和管理的部門,貿易委員會負責貿易促進和市場開發工作,由貿易部長分管;國際開發署負責海外援助項目管理,由外交部長負責;出口金融保險公司為企業開拓出口市場提供融資、保險和風險管理服務。
澳大利亞海關負責進出口貨物監管、進出口業務統計、反傾銷調查等。
澳大利亞農林漁業部負責決定是否允許外國動植物產品的準入,并負責檢驗檢疫,其下屬的生物安全局負責對外國動植物產品準入進行風險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議。檢驗檢疫局負責進出口產品的檢驗檢疫政策和措施的執行。
澳大利亞國庫部下屬的投資審查委員會負責外資審批和管理工作。
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負責促進市場競爭、公平貿易和消費者保護。
澳大利亞投資局是澳大利亞工業、旅游和資源部與澳大利亞貿易委員會共同組建的吸引和促進投資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宣傳和樹立澳大利亞良好的投資環境形象,推動大型投資項目的進展,并為在澳大利亞投資的公司提供咨詢服務。
投資局在全球設有15個辦事機構。
2.標準制定機構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機構負責制定強制性技術法規和標準。全國標準委員會主要負責國家度量衡體系的有關工作。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標準局由原來的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管理局變更產生。該局負責制定在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銷售的進口或土制造的食品標準,包括成分、標識以及微生物等雜質。
澳大利亞大部分非強制性標準由澳大利亞國際標準有限公司制定和公布,這些標準通常會成為制定技術法規的參考依據。
在澳大利亞,有兩家全國性的認證機構負責合格評定工作。其中,全國檢測機構協會負責制定認證標準,認定實驗室的資質,澳新聯合認證體系負責頒發管理系統、產品的認證證書和個人資質證書。
三、貿易壁壘
(一)關稅及關稅管理措施
澳大利亞總體關稅水平較低,但對汽車和紡織品、服裝及鞋類產品仍然維持高關稅。澳大利亞政府已經通過法律,自2005年1月1日起,其紡織品進口關稅分別下降5%~7.5%。現行稅率將一直保持至2009年。與此同時,澳大利亞還自2005年1月1日起調整客車和汽車零部件進口稅率,降至10%,并將于2010年進一步降至5%。但是,與其他產品相比,澳大利亞的這次降稅仍然沒有解決汽車和紡織品、服裝及鞋類產品的高關稅現象。澳大利亞的關稅高峰影響了這兩類中國產品,尤其是中國紡織品的出口利益。
根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有關國民待遇的規定,進口產品在征收了進口關稅后,進口國不應為保護國內產品為目的而歧視性地對進口產品再征收其他稅費。但根據澳大利亞《海關關稅(反傾銷)法》的規定,對葡萄酒的進口除了要征收關稅外,還要交納額外的消費稅,即“葡萄酒稅”。澳大利亞這種不合理的進口稅費制度加重了進口商的進口成本,從而削弱了進口葡萄酒的競爭力。
(二)技術性貿易壁壘
澳大利亞的標準分為強制性和非強制性兩類。澳大利亞現有技術標準6674項,由8979名技術委員會委員組成的1519個獨立的技術委員會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而其中約2400項為強制性標準。
1.食品
澳大利亞《憲法》規定,各州政府負責管理食品事務,因此澳大利亞沒有全國統一的食品法規,食品管理體系非常復雜和分散。盡管1991年澳大利亞聯邦政府與州政府達成協議,規定在澳大利亞銷售的制成品或者非加工食品(無論進口與國產)一律執行統一的食品標準,但是各州議會在通過本州食品法案時,都對《食品標準法》做了一定的修改,所以1991年的協議也沒有解決各州制定食品標準不一致的問題。
此外,澳大利亞對進口食品還實行裁決令管理機制。根據澳大利亞《進口食品控制法》的規定,當澳大利亞檢疫局在檢查地發現受檢食品不符合澳大利亞的有關標準時,將發放裁決令。裁決令監督下的食品將適用更加苛刻的檢疫程序,接受比同類食品更高頻率的檢查。目前,對中國食品發出裁決令的理由有:從中國進口食品的標簽不符合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食品標準的規定,未標明食品中含有人造糖精添加物,或者黃曲霉素、農藥、獸藥殘余物超標等等。
澳大利亞食品標準的不統一給中國企業帶來了不便,使中國出口商更容易遭受裁決令,裁決令苛刻的檢查程序對中國食品出口澳大利亞產生了不利影響。雖然在雙方政府和出口商共同的努力下,2004年中國產品遭受的裁決令較前兩年有所下降,但中國政府仍對這一問題的進展情況表示關注。
澳大利亞對生物技術食品實施了苛刻的批準制度和標簽制度。使用生物技術的進口食品只有在得到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標準局批準,并且明列在《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標準法典》中后方可銷售。此外,澳大利亞聯合食品規范體系已于2001年12月制定了對使用生物技術生產的特定食品要求強制標簽的規定。這些生物技術食品的標簽規定對制造商、包裝企業、進口商和零售商,尤其是出口商帶來了諸多的額外負擔。
2004年3月24日,澳大利亞發布評估報告,要求對《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標準法典》進行修訂,調整豬及牛類產品內抗生素、家禽產品和蛋類中抗生素拉沙里菌素以及食品內農藥及獸藥化學品的最大殘留限量。法典規定,如果食品產品中的殘留限量超過法典規定的相關最大殘留限量,則不能在澳大利亞銷售。這一規定抬高了中國家禽及蛋類等相關食品的出口門檻。由于中澳兩國檢驗技術水平的不一致以及檢驗標準的差異,很容易在出口產品的檢驗結果上產生分歧從而使中國出口企業遭受不公平待遇。中國政府對此表示關注。
2004年5月,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標準局食品規劃處修訂了食品中抑制消化的麥芽糊精作為膳食纖維的測定標準,這儀表一標準將測出值從50%提高到近100%,并將它的膳食纖維含量計算到總膳食纖維含量中,且標注在營養標簽上。
中國2003年向澳大利亞出口該類產品近36萬美元。這一標準的變化可能對我國相關產品的出口產生阻礙,中國政府和相關企業對此表示關注。
2004年11月,澳大利亞發布了內容更全面的食品營養標簽法規。在新的法規中,食品標簽的要求更高,涉及面更廣,要求在食品包裝的標簽上顯示營養資料,列出能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鈉等。其標簽版面信息還包括包裝內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次使用的食品平均數量和食品的單位數量。新法規對產品生產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生產商的負擔。
2.醫藥
澳大利亞對藥物的安全認證或登記手續復雜而繁瑣,費用昂貴,給中國企業增加了較重的額外負擔。根據澳大利亞1989年《醫療用品管理法》,藥品被分為登記類藥和注冊類藥兩類。注冊類藥物獲得批準后,須在藥品包裝上注明“AUSTR”及注冊號碼。注冊類藥物申請的時間很長,一般需要1年以上,且費用較高(平均在10000澳元以上)。登記類藥物獲得批準后,須在藥品包裝上標明“AUST R”及登記號碼。申請藥物登記的費用為400澳元,且每年另需繳納400澳元的年費。如果加上聘請顧問協助辦理登記手續的咨詢費,則全部費用在1000澳元以上。有的藥物由于成分復雜,辦理登記時需多次提供相關證明,加上聘請專業人士的費用,全部開支會達到4000~5000澳元。目前,在澳大利亞銷售的中藥產品基本上屬于“登記類藥物”。
此外,澳大利亞法律規定,所有向澳大利亞市場供應藥物的生產廠商必須通過澳大利亞GMP認證。中國目前只有不到20家企業獲得了澳大利亞的GMP認證。
根據規定,GMP認證必須要有2名澳大利亞官員同行。澳大利亞官員出差的所有開銷,包括飛機頭等艙和豪華賓館等食宿差旅費用,均由申請人負擔。高額的費用給國內企業申請澳大利亞GMP認證帶來了額外負擔,阻礙了中國企業對澳大利亞出口藥物。
3.機電產品
目前,機電產品已成為中國對澳大利亞出口的主要產品類別,占我國對澳大利亞商品出口額的近40%。一些機電產品,如電視機、拖拉機、辦公設備等在澳大利亞已占據相當大的市場份額,所以其市場準入條件涉及我國重大出口利益。
目前,中國機電產品對澳大利亞出口受到安全認證的限制。根據澳大利亞規定,63種機電產品在澳大利亞銷售前必須進行安全認證。根據規定,不同型號的機電產品需要在澳大利亞進行不同的認證,然而安全認證花費的時間長,所需費用高,對中國企業在澳大利亞市場推出新產品產生了阻礙。此外,澳大利亞與新加坡已經簽署了協議,新加坡出口到澳大利亞的電子產品只需要在新加坡進行一次性的測試鑒定后即可出口。這一雙邊協議大大提高了新加坡產品競爭力,卻削弱了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WTO成員的出口產品競爭力。
(三)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外國動植物產品進入澳大利亞,首先必須提出進口申請。根據申請,澳大利亞生物安全局進行進口風險分析,認為經實施風險管理措施后其風險水平可以接受的,方準予進口。如果某一動植物產品缺乏進口申請、未經風險分析、分析未完成或分析認為風險水平不可接受,則不得進入。此外,澳大利亞還實施動植物產品進口許可制度,大部分準入的動植物產品必須在獲得進口許可后方可進口。
澳大利亞這種保守而苛刻的衛生與植物衛生制度給其他國家的農產品進入澳大利亞市場帶來了很大障礙。中國受影響較大的主要有水果、蔬菜以及部分經濟作物。
澳大利亞進口風險分析是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基礎,但是其時間過長,技術規定也很模糊。檢驗檢疫局原則上在同一時間只對某一國家的一種商品進行進口風險分析,導致許多國家的大量商品無法及時獲得進口風險分析和進口許可。其他國家也在呼吁澳大利亞應按照WTO透明度原則使其他WTO成員了解其做法。菲律賓、歐盟先后就澳大利亞利用其植物檢疫制度而拒絕進口其農產品,要求WTO對澳風險評估結果的合理性做出裁決。
2004年4月,澳大利亞生物安全局完成對中國荔枝和龍眼的進口風險分析,并已準予進口。6月,中國荔枝首次進入澳大利亞市場。但是與此同時,澳大利亞生物安全局要求,對來自中國及泰國的新鮮龍眼及荔枝仍實施風險管理措施及植物衛生程序。即只有當滿足針對實蠅進行冷滅蟲處理或熱處理、選擇實施冷滅蟲處理或批準的果園防治計劃及無荔枝蒂蛀蟲檢驗、國家植物保護機構簽發的植物衛生證書等等要求后,方可批準進口。中國政府對澳大利亞政府批準中國龍眼與荔枝進口的措施表示歡迎,但對實施的復雜檢驗程序表示關注,希望澳大利亞政府能夠簡化不必要的程序。
2004年6月23日,澳大利亞頒布關于進口豬肉的條件。澳大利亞生物安全局要求,豬肉應經采取10種疾病的風險管理措施后才準進口。澳大利亞檢疫檢驗局把進口許可與該政策結合考慮,對中國豬肉進口實行嚴格的疾病檢驗,該措施對中國的豬肉出口造成較大影響,中國政府對此表示關注。
自2004年9月1日起,澳大利亞規定硬木包裝進口除了要符合其它檢疫標準外,還必須滿足裸皮上標有“進行溴甲烷熏蒸及熱處理后使用”標記的要求。
近年來類似這樣苛刻的包裝要求對中國相關產品的出口構成了阻礙。
(四)貿易救濟措施
1.2004年對中國發起的反傾銷調查
至2004年年底,澳大利亞對中國產品進行的反傾銷調查共計41起。名列全球對中國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案件數量排名的第五位。
2004年2月10日,澳大利亞司法海關部長同意澳大利亞海關關于中國進口熱軋鋼材傾銷案的初裁,認定中國出口企業存在傾銷行為并加征14.1%~28.8%懲罰性關稅。隨后澳大利亞鋼鐵協會提出復議申請。9月9日,澳大利亞司法海關部長根據復議官建議,決定重新調查該案。
2004年5月19日,澳大利亞海關決定對中國進口硅發起反傾銷調查。10月6日,澳大利亞海關初裁認定中國企業存在傾銷行為,決定征收3.7%~8.1%不等的臨時反傾銷稅。海關經調查認為,中國兩家硅生產企業采購的原材料價格完全反映了市場經濟條件,采用的中國通用會計標準符合國際會計標準,無證據證明中國企業國內銷售中市場經濟不占主導地位,因此采用了企業國內售價和調整價格作為正常價值來計算傾銷幅度。2005年2月16日,澳大利亞海關做出此案終裁,決定征收最終反傾銷稅,其中山西大同國有硅金屬廠稅率為3.7%,丹東嘉禾冶金有限公司為5.6%,其余中國企業為8.1%。
2004年12月24日,澳大利亞海關總署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中國、韓國、馬來西亞和泰國的碳鋼管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產品為用于結構或機械的圓形和矩形電阻焊碳鋼管。
2.《中澳貿易與經濟框架》關于澳大利亞對中國反傾銷調查的規定
《中澳貿易與經濟框架》規定,在兩國就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談判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兩年內(2003年10月3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澳大利亞對中國發起的反傾銷調查不適用WTO《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第15條,在反傾銷調查中將把中國與其他WTO成員同等對待。2004年10月,澳大利亞外交和貿易部首席助理次長表示,澳中自由貿易協議可行性研究決定提早半年(預計2005年3月底)完成,并盡快提交報告。中國政府對澳大利亞今后如何對中國出口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表示關注。
(五)補貼
澳大利亞政府促進紡織品、服裝和鞋類產業發展的TCF戰略投資計劃規定,自2001年至2005年向該行業撥款7.5億澳元。2003年11月,澳大利亞政府宣布了額外的關稅削減計劃,并公布了2005~2015年的資助計劃。為了扶持其紡織業,澳大利亞政府在降低紡織品關稅的同時,自2005年1月1日起對紡織行業提供高達7.4億澳元的補貼。
澳大利亞的公共公司和相關部門繼續壟斷小麥、大米和糖等農產品的出口。
盡管控制所有小麥出口的澳大利亞小麥局已經于1999年私有化,變為“澳大利亞小麥局有限公司”,但是其仍然受聯邦授權壟斷著小麥的出口。在國家壟斷經營的情況下,澳大利亞對其農產品出口實行“微量”補貼。在各種對農業的支持手段上,澳大利亞近年來對生產者收入補貼有所增加。澳大利亞還對奶制品、糖和大米等個別產品實施高額國內生產補貼,有些產品的生產補貼相當高,比如,糖的生產者補貼等值為55%,奶制品更高達200%。2004年4月,澳大利亞宣布了總額達4.44億澳元的糖業補貼計劃,對被澳美自由貿易協定排除在外的澳大利亞糖農進行產業調整援助。根據競爭委員會提供的情況,糖業占全部農業的比例為1.5%,得到了7%的補助。對生產者的補貼同樣可以造成對農業生產和貿易的扭曲。
澳大利亞政府于2001年1月開始實施汽車業競爭投資計劃,在2001~2005年間向汽車業提供28億澳元補貼,鼓勵汽車工業新投資和研發,加速產業結構調整以適應關稅削減安排。2002年12月,澳大利亞政府宣布一攬子計劃,將于2006~2015年間再次撥款42億補助汽車工業。
(六)其它壁壘
長期以來,工作簽證問題一直是困擾中資企業在澳大利亞開展經營的最大問題之一。出于保護本國就業市場,澳大利亞政府對聘用海外人員來澳大利亞工作以及做擔保公司的條件做出了嚴格規定。
澳大利亞有關法律規定:外資公司必須雇傭當地人,創造就業機會,并對澳大利亞籍人士或永久居民提供足夠培訓,以便最終取代海外聘用人士。
澳大利亞移民局常常以雇傭當地人數量不夠或培訓不足為由,拒絕向中資公司內派人員簽發工作簽證。由于獲取工作簽證難,造成中方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不到位,有關中資公司的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在申請澳大利亞臨時短期商務簽證方面,中國商務人員同樣遇到類似的困難。拒簽率一直居高不下。很多欲在澳大利亞拓展業務或擬到澳大利亞參加展會的人員遭到澳大利亞移民局的拒簽,影響公司業務的發展。中國政府希望澳大利亞政府合理管理商務簽證,促進兩國經貿關系發展。
四、投資壁壘
澳大利亞鼓勵外資進入,但一直保留著外資審查制度。外資審查制度的核心標準是“澳大利亞國家利益”。“澳大利亞國家利益”標準主觀任意性過強,有關審批程序也不夠透明,對外國資本進入澳大利亞造成了障礙。
(一)金融服務業
澳大利亞政府對外國公司購并澳大利亞銀行的申請進行逐案審批,外國銀行只有在其和母行的財務狀況均良好,且同意遵守澳大利亞審慎管理局有關審慎監管的協議后,才能獲得許可。
(二)媒體
澳大利亞規定了外國投資者在各媒體股權投資的上限:
1.商業電視廣播服務:單個外國公司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15%,累計外國股份不得超過20%;外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20%;外國人不能控股商業電話廣播公司。
2.預付費電視廣播服務:單個外國公司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20%,累計外國股份不得超過35%。
3.報紙:外國公司購買已發行報紙5%以上股份或開辦新報,須報政府逐案審查。全國性和大都市報紙中,單個外國投資者所占股份不得超過25%,累計外國股份不得超過30%。
這些對內、外資比例的不同限制,以及對公司外國董事人數的限制將影響國外投資者進入澳大利亞媒體。
(三)電信
外資進入澳大利亞電信業時,大型項目將逐案審批,如不違背國家利益,通常可獲得批準。但是,澳大利亞仍然對其大型國有電訊公司澳洲電訊公司的外資參股比例作了限制。目前澳大利亞政府擁有該公司51%的股權,而單個外國投資者在澳洲電訊公司擁有的股權不得超過其私有化股權的5%,累計外國股份不得超過私有化股權的35%。這種外資參股限制使得該澳大利亞最大的電訊公司有濫用其壟斷權的現象。例如,大幅度提高其全部服務價格等。這樣,外資即使進入澳大利亞電信業,也因缺乏公平的市場環境,而降低了競爭力。
(四)國際航空服務
除澳大利亞航空公司外,外國投資者占澳大利亞國際航空運營商股權不得超過49%。在澳大利亞航空公司中,單個外國公司所占股權不得超過25%,外國股權累計不得超過49%,其中外國航空公司所占股權不得超過35%。
來自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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