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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巴西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1日 18:44 新浪財經

  新浪財經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今日公布2005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以下為該報告巴西部分。

  一、雙邊貿易投資概況

  據中國海關統計,2004年中國和巴西雙邊貿易總額為123.6億美元,同比增長54.8%
。其中,中國對巴西出口36.7億美元,同比增長71.5%;自巴西進口86.8億美元,同比增長48.6%。中方逆差50.1億美元。中國對巴西出口的主要產品為煤、焦炭及半焦炭、機電產品、電器及電子產品、高新技術產品、電子技術、紡織紗線及制品、二極管及類似半導體器件、機械設備、儀器儀表等。自巴西進口的主要產品為鐵礦砂及其精礦、大豆、鋼坯及粗鍛件、鋼材、鋼鐵板材、紙漿、豆油、食用植物油、錳礦砂及其精礦、原油等。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4年,中國公司在巴西完成承包工程營業額6460萬美元,新簽合同金額1.2億美元。截至2004年年底,中國公司在巴西累計完成承包工程營業額1.3億美元,簽訂合同金額1.9億美元;完成勞務合作合同金額776萬美元,簽訂合同金額1891萬美元。

  2004年,經中國商務部批準或備案,中國在巴西設立非金融類中資企業4家,中方協議投資額547.9萬美元。截至2004年年底,中國在巴西累計投資設立非金融類中資企業10家,中方協議投資總額1479.2萬美元。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4年,巴西對華投資項目36個,合同金額8855萬美元,實際使用金額1671萬美元。截至2004年年底,巴西累計對華直接投資項目348個,合同金額3.9億美元,實際投入1.2億美元。

  二、貿易投資管理體制概述

  (一)貿易投資法律體系

  近年來,巴西采取了很多措施,使其所有立法和規則都可以通過網絡查詢,并且隨時更新。但巴西沒有一部綜合的貿易法。巴西主要的海關程序都編撰在2002年12月26日的第4543號法令中,2004年7月12日的5138號法令對其進行了修改。主要的進口措施都編撰在2003年12月1日的《進口管理規定》,2004年2月2日、2月11日和5月3日的部門法令對其進行了修改。出口措施都包括在2003年9月3日的第12號《出口管理規定》中,2004年2月16日、5月3日和5月12日的部門法令對其做了修改。

  與投資有關的法律主要有巴西《憲法》,《憲法》規定所有在巴西境內的外國獨資企業或合資企業均被視為“巴西民族工業”。1962年9月3日,巴西頒布了《外資法》。巴西《勞工法》也是與投資有關的一部法律。

  (二)貿易管理制度

  1.關稅制度

  目前,巴西的大多數商品的關稅稅率在0~35%之間,平均稅率為10.4%;資本貨物稅率一般為5%;日用消費品稅率較高,如家用電器為32%、玩具為35%。免征用于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的關稅。

  在巴西,關稅主要以CIF價計算。當巴西海關官員對出口商申報的貨物價值提出質疑時,出口商有8天時間決定新的報價。進口商可以在30天之內對出口商的新報價做出反應。

  巴西政府在征收進口關稅時主要采取以下兩種措施保護國內工業、防止低價傾銷:(1)設置最低限價或參考價,并據此征稅。如進口價低于最低限價或參考價,海關將另行計征差價稅;(2)對低報價或有傾銷行為的貨物征收附加稅。若某商品的進口是試用性質的,且用以檢測質量和技術水平的,那么進口商可向聯邦稅務局申請分期支付關稅,支付期限為該商品的有效使用期。

  繼2003年12月17日巴西外貿委員會決定降低1600種機電產品的進口關稅以后,2003年12月26日又將降稅范圍擴大了約200種,總量涉及1800種產品。稅率降低10個百分點,從14%降至4%。2004年2月19日,巴西外貿委員會再次決定降低此類產品的進口關稅,稅率從4%降至2%。

  巴西發展、工業和對外貿易部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取消自1997年起在對外共同關稅基礎上加征的1.5%的進口附加稅。 巴西議會在2004年4月做出決議,從5月1日開始,巴西將對進口的部分商品征收“社會一體化稅”和“社會保障信貸稅”。

  2.進口管理制度

  巴西政府要求所有的進口商品都必須辦理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分為:自動進口許可證和非自動進口許可證。

  自動進口許可證是針對那些不必進行嚴格貿易管制的商品,許可證的申請與遞交報關單同時進行,審批過程比較簡單,且自動批準。非自動進口許可證則是針對國家控制的商品和進口行為,其申請通常要在貨物裝船前或視情況在報關前進行,審批過程比較復雜,需要出示各種文件和證明,并要經相關機構會簽。受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進口商品一般是需要衛生檢疫、特殊質量測試的產品、對國內工業有沖擊的產品及高科技產品,也包括軍用物資等國家重點控制的產品。在中國對巴西的出口商品中,主要有以下商品受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大蒜、蘑菇、絕大部分化工產品、絕大部分醫藥原料和成品、動植物產品、輪胎、紡織品、玻璃制品、家用陶瓷器皿、鎖具、電扇、電子計算器、磁鐵、摩托車、自行車、玩具和鉛筆等。

  巴西發展、工業和對外貿易部的外貿秘書局負責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的審批工作。進口商可自行也可以委托報關行通過“巴西外貿網”提交申請,并獲得登記號。隨后,進口商或其委托的報關行到巴西銀行或其分行遞交有關文件,并繳納許可證申請手續費。此后,外貿秘書局對許可證進行審批。一般來說,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的有效期為60天。

  3.其他相關制度

  1997年1月1日,巴西政府開始運用“巴西外貿網”對進口業務進行統一的電腦管理。巴西發展工商部外貿秘書局、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銀行等外貿管理部門通過“巴西外貿網”對進口業務實施從審批進口許可到繳納關稅的一體化分步管理。

  “巴西外貿網”除了連接外貿管理部門外,還連接進口商、報關行、運輸商、倉儲商及金融機構。所有巴西進口操作必須通過“巴西外貿網”進行。

  巴西的原產地證明分三大類:向南方共同市場成員國出口所需的原產地證、向拉美一體化組織成員國出口所需的原產地證和享受普惠制的出口所需的原產地證。原產地證一般由巴西商業協會聯合會頒發,加工產品的原產地證可由巴西工業聯合會頒發,有效期均為120天。

  (三)投資管理制度

  巴西政府鼓勵外資進入,并對外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巴西《憲法》規定,所有在巴西境內的外國獨資企業或合資企業均被視為“巴西民族工業”。《外資法》規定,外國投資是指未經巴西外匯支付而進入巴西的旨在進行生產或提供服務的,所有權屬于居住在巴西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機器、設備或用于經濟運作的外來資金。

  巴西中央銀行是負責外匯管理和外資注冊的惟一銀行。外國直接投資登記注冊后,由巴西中央銀行頒發外國投資證書。外資在匯出投資利潤、撤資或利用利潤再投資時需要出示該證書。在巴西境內使用外國投資無須事先經巴西政府批準,只需通過巴西有權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將外幣匯進巴西,即可在巴西投資建廠或并購巴西的企業。

  巴西法律允許外國信貸轉化為投資,利潤再投資以及以進口貨物方式進行投資,但必須按巴西中央銀行的規定辦理相關的外資注冊手續。 巴西政府鼓勵外國投資的其他優惠政策還有:允許外國企業參與新聞媒體、海關保稅倉庫、近海航運、高速公路等領域的融資和服務;外資企業在巴西境內生產的產品,如向第三國出口,可向巴西政府申請出口信貸和保險,如產品增值到一定幅度,可獲得原產地證,出口時就可享受巴西與其他國家間的貿易優惠待遇;中央、州、市政府對外國投資者均有各種稅收優惠,優惠視外國投資對巴西做出的貢獻而異;為鼓勵開發巴西北部和東北部地區,巴西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對外國投資(必須是合資形式,而且巴西方面投資要占大股)實行免征10年企業所得稅,從第11年起的5年內減征50%;免征或減征進口稅及工業制成品稅;免征或減征商品流通服務稅等地方稅。

  (四)貿易投資管理部門

  巴西外貿委員會是巴西對外貿易政策的最高決策機構。巴西外交部及發展、工業和外貿部是對外貿易管理的主要部門,財政部、農業部和衛生部也部分參與對外貿易管理工作。

  1.外貿委員會

  外貿委員會是巴西對外貿易政策的決策機構,為總統府直屬機構。該機構的主要職能為:制定外貿方針和政策;對外貿法律和法令有解釋權;調整進出口關稅;對不正當貿易進行調查;制定出口信貸和保險的有關方針政策;評估匯兌、貨幣、金融措施對外貿的影響;制定鼓勵外貿出口政策;確定對外貿易談判的總體原則和協調政府與企業間的關系等。

  2004年3月16日,巴西出口信貸和信貸安全委員會成立。該機構隸屬巴西外貿委員會,為常設機構。目的是減少審批環節、加快貸款發放速度,促進出口事業的發展。

  2.外交部

  外交部下屬的經濟一體化和外貿秘書局負責外貿事務。該局下的經濟司負責WTO框架內的雙邊和多邊貿易談判。

  3.發展、工業和外貿部

  下屬外貿秘書局,主管外貿事務。該秘書局的主要職能是執行外貿政策,實施外貿管理,參與國際經貿協定的談判。該局下設秘書辦公室和4個司:

  (1)外貿運行司,其職能為對巴西外貿戰略商品和市場的經營情況進行跟蹤調研和分析,貫徹執行政府外貿計劃,批準進出口業務和出具單證,制定涉及外貿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2)貿易維護局,其職能為保護本國的生產,對提出傾銷和補貼的立案調查申請進行審查;建議進行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補償及維護措施的實施;針對WTO有關貿易協定涉及的貿易保護措施,提出建議;參與WTO有關貿易保護協定相關標準和實施辦法的討論;參加有關貿易保護的國際談判;參與第三國針對巴西出口商進行的貿易保護的調查,為保護巴西出口商利益協同政府其他部門提供支持。

  (3)國際談判局,其職能為參加國際貿易組織的談判,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為巴西參加關稅稅則的談判,協調有關部門的準備工作。

  (4)外貿計劃發展局,其職能為對巴西外貿政策和計劃提出建議和貫徹執行;在外貿方面為政府行動計劃提出建議;負責外貿統計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發布。

  4.聯邦稅務總局

  隸屬財政部,具體負責巴西的海關事務,包括海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關稅的征收以及海關監管制度的實施等。

  5.國家工業發展委員會和巴西工業發展署

  2005年1月25日,巴西政府宣布正式成立國家工業發展委員會和巴西工業發展署兩個主管工業的新機構。

  國家工業發展委員會負責制訂工業、科技、外貿政策,以及發展工業、基礎設施、增加企業競爭力的措施和項目貸款政策。國家工業發展委員會直接對總統負責,由13個部長、社會經濟發展銀行行長、14個民營企業和勞動者代表組成。 巴西工業發展署負責推動工業發展政策的執行,特別是在協調外貿和科技政策的基礎上可以擴大就業的工業政策。發展、工業和外貿部負責工業發展署的指導管理工作。工業發展署由審議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和執行機構3個部門組成。

  三、貿易壁壘

  (一)關稅及關稅管理措施

  巴西的平均關稅水平不高,平均稅率為10.4%,但部分產品,如汽車、玩具、電腦等,關稅高達35%,構成了關稅高峰。

  (二)進口限制

  一些中國企業反映,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調整自動許可和非自動許可產品范圍過于頻繁和隨意,對申請非自動許可需提交的資料提出了過分的要求,且審批程序較為復雜。上述做法阻礙了中國產品的出口。

  (三)通關環節壁壘

  巴西的海關體制不夠透明,進關費用高。此外,巴西法律還規定,對于海運進口貨物,進口商必須與巴西保險公司簽訂海上運輸保險合同,其平均保險費是進口貨物價值的1.5%。該費率水平遠遠高于0.3%的國際平均水平,削弱了進口產品的價格優勢。

  (四)技術性貿易壁壘

  巴西衛生監督局臨時措施規定,食品的進口事先必須在巴西進行注冊,原包裝必須表明注冊號及日期。一個商品的注冊約要7個月的時間,辦理農產品進口衛生許可證,時間更長達1年;進口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等都必須登記注冊;藥品注冊時還需做各種藥檢,時間一般在1年以上,且注冊費用高。中國企業反映,巴西衛生監督局的注冊程序費用高、耗時過長,對中巴貿易造成了一定影響。中國政府對此表示密切關注。

  (五)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2004年4月,巴西制定了關于馬鈴薯種子進口要求的法規。該法規規定了巴西進口馬鈴薯種子的進口規則,包括:注冊、文件、官方植物衛生證書、植物衛生證書附加聲明、檢驗、抽樣、殘留限量和檢測要求及入境后檢疫。該法規于2004年6月7日生效。中國對該法規同WTO有關規則的一致性問題表示關注。 2004年8月,巴西批準進入巴西市場的大豆出口及進口條件要求的指令。

  指令對巴西進出口的大豆規定了貿易、運輸、存儲條件,并對其認證程序(包括關于質量要求、質量及污染物限量、抽樣計劃及檢驗程序)也做出了相關規定。中國政府對此密切關注。

  (六)貿易救濟措施

  據WTO反傾銷委員會2004年4月20日公布的統計數字顯示,自1995年以來,巴西采取反傾銷行動共109起,在采用反傾銷措施最多的成員中排名第八。

  自1989年12月對中國產品發起第一次反傾銷調查以來,截至2004年年底,巴西共對中國產品發起了21起反傾銷調查,涉及機電、五金、化工、輕工、紡織、食品等十幾種商品。

  2004年11月12日,巴西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于貿易投資領域合作諒解備忘錄》中正式承認了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

  截至2004年年底,巴西正在執行有效期內的共56種商品的反傾銷和保障措施案例中,有14例是針對中國的,占總數的25%。這些商品是:臺式風扇、掛鎖、大蒜、鉛筆、草甘膦、自行車內胎、蘑菇罐頭、螺紋鉆頭、玩具、環形磁鐵、碳酸鋇、保溫瓶、金屬鎂、鎂粉。其中,螺紋鉆頭和保溫瓶處于復審階段。

  2004年6月,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貿易維護局作出決定,根據巴西BIC亞馬佐尼亞公司的申請,決定對原產于中國的圓珠筆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2004年7月22日,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貿易維護局根據巴西M.Agostini S.A.和Sobral Invicta S.A.公司對中國出口的保溫瓶和保溫瓶膽進行反傾銷復審的要求和巴西有關法律,已對中國出口的保溫瓶啟動復審程序,在復審期間,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對于保溫瓶膽將不再進行復審,已于7月22日停止征收反傾銷稅。

  2004年1月,巴西外貿委員會決定,針對玩具的貿易保障措施執行期再延長1年,延至2004年12月31日。對所有從南方共同市場以外國家進口的玩具,在征收20%共同關稅的基礎上,再征收10%的附加稅。

  (七)政府采購

  巴西未參加WTO的《政府采購協議》。雖然在法律上對在巴西設立或有代表處的外國供應商都提供國民待遇,但是,其國內法僅向在巴西制造的通訊和信息產品提供優惠待遇。

  巴西第8666號法令《政府采購法》限制外國供應商直接參與政府采購投標。

  (八)其他壁壘

  巴西從嚴發放工作簽證是一種間接壁壘。外國公民很難得到巴西的工作簽證。巴西對赴巴西工作的外國人特別是技術人員從嚴簽發簽證。申請巴西工作簽證須提交的證明文件達12種。

  四、投資壁壘

  巴西的投資壁壘比較隱蔽,主要反映在利潤匯出、撤資和高稅收等方面。

  投資準入壁壘

  1.外匯限制

  巴西對外匯實行嚴格管理,外國企業或個人(有外交特權的單位或個人除外)在巴西銀行不能開立外匯賬戶,進入巴西的外匯均須按當日官方頒布的兌換率兌換成巴西貨幣雷亞爾。雷亞爾是市場上惟一流通的貨幣。這些規定本身包含著許多隱形的投資壁壘。如投資必須兌換成雷亞爾,巴西是匯率高風險地區。

  2.對外國在巴投資的限制

  以投資形式進入巴西的所有貨物均受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巴西法律禁止二手貨作為投資進入巴西。巴西政府不允許外國投資者在以下領域投資:核能、醫療衛生、養老基金、海洋捕撈、郵政等。不居住在巴西的外國人不能購買巴西土地,居住在巴西的外國人購買農村土地受數量限制,巴西邊境地區的土地不允許向外國人出售。外國企業可購買用于具體的農牧業、工業化、墾殖定居等項目的農村土地,但需經巴西農業部等有關部門批準。外國投資者不能在巴西開辦獨資銀行和保險業,也不能在金融機構中占多數股,除非總統從國家整體利益考慮給予特別批準。90天內的短期信貸進入巴西需交納5%的金融交易稅,90天以上的信貸則不需交納。巴西航天企業僅允許少量外資股份存在,外資在民航企業的股份不得超過20%。

  巴西在航空運輸服務方面限制外國投資,在海運和空運方面都有沿海貿易權限制。巴西對國內和國際貨物適用不同的運費稅。巴西僅對外國船只征收燈塔費。

  (二)投資經營壁壘

  巴西的外資企業外資利潤匯出必須在巴西中央銀行監控下進行。如果匯出金額超出注冊資本的12%,超出部分被視為投資利潤,需要繳納20%的利潤所得稅。外資企業所有權變更時,需在巴西中央銀行重新辦理外資注冊手續。注冊資金以原投資額為準,與實際轉讓金額無關。

  (三)投資退出壁壘

  在巴西中央銀行注冊的外資隨時可以撤回原投資國,無須事先批準。若撤資金額大于注冊金額,超過部分視為投資利潤須繳納所得稅。外資撤出時,巴西中央銀行將依據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對凈資產進行評估,若企業凈資產為負數,被認為投資虧損。巴西禁止將虧損企業的資產撤回原投資國。

  (資料來源: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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