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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土耳其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1日 18:56 新浪財經

    新浪財經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布2005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以下為該報告土耳其部分。

  一、雙邊貿易投資概況

  據中國海關統計,2004年中國與土耳其雙邊貿易總額為34.1億美元,同比增長31.4%。
其中,中國對土耳其出口28.2億美元,同比增長36.7%;自土耳其進口5.9億美元,同比增長11.0%。中國順差22.3億美元。中國對土耳其出口的主要產品為機電、音像設備、機械、礦物燃料等;中國自土耳其進口的主要產品為鋼鐵、建筑材料、礦砂、化學纖維等。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4年,中國公司在土耳其完成承包工程營業額4464萬美元,新簽合同金額3288萬美元;完成勞務合作合同額171萬美元,無新簽合同。

  2004年,經中國商務部批準或備案,中國在土耳其設立非金融類中資企業1家,中方協議投資額20萬美元。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4年土耳其對華投資項目35個,合同金額6174萬美元,實際使用金額745萬美元。

  二、貿易投資管理體制概述

  (一)貿易投資法律體系

  1、貿易管理主要法律

  土耳其與貿易管理有關的法律主要是1984年生效的《對外貿易法》,該法對促進出口、貿易制裁的實施等作了詳細規定。其它貿易管理法律法規包括:2000年生效的《海關法》;1999年生效的《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預防法》;1985年生效的《自由貿易區法》和1963年生效的《政府促進出口稅收措施法》等。

  2、投資管理主要法律

  土耳其與外資管理有關的法律主要是2003年生效的《外商直接投資法》。該法就外資投資領域、外資的定義、外商的權利和義務作了詳細規定。其他外資管理類法律包括:1954年頒布的《鼓勵外資法》;1995年頒布的《外資框架法令》和1995年頒布的《關于外國投資框架法令的公報》等。

  (二)貿易管理制度

  1、關稅制度

  土耳其對進口產品征收五種稅費:(1)海關關稅;(2)貨物稅;(3)民眾住宅基金稅(針對魚類產品);(4)特別消費稅;(5)增值稅。其關稅結構分為5種:從價稅率,從量稅率、混合稅率、復合稅率和形式稅率。截至2004年年底,土耳其的增值稅種類已從原來的5種減少到3種。此外,土耳其對所有貿易伙伴(包括非WTO成員)均采用最惠國稅率,且無季節性關稅。

  2、主要進口管理制度

  (1)海關程序

  2000年2月5日,土耳其新《海關法》正式頒布,取代原先的法規,并在內容上作了如下調整:①進口產品可適用最長期限為24個月(以前為12個月)的臨時性進口程序;②臨時進口產品可部分(以前為全部)減免進口關稅;③取消海關倉庫的壟斷性;④進口產品在海關倉庫的留滯時間不再受到限制(以前為五年);⑤公路運輸、空運、海運將使用統一報關單(以前是分開的);⑥將使用更加便利的新報關系統。2001年11月,土耳其海關安全檢測系統投入運行,2002年即時報關系統正式使用。

  (2)原產地規則

  土耳其采用兩種不同的原產地規則: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和優惠原產地規則。根據土耳其《海關法》第17條和第21條,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主要適用于原產地為“產品最終實質性改變和重要生產階段所在地”的進口產品。優惠原產地規則主要適用于與土耳其簽訂過雙邊或多邊貿易優惠安排國家的進口產品,該原產地規則設定了相關產品的加工及增值標準。

  (3)進口限制、配額及許可證

  因環境、公共安全、健康等原因,土耳其限制進口麻醉劑、大麻、鴉片、消耗臭氧物質等11種大類產品。 自1996年以來,土耳其對部分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開始實施配額限制,同時采用雙重核查方式進行日常監管。根據WTO《紡織品與服裝協定》,土耳其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對紡織與服裝的配額限制。 通訊設施、化學品、汽車、航空器等產品在進入土耳其前,需事先獲得進口許可證。進口商在進口上述產品時,必須獲得相關政府部門的許可。此外,部分產品還需滿足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土耳其規定,出口商必須注冊成為出口商聯盟及當地商會的會員。 下列產品出口時需要進行登記:向支持價格穩定基金支付貨款的產品、根據土耳其與俄羅斯雙邊協議進口后復出口的天然氣、受到國際制裁的產品、部分電子設備、《瓦森納協議》下的離心分離機等產品、導彈技術控制體制管轄下的產品、未加工的橄欖油、加工過的桶裝橄欖油、未加工的袋裝橄欖油、甘草根、生海泡石、活牛和活羊等。

  如出口商經常從事與歐盟國家的貿易,并且在海關沒有不良記錄,便可獲得由土耳其海關署簽發的特別證書。但目前出口商向匈牙利、立陶宛、捷克、斯洛文尼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斯洛伐克、波蘭、克羅地亞等新加入歐盟的東歐國家從事出口業務時,不能獲得該證書。

  (三)投資管理制度

  1、主要投資促進及稅收減免政策 根據可享受投資優惠政策的不同,土耳其全境共分為三類地區:發達地區、優先發展地區和普通地區。 優先發展地區及普通地區所享有的投資促進政策主要包括:

  (1)因投資項目而進口的機械設備,如屬于財政署外國投資理事會所準許進口的機械設備,可減免海關關稅及基金稅。

  (2)在投資激勵證書規定范圍內發生的費用,如:廠房、機械設備、運輸及安裝費用等,可以通過從未來應稅利潤中扣除的方式,享受投資津貼,津貼額最高可等于全部固定投資成本。同時,投資項目還可享受津貼率為200%的通貨膨脹再調整津貼,自1999年以來,該津貼發放總額已超過2.5億美元。

  (3)因投資項目而進口或購買當地生產的機械設備,可免除增值稅。

  (4)對于完工后能實現每年出口10萬美元的投資項目,土耳其對該項目的建設費用、投資期內的增資將減免部分稅賦,并提供至少為期一年的投資信貸。

  2、限制、禁止投資領域土耳其限制投資的領域有:廣播、航空、海運、港口服務、魚類加工、根據相關協議提供的電訊服務、會計和審計服務、金融部門、石油、采礦業。 土耳其禁止投資領域有:房地產交易和捕魚業。

  3、其他與投資相關的政策措施

  2001年12月,土耳其改善投資環境協調委員會成立,評估了整個國家的外商投資法律體系。在該委員會的努力下,土耳其將外商投資設廠的手續辦理時間從原先的兩個半月縮短為一天,并于2003年6月17日在官方公告上公布了經國會批準的相關法律。

  2001年6月,土耳其《國際仲裁法》生效,為涉及外資的公共服務仲裁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四)貿易投資管理部門

  外貿署是土耳其管理對外貿易的主要政府機構。其職責包括:制定、貫徹、協調土耳其的對外貿易政策,收集整理國內其他部門、機構針對貿易問題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提交立法部門進行審議等。 工業和貿易部主要負責土耳其貿易類法律的制定與貫徹,例如,技術性貿易壁壘、知識產權保護、工業及商業產權、競爭保護及消費者權利等。 國家計劃署主要通過設定經濟發展目標和優先公共投資項目,制定土耳其五年發展計劃,也負責實施地區發展激勵及扶持項目。

  財政署外國投資理事會是土耳其向外商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的機構。該機構的主要職能包括:指導和協助外商企業在土耳其開拓投資機會,接受并處理外商投資申請及給予投資優惠,辦理許可證、技術及管理協議,代表政府與外商進行雙邊投資促進及保護協議的談判等。

  三、貿易壁壘

  (一)關稅及關稅管理措施

  1、關稅高峰

  2004年,土耳其對進口產品所征收的從價關稅稅率平均為10%,但土耳其對部分進口產品所征收的關稅遠高于這一水平,從而形成關稅高峰。這些關稅高峰產品包括:農產品(25%),肉類產品(227.5%),奶制品(170%),水果(61%~149%),以及加工果汁、水果汁和蔬菜(41%~138%)。土耳其政府在國內豐收季節或農產品庫存較高時還經常大幅提高進口農產品的關稅水平。

  2、關稅升級

  土耳其采用混合型關稅升級保護國內特定產業。初級加工產品和制成品的初級算術平均關稅較高,分別為19%和13.6%;半成品關稅水平相對較低,為6.4%。

  (二)進口限制

  有出口商反映,土耳其進口政策在具體實施時經常缺乏透明度。土耳其對許多產品尚未制定書面的進口規則,這給相關出口商帶來了諸多不便。例如,盡管相關出口商已經多次要求土耳其政府制定牛羊肉的具體進口規則,但土耳其政府至今仍未頒布相關法規。

  土耳其對酒精飲料的進口程序相當復雜,包括要求同時提交由土耳其農業和農村事務部簽發的控制證書以及準國營組織許可證。隨著準國營組織許可證的運營逐漸私有化,土耳其對于酒精飲料進口和銷售控制也越來越嚴格。中方對土耳其上述做法對中國相關產品正常出口所產生的不利影響表示關注。

  (三)通關環節壁壘

  2004年4月,土耳其在海關設立“紅色通道”,專門用于檢查28類中國產品,并對部分商品進行所謂的“二次檢查”,還大幅提高開箱檢查的比例。據土耳其進口商反映,自2004年以來他們進口的中國產品經常被打開接受檢驗,海關人員打開集裝箱后,還出現過故意部分卸貨,拒絕當場檢查,以此拖延檢查時間等現象。上述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進口商的成本,嚴重影響了土耳其進口商購買中國產品的積極性。

  2004年土耳其對多種中國產品以設定“最低價格”的方式實施通關限制。例如,土耳其對從中國進口的各類箱包(包括小拎包、書包、錢包等)均設定了單價為5美元的最低“參考進口價格”,凡單價低于5美元的箱包不得清關。所謂“參考進口價格”均根據土耳其本地生產成本計算得出,由于土耳其的勞動力、原材料及能源等生產成本均高于中國,設定該“參考進口價格”是不公正和不合理的,降低了中國產品在土耳其市場的競爭力,中方對此表示高度關注。

  (四)技術性貿易壁壘

  土耳其工業品標準有近1000項。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動植物安全和環境保護的工業品,在進口前都要從土耳其國家標準局取得檢驗證書。如果進口的工業品符合相關的國際標準,則土耳其國家標準局將依據相關國際標準對商品進行檢驗。如果商品符合歐盟的標準,則只要能提供相關的文件,土耳其標準局就可直接發放許可證。

  2004年土耳其公布了一批新的技術性法規和標準,但這些技術性法規的頒布時間和實施時間之間沒有過渡期,致使已經到港、出運和即將出運至土耳其的部分產品滯留伊斯坦布爾海關,或被迫返運甚至被土耳其海關沒收。根據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第2條,各成員應在技術法規的公布、生效和實施之間留出合理的時間間隔,從而使出口成員有充分的時間進行調整和準備。中方希望土耳其能嚴格遵守WTO有關協定的規定,盡可能減少中國相關產品出口土耳其所承擔的不合理政策風險。

  (五)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土耳其規定,藥品、化妝品、清潔劑、食品等進口商品,必須經衛生和健康檢驗方能批準進口。2004年土耳其頒布了包括《國際貿易中木制包裝材料管理準則》在內的一批動植物衛生檢疫法規,但土耳其在制定上述法規過程中未能聽取公眾評議,措施頒布日期與實施日期之間也沒有合理的時間間隔。根據WTO《實施衛生與動植物措施協定》第7條和附件B,除緊急情況外,各成員應在衛生與植物衛生法規的公布和生效之間留出合理時間間隔,從而使出口成員、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生產者有時間進行調整和準備。中方希望土耳其能嚴格遵守WTO有關協定的規定,盡可能減少中國相關產品出口土耳其所承擔的不合理風險。

  (六)貿易救濟措施

  1、反傾銷

  自1995年WTO成立至2004年12月間,土耳其對外反傾銷立案共計69起,其中2001年至2003年共立案47起。土耳其對中國的反傾銷始于1989年底,截至2004年12月已對中國反傾銷立案39起。2000年以來,土耳其對中國反傾銷立案數量明顯增加,其中2000年2起、2001年2起、2002年4起、2003年5起、2004年達到11起。土耳其對中國反傾銷的涉案產品主要分布在四大行業,約37種產品。其中輕工類產品22起,機械、冶金類產品5起,醫藥、化工類產品3起,紡織品類產品7起。中方希望土耳其在反傾銷調查中盡早給予中國涉案行業和企業市場經濟地位,同時對土耳其一直拒絕給予中國涉案行業或企業單獨稅率的反傾銷裁決結果表示不滿。

  2、保障措施

  土耳其于2004年頒布了經修訂后的《進口產品保障措施法令》和《進口產品保障措施實施規定》,作為其對外實施保障措施的法律依據。上述法令法規對保障措施的初步調查申請、立案調查、核實訪問、機密信息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但上述法規與WTO《保障措施協定》相比仍然有多處不符,主要表現為:

  (1)擴大臨時保障措施的貿易救濟方式。土耳其保障措施法令和法規規定,臨時保障措施的形式可以是關稅提升、增加附加財務費用、進口數量(價格)限制、關稅配額或以上措施合并使用。但WTO《保障措施協定》第6條規定,臨時保障措施的形式只能是提高關稅。

  (2)對保障措施關鍵性概念或調查程序缺乏細化規定。WTO《保障措施協定》第8、9、12條分別對實施保障措施中的減讓水平和其他義務、發展中國家成員、通知和磋商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但土耳其保障措施法令和法規中沒有作相應規定。

  中方希望土耳其能夠嚴格遵守WTO的有關協定內容,并對因土耳其相關法律的不完善而在實施保障措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高度關注。 1998年至2004年,土耳其政府對進口產品共提起保障措施18起。2003年至2004年1月,土耳其政府連續對中國出口的玻璃鏡片、水龍頭和自行車三個產品啟動保障措施調查。2004年4月18日,土耳其政府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自行車做出特別保障措施終裁,決定不采取任何控制措施。2004年7月17日,土耳其政府對中國溫度計、活性炭、電壓表、安培表和玻璃器皿等五類產品同時提起保障措施調查,其中電壓表和安培表及玻璃器皿涉案金額分別達850萬美元和127萬美元。

  2004年12月31日土耳其發布了《特定紡織品進口監控及保障措施條例》后立即發布公告,決定依據該條例第十二條,對42類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實施進口配額限制。根據WTO《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段,WTO成員方如果要對中國采取過渡期紡織品保障措施,必須首先證明“市場擾亂”的存在,但此次土耳其在宣布實施特保措施時并未提供任何相關支持信息。中方要求土耳其嚴格遵照WTO《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段的規定以及WTO的相關原則,對中國產品采用保障措施時持慎重態度。同時,土耳其授權伊斯坦布爾紡織服裝出口商聯合會秘書處具體負責配額的分配和管理,因為該協會是向土耳其政府提出對中國產品采取特保措施的申訴方,中方對該機構相關工作的公正性表示高度關注。

  (七)政府采購

  土耳其國內法律要求政府在進行采購時應給予國外競標商以公平、快捷的程序,然而國外競標商在實際競標過程中往往會遇到手續繁瑣、談判過程長、政策反復等問題。

  土耳其《公共投標法》于2003年生效。該法律要求土耳其建立一個獨立委員會監管公共投標事務,以降低外國公司參與競標的門檻。然而該法同時授權給予土耳其國內廠商在競標時最高達15%的價格優惠,但如果土耳其國內廠商與外國競標商聯合競標,則不能享受上述價格優惠。中方希望土耳其政府在采購競標過程中能遵守WTO的國民待遇原則。 (資料來源: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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