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日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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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1日 18:32 新浪財經 | |||||||||
新浪財經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布2005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以下為該報告日本部分。 日 本 一、雙邊貿易投資概況
2004年,日本是中國第三大貿易伙伴。據中國海關統計,2004年中日雙邊貿易總額為1678.9億美元,同比增長25.7%。其中,中國對日本出口735.1億美元,同比增長23.7%;自日本進口943.7億美元,同比增長27.3%。中國逆差208.6億美元。中國對日本出口的主要產品為機電產品、電器及電子產品、服裝及衣著附件、高新技術產品、紡織紗線及制品、服裝、礦物燃料、礦物油等。自日本進口的主要產品為機電產品、電器及電子產品、高新技術產品、電子技術、二極管及類似半導體器件、集成電路及微電子組件、鋼材及其制品、塑料及其制品、有機化學品等。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4年,中國公司在日本完成承包工程營業額0.5億美元,新簽合同金額0.4億美元;完成勞務合作合同金額8億美元,新簽合同金額8.8億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國公司在日本累計完成承包工程營業額2.4億美元,簽訂合同金額3.1億美元;累計完成勞務合作合同金額41.8億美元,簽訂合同金額55.8億美元。 2004年,經中國商務部批準或備案,中國在日本設立非金融類中資企業26家,中國協議投資額2782.6萬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國在日本累計投資設立非金融類中資企業276家,中國協議投資總額1.17美元。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4年,日本對中國投資項目3454個,合同金額91.6 億美元,實際使用金額 54.5億美元。截至2004年底,日本累計對中國直接投資項目31855個,合同金額666.5億美元,實際投入468.4億美元。 二、貿易投資管理體制概述 (一)貿易投資法律體系 日本貿易投資法律體系主要由《外匯及外國貿易法》(2004年2月16日最新修訂)、《進出口交易法》和政府公布的相關政令、省令、告示、進出口注意事項、進出口發表等構成。其中,《外匯及外國貿易法》規定了貿易管理的基本 事項;具體的規定則以隨時更新的《進口貿易管理令》、《出口貿易管理令》、《進口規則》和《出口規則》等形式公布。 日本關稅法律體系主要由《關稅法》、《關稅定率法》、《關稅暫定措施法》等構成!蛾P稅法》規定了關稅的征收、進出口貨物通關以及相關的船舶進出港手續、保稅制度等!蛾P稅定率法》詳細規定了關稅稅率及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關稅的減免或退還、反傾銷關稅等特殊關稅制度、禁止進口產品等。在其后所附的關稅稅率表中,根據世界海關組織(WCO)的《產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HS條約)將所有進口貨物分為21部97類7200多個稅號(2004年)!蛾P稅暫定措施法》作為《關稅定率法》的補充,對一些暫時性的關稅稅率、關稅減免及退稅、普惠關稅進行了規定。 此外,日本還制訂了很多規范各種具體貿易行為的專門法律,主要包括《中小企業制品出口統一商標法》、《出口商品設計法》、《糧食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傳染病預防法》、《肥料管理法》、《煙草事業法》、《鹽專賣法》、《酒精專賣法》、《食品衛生法》、《貿易保險法》等。 (二)貿易管理制度 日本《外匯及外國貿易法》第1條規定,外匯和對外貿易原則上自由進行,對貿易的管理或調整必須限制在最小程度。但是,實際上日本政府通過政令、省令、告示等形式對進出口貿易作了相當多的限制。 1、進口管理制度 根據日本的有關法律規定,進口貨物大體分兩類,即自由進口品和非自由進口品。 自由進口品是指既不需要進口審批也不需要提交進口報告書,通關時也不必提交發票的進口貨物。這類進口貨物包括無償救濟品、無償樣品、指定宣傳品、不用于銷售的貨物、外交官用品、入境隨身攜帶品、職業用品、搬家行李、臨時卸貨物品等。 非自由進口品是指由日本《進口貿易管理令》所規定的必須進行審批的進口貨物,這類進口貨物包括進口配額產品、自特定原產地或裝運地進口的特定產品、須經主管大臣事前確認才能進口的產品和須向海關提交特定文件的產品等。但《進口公告》第3號又規定,對于該公告涉及的產品,如已獲得經濟產業大臣確認或已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書的,則不需進口審批即可獲得進口許可。 非自由進口品中的進口配額產品包括部分水產品、麻醉藥品、核燃料物質、火藥、武器等73種非自由化產品,以及《華盛頓公約》附錄I中規定的動植物及其派生物,《蒙特利爾議定書》中規定的破壞臭氧層的物質等。經濟產業大臣授權指定外匯銀行對進口配額產品的進口進行審批。 非自由進口品中自特定原產地或裝運地進口的特定產品主要包括:未簽署《國際限制捕鯨條約》的國家為原產地或裝運地的鯨及其制品;中國、朝鮮及中國臺灣省為原產地或裝運地的鮭魚、鱒魚及其制品;由外國漁船捕獲的、并在海上轉駁的海生哺乳動物、魚貝類、海藻等及其制品;中國及韓國為原產地或裝運地的捻絲;以中國、日本本國、韓國及中國臺灣省為原產地,且在中國、韓國或中國臺灣省以外地區裝運的絲織品(除精梳絲織品及混紡絲織品外);以中國為原產地,在中國以外地區裝運的特殊絲織品;以中國及日本本國為原產地的絲織品(除精梳絲織品及混紡絲織品外)制成的膝毯、亞麻床單、亞麻桌布、窗簾等。此類產品的進口許可由經濟產業省審批。 非自由進口品中須經主管大臣事前確認方能進口的產品主要包括某些特定醫藥品、紡織品、水產品及珍稀野生動物等。 2、出口管理 日本不僅是《瓦森納協定》的成員國,同時也加入了所有的國際出口管理體系,包括核供應國集團、澳大利亞集團、導彈技術控制制度,對相關國際條約所規定的貨物實施審查、許可等出口管理措施。日本以《外匯及外國貿易法》、《進出口交易法》和《出口貿易管理令》為主體的出口管理法律體系,規定了出口限制、技術提供限制和出口的事前審批、事后審查等制度。 (1)安全保障出口管制。其對象是武器和被認為有可能轉為軍用的高科技用品,這兩類貨物或技術的出口必須獲得經濟產業大臣許可。納入安全保障出口管制的貨物或技術由《外匯及外國貿易法》及相關政令、省令等作具體規定。一般而言,被列入管制名單的武器,尤其是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核能相關物品、化學及生物武器相關物品、導彈相關物品、常規武器等的出口必須獲得經濟產業大臣許可。安全保障出口管制具體由經濟產業省貿易管理部負責實施。 (2)對聯合國決定予以經濟制裁的國家實施的出口限制。 (3)技術提供限制。對于由日本居住者向非日本居住者提供的、與特定種類貨物的設計、制造或使用有關的技術時,須經事前出口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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