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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日本(6)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1日 18:32 新浪財經

  12、關于針對可能攜帶傳染疫病病原體的動物進口建立申報制度

  2004年10月,日本厚生勞動省根據《預防傳染病與傳染病病人醫療法》,決定引入動物進口申報制度。該制度規定,任何人進口可能攜帶傳染病病原體的動物,應在進口前以書面形式向厚生勞動省檢疫所申報有關動物的必要信息,如種類、用途、數量、產地、經歷、進出口商情況等。此外,申報表還應附帶一份由出口國政府主管機構簽發的衛生證明書。該制
度規定活的陸地哺乳動物、鳥類以及鼠類嚙齒動物的尸體在進口前應進行申報。該制度將于2005年9月1日起生效。中方對此表示關注。

  (六)貿易救濟措施

  截至2004年底,日本共對中國產品發起4起貿易救濟措施,分別是硅錳反傾銷調查,棉府綢保障措施調查,大蔥、鮮香菇和藺草席保障措施調查,毛巾保障措施調查。 日本對中國產品很少進行貿易保護調查,是中國重要貿易伙伴中不常用貿易保護調查手段的國家,但發起的每起貿易保護調查均涉及中國重要出口商品,且涉案金額較大,如涉案金額最小的硅錳案也近5000萬美元,其他三個保障措施涉案金額都在上億美元。 中國入世三年多來,中日經貿關系發展基本未因日本對華貿易救濟措施受到影響。但是,中國產品對日本的出口不可避免地會對日本相關產業造成沖擊,日本政府始終面臨國內產業要求對中國產品采取貿易保護措施的巨大壓力。近年來中方先后得到預警信息,稱日本可能對中國鰻魚、化纖、自行車和紡織品等產品進行反傾銷或保障措施調查。 迄今為止,日本尚未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這與兩國間經貿發展形勢是不相適應的。中國希望日本從兩國經貿大局出發,早日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

  (七)出口限制措施

  自2002年起,日本實行了名為"全管制"的安全保障出口管制制度,由政府收集信息,制定受管制的外國企業名單。日本出口企業在向列入名單的外國企業出口有關敏感貨物、技術時,須向經濟產業省進行"事前咨詢"(實質上是審批),否則不得出口。2004年3月30日,日本經濟產業省公布了第三次"全管制"名單,日本在沒有提供任何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將14家中國企業列入出口管制名單。此舉嚴重影響了中國相關企業正常對外貿易活動的開展。中國有關部門與日本相關部門多次進行了交涉,但迄今為止尚未取得令中方滿意的答復。 另外,日本《外匯令》規定的技術提供限制領域十分廣泛,且判斷需審批技術的標準缺乏透明度。審批過程中,政府要求企業提供大量文件,甚至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審批時間漫長,大大增加了企業的成本,給中日企業間的投資和技術合作造成了困難。

  (八)服務貿易壁壘

  1、建筑與工程

  日本建筑業發達,卻對國內建筑市場進行嚴格保護。目前,日本大型建筑項目主要實行國內招標,只有園林和土建、使館和企業建筑等極少數項目實行國際招標,且對外國投標者在施工時間、技術水平及人員等方面提出嚴格要求。日本《出入境管理法》禁止單純勞務人員進入日本市場,只允許中標的外國建筑公司的管理和技術人員赴日。由于日本勞動力成本昂貴,分包商報價很高,這大大提高了外國中標者在日本的施工成本,外國中標者常常只能被迫退標。

  2、運輸

  日本政府允許其他WTO成員的企業在日本成立包括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內的物流運輸公司,簽發母公司多式聯運提單。但日本對中方獨資的物流運輸公司則適用對等原則,即如中國政府不批準日本在華獨資物流運輸公司簽發提單,則日本亦不同意中國獨資公司簽發提單。截至2004年底,已有日本郵船等53家日本企業獲得中國交通部頒發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占獲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企業總數的3.2%。而中國物流運輸企業仍無法在日本簽發多式聯運提單。日本的做法違反了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其所適用的對等原則,影響了中資公司在日開展多式聯運業務。

  3、金融

  日本政府在信托管理服務領域存在非審慎性措施,如規定投資信托管理服務必須由在日本注冊的法人機構提供;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吸收的存款不能納入日本存款保險的范圍等。

  4、商務人員簽證問題

  日本對中國商務人員赴日短期簽證審查一直很嚴格,2004年以來審查更為嚴格。在日中資企業邀請國內人員訪日或國內展團赴日參展,常被無故延長申請周期,或以材料不齊為由不予按期批準,致使中國企業無法按期到日,貽誤商機,造成經濟損失。在日常駐人員工作簽證每年均需重辦,且所要求報送材料時常變動,存在很大隨意性,缺乏透明度,給企業經營帶來不便。進口設備合同項下人員培訓也因簽證拿不到而影響合同執行。中方希望日本有關部門提高發放商務簽證的效率和透明度,實現便利化,為兩國間經貿界人員往來創造良好的環境。

  (九)不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

  為防止國內優良品種流出海外,保護國內農業,2003年6月10日,日本國會通過《種苗法》修正案,并于同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修正案的主要內容包括:擴大侵犯種苗知識產權的處罰對象范圍,從對種苗的侵權擴大到對收獲物的侵權;提高處罰金額,強化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為了配合《種苗法》修正案的出臺,日本還修改了《關稅定率法》,規定對于侵犯"培育者權利"(指對經過品種登記的植物新品種的排他性權利,包括:種苗的生產、轉讓和進出口等權利,收獲物的生產、讓渡和進出口等權利)的農作物進口日本的,海關可以禁止其進口。

  自2003年12月以來,日方以保護藺草品種"日之綠"為由,對從中國進口的藺草制品進行抽樣開箱檢查,檢查范圍除熊本縣申請保護的榻榻米席外,還包括提花席、雙苜席等全部藺草制品,致使通關速度放慢,嚴重影響了中日間藺草貿易。但是,日方并未從中檢查出侵權品種。因此,中國要求日本盡快取消全面檢查這一不合理做法。

  2004年以來,日方通過DNA鑒定,認定從中國進口的兩個紅小豆品種涉嫌侵犯日本知識產權,要求有關進口商采取改善措施,防止進口疑似日本品種的紅小豆,一旦發現可疑品種后必須進行DNA檢查。如果情況沒有改善的話,日方可以依據《關稅定率法》,要求海關禁止進口。對違法進口企業,日本政府將采取刑事訴訟等措施。日本的有關進口商團體決定將隨時對從中國進口的紅小豆實行"自主檢查"。中方對日方這一做法表示密切關注。 中國是日本重要的農產品出口國。為了適應日本人對農產品質量的苛刻要求,中國出口日本的水果、蔬菜、花卉、食用菌中有許多種苗是從日本直接引進或由日本品種改良而來。日本進口商也常常會以種植日本農作物品種作為進口的條件。中方對日方實施該法案對中日農產品貿易造成的影響表示關注。

  (十)其他

  中資企業對日派出員工的社會保險、厚生年金問題是困擾中資企業在日經營的問題之一。按日本相關法規規定,中資派出員工應在日本辦理社會保險、加入厚生年金。中資企業派出人員一般按規定已在國內辦理了相關社會保險及養老金手續。因此,日本的相關規定使中資企業須為員工辦理雙重社會保險及養老金,增加了企業負擔。按日本有關規定,中方常駐日本人員在未達其規定年限回國時,所交年金不予返還。中方希望日方修改相關規定以減輕中資企業負擔。(來源: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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