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摘要:證監會8月12日正式發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修訂稿)》新規劍指利益輸送。 5月底證監會曾就此公開征求意見。[情況說明] [評論] [微博熱議]
一、對公平交易的定義并不十分明確,基金公司風控部門普遍反映可操作性比較差。
二、《指導意見》規定比較原則,并未明確同向交易價差的控制目標和要求,量化標準的缺乏導致法規的操作性受到影響。
三、《指導意見》中的內外部約束機制,隨著基金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數量日益增多、投資策略逐漸多樣化而漸顯不足。
四、按照《指導意見》,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信息披露檢查中,部分公司對公平交易制度的介紹簡單籠統、流于形式。
此次修改主要是確定在我國證券市場交易、登記體制下,公平交易的無價差原則。即如修訂稿第二十條要求:“在某一時期內,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資組合買賣相同證券(同向交易)的整體價差應趨于零”。
修訂后的《指導意見》對于公司的內部控制又提出一些具體要求,強調公司應重點對同一投資組合經理管理的不同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監控(第十九條)。
修訂稿發布后,我們將繼續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控等方式,對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分析,并會同證券交易所等對于公司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對于發現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行為,將依法采取相關監管措施(第二十八條)。
考慮到不同組合之間可能通過同日反向交易,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市值股票上的同日反向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和市場操縱,因此,應該對于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進行嚴格的限制。
修訂稿對現有投資組合定期報告披露要求做了調整,修訂稿增加一款,要求基金評價機構在開展基金評價業務時,將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執行情況和信息披露作為評價內容之一。
明確本指導意見所稱公平交易制度的規范范圍至少包括境內上市股票、債券的投資管理活動,對于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參與衍生品投資、境外投資等,公司應參照本指導意見的相關原則制訂相應的公平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