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李新江
繼5月底開始公開征求意見,6月10日意見反饋結束,昨日(8月12日),新版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以下簡稱 《指導意見》)(2011年修訂)出爐。
與2008年3月份開始實行的《指導意見》相比,在報告和信息披露一項中,新增加外部監督一項,明確了監管層對公平交易監管的職責和方式;明確公平交易披露要求,加強公開信息披露的約束機制等也有修正。
同時,對于不同組合之間的同日大額反向交易的監控成為新版意見的重點。
《指導意見》中指出,公司應嚴格控制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嚴格禁止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確因投資組合的投資策略或流動性等需要而發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應要求相關投資組合經理提供決策依據,并留存記錄備查,但是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組合等除外。
公司應對不同投資組合,尤其是同一位投資組合經理管理的不同投資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監控,同時對不同投資組合臨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分析。相關投資組合經理應對異常交易情況進行合理性解釋。
除了報告、信息披露和外部監督一章變動較大,在投資決策的內部控制一章中還新增第十一條,公司應建立投資組合投資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資組合經理之間的重大非公開投資信息應相互隔離。
在交易執行的內部控制一章中廢除一條:如果投資風格相似的不同投資組合對于同一證券有相同的交易需求,公司應保證這些投資組合在交易時機上的公平性,以獲得相同或相近的交易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