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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記者 鄭曉波
經征求意見后,中國證監會昨日正式發布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根據安排,證券投資基金將從明年一季度季報開始,披露投資組合大額同日反向交易和同向交易價差分析,以及基金公司整體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對年報的披露要求也自2012年年報開始實施。
修訂稿規范了基金公司不同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進一步明確公司內部在每季度和每年度開展同向交易價差分析的具體要求,同時對基金公司內控提出一些具體要求,還進一步明確公平交易披露要求,加強公開信披的約束機制。
修訂稿第二十條規定,“公司應嚴格控制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嚴格禁止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確因投資組合的投資策略或流動性等需要而發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應要求相關投資組合經理提供決策依據,并留存記錄備查,但是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組合等除外”。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進一步解釋稱,本次修改主要是考慮到不同組合之間可能通過反向交易,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市值股票上的同日反向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和市場操縱,應該對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進行嚴格的限制。
同時,為了加強對大額同日反向交易的約束和監管,修訂稿要求,如果報告期內所有投資組合參與的交易所公開競價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較少的單邊交易量超過該證券當日成交量的5%,應說明該類交易的次數及原因。
據悉,公開征求意見期間,證監會共收到29家機構和個人的96條反饋意見,通過合并歸類,涉及對《指導意見》修改的主要意見共六大項。
對于未采納的意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個別機構提出,投決會和投資總監有權力對基金經理的投資行為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建議法規只禁止一些不合理的干預!拔覀冋J為,投決會和投資總監不應干預投資經理在其授權范圍內的具體投資,因此無調整必要!痹撠撠熑私忉屨f。
與此同時,對征求意見稿有關同日反向交易的內部控制要求,有兩點意見:一是建議明確控制范圍是否包含所有證券,二是對完全按照量化模型進行投資的純量化投資組合豁免解釋同日反向交易。
證監會認為,《指導意見》本意是不鼓勵同日反向交易,盡管實際投資中由于一些客觀原因無法完全避免同日反向交易,但公司都需要根據不同市場的投資情況,從防范不公平交易、利益輸送的角度進行一些控制,因此,《指導意見》只做原則規定,不再窮舉各類投資的具體控制要求。另外,數量化投資組合與被動投資的指數基金不同,其投資經理可以修改量化模型及參數,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種主動投資,因此,不采納該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