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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5年免責考察,合理確定豁免財產
澎湃新聞記者 張若婷
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下稱《工作指引》)。據悉,《工作指引》的發布意味著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工作指引》提出依法合規、鼓勵探索、府院聯動三條基本原則,明確要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
當前,我國還沒有針對個人的破產制度,這意味著企業家一旦創業失敗,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重生,對于“誠實而不幸”的企業家而言,也缺少債務豁免和重新創業的機會。
在形成個人破產制度過程中,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的設立、豁免財產、免責考察期等的規定很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指引》明確,債務人的免責考察期為5年,即有債權人不同意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或者將設置行為考察期作為同意免除剩余債務的條件的,行為考察期為裁定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后的5年。
對于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工作指引》明確,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可以指定列入破產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執業律師、執業注冊會計師,或者政府部門的公職管理人,擔任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的管理人。
此前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采訪時,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秘書長殷慧芬曾表示,設立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將把破產案件中的行政事務交由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大大緩解法官的壓力。
此前今年8月26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作為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該條例明確,債務人經過3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考察期,可以免除剩余債務。
在豁免財產方面,深圳發布的條例明確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不得超過二十萬元,專家分析,這是考慮到債務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和債權人的債權之間要取得平衡。
而《工作指引》未對豁免財產價值做出明確數額要求,同時要求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
《工作指引》明確,債務人生活必需品(豁免財產)清單、財產分配方案等將由債權人會議審議,債權人會議對債務人生活必需品(豁免財產)清單的審議結果,作為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確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范圍、金額的重要依據。
近年來,浙江已經在個人破產及債務清理相關制度上進行了很多探索和嘗試。此前2019年10月,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在溫州市平陽法院順利辦結,“214萬元債務只需還3.2萬元”成為媒體報道焦點。
浙江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陳衛國在接受澎湃新聞獨家采訪時表示,推動個人破產制度建立勢必涉及到金融債權人的問題,要激活現有金融機構的債務減免制度。
多位專家、學者認為,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實際上是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一部分,在我國逐步“破冰”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過程中,要通過法律適用指引大家,光有樸素的誠信意識是不夠的,還要有合規的誠信行為,如主動履行債務、按時如實申報財產、嚴格執行限消規定、配合法院執行等。
責任編輯: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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